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太陽報編輯先生 - 有關「環署臭化梨木樹邨」的報道

2007年2月27日致太陽報編輯的信 - 回應有關「環署臭化梨木樹邨」的報道

就 貴報於二月二十七日有關「環署臭化梨木樹邨」的報道,環境保護署有需要作出以下的澄清。

報道中引述梨木樹邨管理公司委託工程人員指環境保護署一般不將爆鹹水管列為緊急事故而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故未能進行水管維修工程。

我們再次重申,根據環保署記錄,該管理公司並沒有就有關工程提交任何「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申請,故本署對該事件並不知情,亦不存在不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情況。

正如我們給 貴報的回覆中指出,緊急維修工程可在無須事先獲得環保署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在緊急情況下,處理有關事件的人士應就當時現場情況,作出適當的專業判斷,以決定是否須盡速採取行動,包括進行所需工程,並可於事後向有關當局備案。

我希望以上資料能令貴報明白事件的全部,從而作出客觀全面的報道。

環境保護署署長
(黃耀錦代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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