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行動及統計數字

2008年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及統計數字

 

實施《廢物處置條例》旨在管制廢物的管理和棄置。

化學廢物

化學廢物產生者必須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登記,而化學廢物收集商及處置化學廢物的設施亦需申領牌照。政府已實施一套運載記錄制度,使化學廢物由產生至最終處置的過程均受到嚴格監管。2008年共使用了30 964份運載記錄。

 

 

 

  

已登記的化學廢物產生者
圖片 - 已登記的化學廢物產生者 - 製造業
圖片 - 已登記的化學廢物產生者 - 服務業及公用事業
圖片數據

 

 

禽畜廢物

1994年7月1日實施的《廢物處置(修訂)條例》,擴大了禽畜廢物禁制區的範圍,同時宣布成立禽畜廢物限制區。在限制區內,現有的禽畜飼養場可繼續營業,但不容許開辦新的飼養場。此外,由1999年7月1日起,所有經處理的禽畜廢物必須符合50:50標準﹝生化需氧量(每升所含毫克):懸浮固體(每升所含毫克)﹞方可排放。政府提供了財務資助予受影響農戶,至今已撥款約9.46億港元。自農戶採取適當的處理及管理禽畜廢物措施以後,約90%禽畜廢物已透過符合環保的方式處置。

自從2005年及2006年兩個自願選擇退還牌照計劃推出後,禽畜農場的數目已進一步減少了79%,而禽畜廢物產生的數量相應地減低了46%。活家禽業界特惠補助金計劃於2008年第三季推出,預期禽畜農場及禽畜廢物的數量會進一步減少。

 

 

禽畜廢物禁制區、限制區及管制區範圍

地圖 - 禽畜廢物禁制區、限制區及管制區範圍

 

 

進出口廢物

1996年9月1日起,政府透過實施許可證制度管制進出口廢物,所有進出口廢物必須申領環保署簽發的許可證。除非廢物未受污染並可循環再用,以及作真正回收或再用用途則屬例外。

此外,環保署亦與海關及水警攜手合作,抽樣檢查各進出口管制站的付運廢物,藉此打擊跨境非法付運廢物活動,並在策略性堆填區監察非法棄置進口廢物的活動。

 

2008年廢物進出口許可證及過境同意書的統計數字
 

簽發的許可證數目: 3
已收的廢物許可證新申請數目: 6
持許可證付運廢物的宗數:

62 (967公噸)

簽發的過境同意書數目:

7

已收的過境通知書數目:

8

持過境同意書付運廢物的宗數:

2 (436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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