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今天﹝六月六日﹞公佈《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安排》﹝《實施安排》﹞。《實施安排》旨在促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在香港境內的有效開展,並已載於環保署的網頁 (http://www.epd.gov.hk/)。


《實施安排》是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在參考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及經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香港特區政府環境保護署磋商後所訂定。

環保署的發言人表示,《實施安排》提供具體辦法,讓香港公司與外國機構合作,在香港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協助進一步減少香港的溫室氣體排放及實現可持續發展,從而促進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人爲干擾水平上的最終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的締約方。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後,中央政府通報聯合國,《公約》和《議定書》自2003年5月起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香港特區在《公約》及《議定書》之下,需要與內地共同履行非《公約》附件一中所列締約方(非附件一締約方)所承擔的義務。

清潔發展機制是《公約》附件一中所列締約方(附件一締約方)爲實現其部分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與非附件一締約方進行項目合作的機制,其目的是協助非附件一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促進《公約》最終目標的實現,並協助附件一締約方實現其量化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清潔發展機制的核心是允許附件一締約方通過與非附件一締約方進行項目級的合作,獲得由項目産生的“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並以此作為計算其達至減排指標的一部分。非附件一締約方亦可從中獲得發展有關減排項目所需的技術及資金。 




2008年6月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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