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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7年12月31日已實施的噪音管制環保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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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源 |
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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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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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當局 |
| 一般建築噪音 |
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400章);
1989年《噪音管制(一般)規例》;
1996年《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
2001年《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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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於公眾假期及晚上7時至翌晨7時,使用(a)機動設備作業者;及(b)於指定範圍進行某些高噪音工程,均須先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方可進行。許可證由環境保護署署長按照有關的兩個法定技術備忘錄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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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署長 及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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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擊式打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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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400章);
1989年《噪音管制(一般) 規例》;
1989年《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 規例》;
1997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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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嚴禁在公眾假期及晚上7時至翌晨7時,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及
(b) 在其他時段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亦須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方可進行。環境保護署署長將按照有關法定技術備忘錄簽發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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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署長 及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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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業活動噪音 |
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1989年《噪音管制(一般)規例》;
1989年《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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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管制工商業活動產生的噪音,包括通風系統噪音。環境保護署署長將按照有關法定技術備忘錄發出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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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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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鄰里噪音 |
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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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於(a)公眾假期及晚上11時至翌晨7時發出的滋擾性噪音;及(b)全日管制某類滋擾性噪音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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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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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噪音 |
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1991年《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規例》;
1991年《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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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進口、製造、供應及使用手提撞擊式破碎機和手提空氣壓縮機,規定這類高噪音建築設備必須符合嚴格的噪音標準,並須貼上環境保護署署長簽發的噪音標籤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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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署長 及警務處處長 |
| 個別車輛噪音 |
1982年《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1996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
2002年《噪音管制(汽車)(修訂)規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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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所有在香港首次登記的車輛(包括巴士、商用車輛、貨車及電單車)必須符合嚴格的噪音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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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署長 及運輸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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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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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任何未裝設滅音器,或配置曾改裝或功能不良滅音器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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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處長 及運輸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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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管制 |
1982年《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1992年《道路交通(修訂)(3號)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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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環境理由管制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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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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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盜警報系統 |
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400章);
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2號)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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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規定安裝在樓宇內的防盜警鐘,不得響鬧超過15分鐘;及(b) 除非車輛確實受到干擾,否則所有車輛防盜警報器一律不得響鬧,而響鬧時間亦不得超過5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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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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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機噪音 |
1986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香港法例第312章);
1987年《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2002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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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規定所有亞音速狹體噴射機必須符合最嚴格的國際噪音標準,方可在香港升降;及(b) 規定所有亞音速噴射機必須遵照國際民航公約規定程序領取證明書,方可在香港升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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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