常見問題

 
什麼是「廢置食用油」?
為何要加強規管「廢置食用油」的回收?
如何界定為「廢置食用油」收集商、處理商或出口商?
登記為「廢置食用油」收集商/處理商/出口商的資格是什麼?
登記費用如何?
登記要求是什麼?
申請結果會在何時公佈?
登記資格有效期為何?
登記商如何向環保署遞交「廢置食用油」記錄摘要?
登記商可否把其登記證書轉讓予另一商戶/人士?
登記收集商可否租用車輛以提供「廢置食用油」收集、運送或交付服務?
登記收集商可否外判或委派另一商戶代其收集、運送或交付「廢置食用油」?
管理公用隔油池設施的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是否需要作出登記?
已登記的物業管理者如需外判清理公用隔油池設施服務,應如何處理?
登記收集商/處理商/出口商可否從非環保署登記商獲得「廢置食用油」?
食物業處所如何辨認環保署登記的「廢置食用油」收集商以交出「廢置食用油」作回收?

 


 

什麼是「廢置食用油」?

「廢置食用油」是指從任何煮食供人食用的過程中扔棄的食用油,包括隔油池廢物,經使用的煮食油及未經使用但因各種原因例如品質變壞而需要棄置的食用油,不論這些食用油是否曾用作原本用途,但不包括來自家居的食用油。

 

 

為何要加強規管「廢置食用油」的回收?

「廢置食用油」屬有價值的可回收物料。妥善回收「廢置食用油」,可再造成生物柴油、肥皂等工業產品,亦可避免不當處理「廢置食用油」而造成環境污染,並防止「廢置食用油」重返食物鏈,影響市民健康。

 

 

如何界定為「廢置食用油」收集商、處理商或出口商?

環保署會為兩種「廢置食用油」收集商 進行登記,包括一般收集商 及 管理公用隔油池設施的收集商。從事「廢置食用油」收集、移去、運送服務的商戶,如從食肆、食物製造廠收集「廢置食用油」的商戶、「廢置食用油」買賣商,應向環保署申請登記成為一般收集商。而管理商場/商廈公用隔油池設施的物業管理者(包括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等),則應向環保署申請登記成為管理公用隔油池設施的收集商。

從事加工處理「廢置食用油」的商戶,如生物柴油廠、西九龍廢物轉運站隔油池廢物處理設施營辦商、利用「廢置食用油」製造肥皂的機構、或透過加熱、機械或化學程序促進「廢置食用油」油水分隔以隔取油脂的商戶,則應向環保署申請登記成為「廢置食用油」處理商

從事「廢置食用油」出口貿易的商戶,例如出口「廢置食用油」往歐洲作工業用途的商戶,應向環保署申請登記成為「廢置食用油」出口商

 

 

登記為「廢置食用油」收集商/處理商/出口商的資格是什麼?

任何經營「廢置食用油」收集/處理/出口業務而符合以下資格的商戶,均可向環境保護署申請登記成為「廢置食用油」收集商/處理商/出口商:

所有申請人須為持有按香港法例第310章《商業登記條例》申領的商業登記證書 (獲《商業登記條例》豁免商業登記的機構除外);

登記一般收集商的申請人須具備適當的工具收集及運輸「廢置食用油」*

登記管理公用隔油池設施的收集商的申請人須為設有公用隔油池設施的商場/商廈/工廠大廈的物業管理者(包括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等);

登記處理商的申請人須先為其申請表所註明的「廢置食用油」處理設施按所有相關的香港法例申領有效的牌照、許可證等批文;

登記出口商的申請人須能提供在末來六個月內有效的申請人與外地進口商簽訂「廢置食用油」交易的合約協議/文件,有關合約協議/文件須註明: (1) 出口的「廢置食用油」只可用作非供人食用的合法工業用途; 及 (2) 外地處理有關「廢置食用油」設施/機構的資料包括地址、聯絡方法(如 :電話/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及處理程序(如:用作製造生物柴油)等。

 

如申請人於2018年4月20日或之後作出首次一般收集商登記申請,並符合申請資格,環保署會向該申請人作出三個月的臨時登記。申請人須於獲登記後首三個月內向環保署提供最少一份申請人收集及交付「廢置食用油」的證明文件,例如: 與「廢置食用油」來源商及接收商簽訂收集及交付「廢置食用油」的單據記錄等。環保署收到有關文件後,會評估申請人是否能遵守登記要求。如是,環保署會向該申請人發出一張新的登記證書,登記有效期將由首次獲得臨時登記日期起計,為期兩年。若申請人未能向環保署提供有關文件,及/或於臨時登記期間未能符合登記要求,其臨時登記將會於獲登記三個月後自動終止。

 

 

登記費用如何?

