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行動及統計數字

2007年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及統計數字

 

實施《廢物處置條例》旨在管制廢物的管理和棄置。

化學廢物

化學廢物產生者必須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登記,而化學廢物收集商及處置化學廢物的設施亦需申領牌照。政府已實施一套運載記錄制度,使化學廢物由產生至最終處置的過程均受到嚴格監管。2007年共使用了31 536份運載記錄。

已登記的化學廢物產生者
已登記的化學廢物產生者 - 製造業
已登記的化學廢物產生者 - 服務業及公用事業

禽畜廢物

1994年7月1日實施的《廢物處置(修訂)條例》,擴大了禽畜廢物禁制區的範圍,同時宣布成立禽畜廢物限制區。在限制區內,現有的禽畜飼養場可繼續營業,但不容許開辦新的飼養場。此外,由1999年7月1日起,所有經處理的禽畜廢物必須符合50:50標準﹝生化需氧量(每升所含毫克):懸浮固體(每升所含毫克)﹞方可排放。政府提供了財務資助予受影響農戶,至今已撥款約9.46億港元。自農戶採取適當的處理及管理禽畜廢物措施以後,約90%禽畜廢物已透過符合環保的方式處置。

禽畜廢物禁制區、限制區及管制區範圍

禽畜廢物禁制區、限制區及管制區範圍

進出口廢物

1996年9月1日起,政府透過實施許可證制度管制進出口廢物,所有進出口廢物必須申領環保署簽發的許可證。除非廢物未受污染並可循環再用,以及作真正回收或再用用途則屬例外。

此外,環保署亦與海關及水警攜手合作,抽樣檢查各進出口管制站的付運廢物,藉此打擊跨境非法付運廢物活動,並在策略性堆填區監察非法棄置進口廢物的活動。

2007年廢物進出口許可證及過境同意書的統計數字
 

簽發的許可證數目: 5
已收的廢物許可證新申請數目: 5
持許可證付運廢物的宗數: 56 (1 083公噸)
簽發的過境同意書數目: 9
已收的過境通知書數目: 13
持過境同意書付運廢物的宗數: 3 (1 147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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