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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服務費

 

目前,污水處理服務主要包含兩個範疇:

興建污水渠、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及

操作和維修有關設施。

所有興建污水設施的費用由政府負責,至於設施的運作及維修費用,則會根據「污染者自付」原則由污水處理服務使用者共同承擔。

排污費

自1995年4月1日起,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便正式實施。從此,所有接駁至公共污水收集系統的處所,均需按照下列方式繳交排污費:

住宅用戶
住宅用戶只須繳交排污費,收費率為每立方米用水港幣1.2元,但每四個月首12立方米用水免收費用。

工商業及製造業用戶
除排污費外,30個指定行業更須繳交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收費詳情如下:

(i)

按每立方米用水量港幣1.2元的收費率繳交排污費。
(ii) 按用水量乘以《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附表1訂明的適用收費率,計算應繳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詳情請參閱該規例。
(iii) 由於個別行業、業務及製造業排放的污水量比用水量少,因此當局把這些行業用以計算費用的用水量相應減低。詳情請參閱《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規例》及《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

查詢

有關污水處理服務收費的查詢及申訴,可致電2834 9432或傳真至2574 5645,亦可致函香港薄扶林道2A號西區裁判法院地下排水事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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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