登記申請屬自願性質,費用全免。

 

 

登記要求是什麼?

申請人須填寫環保署指定的申請表格,並提交表格F部列載的文件副本。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簽名蓋印, 承諾在獲登記後,切實遵守環保署的登記「廢置食用油」收集商良好作業守則(一般收集商)》登記「廢置食用油」收集商良好作業守則(公用隔油池設施管理)》登記「廢置食用油」處理商良好作業守則》登記「廢置食用油」出口商良好作業守則》的要求,向環保署遞交所有環保署要求的文件及配合環保署(或其授權機構)實地巡查申請人的運作, 並表示清楚明白及接受倘若登記後違反上述守則的要求或未能向環保署提供相關文件,環保署會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例如:吊銷其登記等)。

上述《良好作業守則》的主要要求包括

a) 登記商於本港只可把「廢置食用油」交予另一個已向環保署登記的商戶;

b) 「廢置食用油」交收雙方須確認每次交收「廢置食用油」的記錄;

c) 登記商須以摘要方式記錄「廢置食用油」的收集、交付、庫存、處理 及 出口活動 (按適用者);

d) 登記商須保留上述b) 及c) 項的交收單據及記錄摘要最少12個月,以供環保署及其授權機構查閱;

e) 登記商須確保其運作符合所有相關香港法例的要求。

詳情請參閱相關的《良好作業守則》。

 

 

申請結果會在何時公佈?

一般申請結果會於本署收到申請的一至兩個月內整批公佈。成功登記的申請人將獲發環保署的登記證書及登記編號。另外獲登記商戶的資料將會被上載到環保署網站的登記名錄。環保署亦會另行發信通知登記失敗的申請人及其原因。

 

 

登記資格有效期為何?

登記資格為期兩年(獲臨時登記資格的收集商除外*)。登記商戶如欲保留登記資格,必須在其登記期完結最少兩個月前提出保留登記申請(申請表可從此處下載及遞交網上申請 ),環保署會考慮登記商戶過往的表現而決定是否批准保留其登記。

如申請人於2018年4月20日或之後作出首次一般收集商登記申請,並符合申請資格,環保署會向該申請人作出三個月的臨時登記。申請人須於獲登記後首三個月內向環保署提供最少一份申請人收集及交付「廢置食用油」的證明文件,例如: 與「廢置食用油」來源商及接收商簽訂收集及交付「廢置食用油」的單據記錄等。環保署收到有關文件後,會評估申請人是否能遵守登記要求。如是,環保署會向該申請人發出一張新的登記證書,登記有效期將由首次獲得臨時登記日期起計,為期兩年。若申請人未能向環保署提供有關文件,及/或於臨時登記期間未能符合登記要求,其臨時登記將會於獲登記三個月後自動終止。

 

 

登記商如何向環保署遞交「廢置食用油」記錄摘要?

登記商可以透過下列途徑向環保署遞交「廢置食用油」記錄摘要:

1. 以電子郵件方式: wco_admscheme@epd.gov.hk (登記商應採取適當措施為電子郵件信息加密,令信息在傳送過程中得以保密);

2. 郵寄至或親身交回下列地址: 香港堅尼地城域多利道88號港島西廢物轉運站3樓東翼環保署資源回收(1)。

環保署會使用記錄摘要上的資料以 (i) 評核登記商的運作是否符合《良好作業守則》的要求、(ii) 供內部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作研究與統計之用)及 (iii) 辦理有關廢物管理的事務,並可能會為上述目的而向本署授權機構或其他政府決策局、部門披露記錄摘要上的資料。

 

 

登記商可否把其登記證書轉讓予另一商戶/人士?

