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行動
在七十年代,本港的環境污染情況嚴重,但當局沒有採取重大行動遏止有關問題。
直至環境保護組於一九七七年成立, 並於一九八六年發展為環境保護署後,才採取有效的執法措施。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於一九九一年設立,令執法人員更接近污染問題的源頭及營辦商。現時的六個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於二零零一年共進行超過62
000次巡查及對投訴作出回應。

漂染排放使海洋變色(上圖);
妥善處理漂染排放改善水質(下圖)。 |
有效的執法行動已收顯著的果效。
禽畜廢物不再傾入河流而獲妥善處理及處置。染料及其他排放現已受到控制,令河水及海水水質得以改善。當局亦正進行一項持續計劃,以控制住宅污水的排放。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的一個重大改善項目,是處理城門河的沉積物。這些沉積物源自禽畜及工業廢物的殘餘物,經年發出臭味,問題現已獲得改善。

生活廢水令環境污染(上圖):妥善處理生活廢水改善環境
(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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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來,環保署旨在提高承辦商的自律意識,並會於未來兩三年與業界發展更緊密的伙伴關係。

七十年代城門河囤積大量淤泥(上圖);淤泥改善工程使城門河回復光彩(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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