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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豁免令

政府將會在五月二十四日向立法會提出兩項豁免令,豁免某些瀕危物種,使其不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有關許可證規定的規限。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天(五月十七日)表示,這兩項豁免令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條文、決議、決定或通知所載的整個管制機制的必要部分。

豁免令將在本周五(五月十九日)刊憲,它們將取代現行的《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豁免)令》。這兩項豁免令中的豁免規定符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管制機制的規定。

發言人指出,我們亦藉此機會在新豁免令消除現行豁免令中某些沒有運作上需要的不一致處理方法,以及根據公約締約國大會的最新決定修訂豁免規定。

公約的目的是規管瀕危物種的國際貿易,以保護野生生物免受過度捕捉或採伐,或避免野生生物絕種。公約規定其附錄所列物種的進出口均須受到管制。

《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在一九七六年制定,使公約得以在香港執行。政府當局提出《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草案》,使本港的管制制度與公約的規定一致,並簡化許可證的規定。該條例草案在今年三月一日獲立法會通過成為法例。新條例實施後,將會取代第187條,使公約得以在香港執行。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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