登記商的登記證書正本及所有經核證的副本均不得轉讓予其他商戶或人士。登記商應妥為保存其登記證書(例如使用密封膠套包裝),確保在收集、接收「廢置食用油」時不會把證書弄皺/弄污。另外,登記商須設立及實施嚴謹制度確保其證書正本及所有經核證的副本不會被非登記商指定員工或其他人士保管/使用。登記商不得使用其他登記商的登記證書從事「 廢置食用油」業務。如登記商違犯上述要求,一經調查屬實,環保署會根據相關的《良好作業守則》採取跟進行動。

登記商如發現遺失了其登記證書,應盡快通知環保署,並按個別情況向警方報失

在登記期限過後,登記商須向環保署交還登記證書,亦不可使用已失效的環保署登記身份從事「廢置食用油」活動。

 

 

登記收集商可否租用車輛以提供「廢置食用油」收集、運送或交付服務?

已獲環保署登記的收集商如需租用車輛進行「廢置食用油」業務,須派出最少一名收集商僱用的員工監督整個「廢置食用油」收集、運送及交付過程,而該員工亦必須攜帶由環保署向該收集商所發出的登記證書正本或經核證的登記證書副本,以及有效的員工工作證,以便交收「廢置食用油」的對方員工識別其登記身份,確保不會把「廢置食用油」交予未獲環保署登記的商戶。

 

 

登記收集商可否外判或委派另一商戶代其收集、運送或交付「廢置食用油」?

為確保「廢置食用油」不會流向不明出路,已獲環保署登記的收集商應按環保署的《良好作業守則》自行從事收集、運送及交付「廢置食用油」業務。但如收集商因臨時運作情況而需要另一商戶協助代其收集、運送或交付「廢置食用油」,則只可外判或委派另一已獲環保署登記的收集商以提供上述服務。

 

 

管理公用隔油池設施的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是否需要作出登記?

環保署歡迎負責管理商場商廈公用隔油池設施的物業管理者(包括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等)向本署申請登記成為管理公用隔油池設施的收集商。

 

 

已登記的物業管理者如需外判清理公用隔油池設施服務,應如何處理?

已登記的物業管理者如需外判清理公用隔油池設施服務,並由該外判公司移走隔油池廢物,該外判公司須為已獲環保署登記的「廢置食用油」收集商。如該外判公司並不直接負責移去有關的隔油池廢物, 已登記的物業管理者則應與該外判公司訂明書面合約, 清楚列明該外判公司須確保由已獲環保署登記的「廢置食用油」收集商移走隔油池廢物。 已登記的物業管理者亦須採取必要措施(見《良好作業守則》), 確保隔油池廢物不會被交予未獲環保署登記的收集商。

 

 

登記收集商/處理商/出口商可否從非環保署登記商獲得「廢置食用油」?

「廢置食用油」屬有價值的可回收物料,為確保這些物料得到妥善回收,不致重入食物鏈或造成環境污染,環保署在行政措施實施後,會容許登記的收集商、處理商、及出口商從其他渠道如進口或非登記者收集「廢置食用油」,但為確保「廢置食用油」只被用作合法的非食用工業用途防止「廢置食用油」重入食物鏈,所有登記商於本港只可把「廢置食用油」交予另一個已向環保署登記的商戶

 

 

食物業處所如何辨認環保署登記的「廢置食用油」收集商以交出「廢置食用油」作回收?

為方便食物業處所識別已在環保署登記的「廢置食用油」收集商, 環保署會向登記商發出登記證書, 並把他們的名稱、聯絡方法、登記編號及服務區域等資料上載到環保署網站的登記名錄, 供食物業處所查閱。食物業處所亦可參考《登記「廢置食用油」收集商良好作業守則(一般收集商)》內有關辨認登記「廢置食用油」收集商的建議措施。

環保署會密切監察登記商戶的運作,如登記商戶違反《良好作業守則》的要求,環保署將會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例如:吊銷該登記商戶的登記等)。環保署會適時把更新的登記收集商名錄通知食物環境衞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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