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e space   space
space

國際公約

   

 

締約方的責任

《斯德哥爾摩公約》促使國際社會承諾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並把目標訂為終止12種最具毒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俗稱「骯髒的一打」)的排放和使用。《斯德哥爾摩公約》的主要責任包括:

  • 立刻全面禁止生產和使用除害劑,即艾氏劑及毒殺芬﹔
  • 停止生產除害劑,即狄氏劑、異狄氏劑及七氯,剩餘供應品的使用則須作登記﹔
  • 將氯丹、六氯代苯、滅蟻靈的生產和使用限於有限度的特定用途,袛可在已登記豁免的國家進行﹔
  • 禁止多氯聯苯的生產,並採取行動在2025年或以前逐步停止使用含多氯聯苯的設備。回收的多氯聯苯必須在2028年或以前予以處理及消除﹔
  • 將滴滴涕的生產和使用限於控制瘧疾等疾病。如滴滴涕是用作生產除害劑三氯殺蟎醇的中間體,則須登記豁免﹔
  • 減少在燃燒或工業工序產生的副產物二噁英、呋喃、六氯代苯和多氯聯苯的排放,旨在利用「最佳可行技術」及「最佳環境實踐」,持續減少及在可行情況下最終消除這些污染物﹔
  • 限制10種有意生產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進出口﹔
  • 在《公約》生效兩年內制訂執行《斯德哥爾摩公約》的國家實施計劃,並確立國家協調中心供交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資料。

 

 

 

 

 

 

 

   

 
 

返 回 頁 首 上一頁目 錄

 

 
2005copyright logo|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