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水污染管制條例》

《水污染管制條例》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於1980年制定,是香港特區據以管理水質的主要法例。該條例根據水體的有益用途訂立水質指標,並把全港水域劃定為不同的水質管制區,在管制區內排放污水受牌照制度管制。

所有水質管制區訂立的水質指標,訂明水域內所含的有毒物質不得超標,以免對人體、魚類或其他水生生物產生嚴重毒性、誘變、致癌或致畸影響,並考慮到食物鏈的生物累積影響及有毒物質的相互作用。排入各個水質管制區的污水標準在《技術備忘錄:排放入排水及排污系統、內陸及海岸水域的流出物的標準》中訂明。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有關附屬規例的詳情,可瀏覽律政司的「電子版香港法例」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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