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訂立的附屬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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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根據《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訂立的附屬規例

政府將於十月十日向立法會提交根據《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2007年第19號)而訂立的《有毒化學品管制(一般)規例》及《有毒化學品管制(費用)規例》,以期於二○○八年內開始實施該《條例》。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三日)表示,於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刊登憲報的《條例》,就通過「相關活動」許可證的制度,對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的規管,訂定條文。環保署將負責處理根據該《條例》提交的許可證發出或續期申請與及其他有關事宜。

在星期五(十月五日)刊登憲報的《一般規例》及《費用規例》,旨在有效地實施《條例》訂明的許可證制度。《一般規例》主要就根據《條例》申請許可證訂定條文,而《費用規例》則就該等申請所須繳付的費用訂定條文。

發言人指出:「受《條例》規管的有毒化學品均受《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管制」。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國際公約,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可能造成的危害。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已初步選定十二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而各地政府在實施該《公約》時會採取措施,限制這些污染物的製造/使用和/或削減/最終消除這些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已於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 

《鹿特丹公約》的目的是促進締約方在某些有毒化學品及除害劑的國際貿易中分擔責任及展開合作,以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免受這些化學品及除害劑可能造成的危害。《公約》設立了一套強制性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監控某些有毒化學品的進出口,並向締約方傳遞有關國家對進口該等化學品所作的決定。《鹿特丹公約》已於二○○五年六月二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

發言人表示,《條例》在二○○八年生效之後,政府將會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安排,把《鹿特丹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2007年10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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