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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污水處理服務主要包含兩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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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污水渠、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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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和維修有關設施。 |
所有興建污水設施的費用由政府負責,至於設施的運作及維修費用,則會根據「污染者自付」原則由污水處理服務使用者共同承擔。
排污費
自1995年4月1日起,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便正式實施。從此,所有接駁至公共污水收集系統的處所,均需按照下列方式繳交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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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戶 住宅用戶只須繳交排污費,收費率為每立方米用水港幣1.31元,但每四個月首12立方米用水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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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及製造業用戶 除排污費外,27個指定行業更須繳交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收費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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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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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立方米用水量港幣1.31元的收費率繳交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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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按用水量乘以《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附表1訂明的適用收費率,計算應繳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詳情請參閱該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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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由於個別行業、業務及製造業排放的污水量比用水量少,因此當局把這些行業用以計算費用的用水量相應減低。詳情請參閱《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規例》及《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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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有關污水處理服務收費的查詢及申訴,可致電2834 9432或傳真至2574 5645,亦可致函香港薄扶林道2A號西區裁判法院地下排水事務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