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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爾摩公約》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是能長期持續存在於環境中的化學品,可遠程傳播並在生物體內的脂肪累積,對人類和野生生物產生危害。《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是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害的國際公約。在實施《公約》時,締約方需要採取措施管制/限制10種有意生產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包括艾氏劑、氯丹、滴滴涕、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六氯代苯、滅蟻靈、毒殺芬及多氯聯苯) 的貿易、本地生產和使用,並致力減少及盡可能最終消除無意產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副產物 (多氯二苯並對二噁英 / 多氯二苯並呋喃) 的產生和排放。這首批12種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定出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俗稱「骯髒的一打」。
《斯德哥爾摩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於瑞典斯德哥爾摩獲通過,並於200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1年5月23日簽署該《公約》,並於2004年8月13日交存公約批准書。《公約》已於2004年11月11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生效。
《斯德哥爾摩公約》公約本文及相關資料,見該公約的網頁 http://www.pops.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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