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斯德哥爾摩公約》

2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是能長期持續存在於環境中的化學品,可遠程傳播並在生物體內的脂肪累積,對人類和野生生物產生危害。《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公約》) 是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害的國際公約。在實施《公約》時,締約方需要採取措施管制∕限制10種有意生產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包括艾氏劑、氯丹、滴滴涕、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六氯苯、滅蟻靈、毒殺芬及多氯聯苯) 的貿易、本地生產和使用,並致力減少及盡可能最終消除無意產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副產物 (多氯二苯並對二噁英和多氯二苯並呋喃) 的產生和排放。這首批12種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定出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俗稱「骯髒的一打」。

《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於瑞典斯德哥爾摩獲通過,並於200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於2001年5月23日簽署該《公約》,並於2004年8月13日交存公約批准書。《公約》已於2004年11月11日對中國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生效。

在2009和2011年,《公約》新增了10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於附件中。這些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可歸納為三個類別:

  • 除害劑:十氯酮,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林丹、五氯苯、硫丹原藥及其相關異構體
  • 工業化學品:六溴聯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聯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五氯苯、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及
  • 工業工序的副產品:五氯苯。

中國已於2013年12月26日表示接受上述修訂。修訂項目已於2014年3月26日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區)生效。

在2013年,《公約》新增了一種工業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六溴環十二烷於附件A中。中國已於2016年9月27日表示接受修訂。修訂項目已於2016年12月26日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

在2015年,《公約》新增了一種工業化學品 - 六氯丁二烯和一種除害劑 - 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於附件A中,並在附件A及C中加入多氯萘。 中國已於2023年3月7日表示接受上述修訂。修訂項目已於2023年6月6日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區)生效。

在2017年,《公約》新增了兩種工業化學品 - 十溴二苯醚及短鏈氯化石蠟於附件A中,並在附件C中加入六氯丁二烯。 中國已於2023年3月7日表示接受上述修訂。修訂項目已於2023年6月6日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區)生效。

在2019年,《公約》新增了一種工業化學品 - 全氟辛酸、其鹽類及其相關化合物和一種除害劑 - 三氯殺蟎醇於附件A中,並對附件B中對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作出修改。中國正在審閱相關的修正案,並未對接受相關修正案作出決定。

在2022年,《公約》新增了一種工業化學品 -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類與 PFHxS相關化合物於附件A中。中國正在審閱相關的修正案,並未對接受相關修正案作出決定。

《公約》文本及相關資料,請見《公約》的網頁http://www.pops.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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