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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

 

   

 《斯德哥爾摩公約》「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計劃」(「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斯德哥爾摩公約》於2004年11月11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正式生效。根據《公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國家實施計劃」 (包括「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於2007年4月締約方第3次大會之前遞交該大會。「國家實施計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計劃」(「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香港特區依照「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有關訂定《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的臨時指引(2004年12月修訂版)」編寫了「香港特區實施計劃」(草擬稿)。「香港特區實施計劃」(草擬稿)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香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現況﹔
  • 未來5-10年內依照《斯德哥爾摩公約》要求削減/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須採取的管制策略、優先次序及行動計劃﹔
  • 提升公眾意識﹔以及
  • 促進區域協作和能力建設。

我們於2006年2月27日及3月13日就「香港特區實施計劃」(草擬稿)分別諮詢了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環境諮詢委員會,並於2006年9月將「香港特區實施計劃」(草擬稿)提交給中央人民政府。

在獲得國務院批准後,中央人民政府於2007年4月將「國家實施計劃」 (包括「香港特區實施計劃」)遞交《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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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