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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策略

空氣質素指標
車輛污染來源
固定的空氣污染源頭
區域煙霧問題
粵港合作
本港加強管制空氣污染的措施
廣東省的減排措施

本港目前面對兩種不同的空氣污染問題:一個是本地車輛和發電廠造成的污染,而另一個是區域性的空氣污染問題。本文件載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處理這兩種問題的策略。

空氣質素指標

在香港,空氣質素管理工作的整體政策目標,是以合理而實際可行的方法,盡速使空氣質素達致及維蠾b可接受水平,從而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福祉。為此,政府於一九八七年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制訂空氣質素指標(指標),以控制七種廣泛散播的空氣污染物。該指標乃根據國際標準所制訂,是以科學方法,分析空氣中的污染物濃度與市民健康受空氣污染影響的相互關係。香港的指標主要是參照美國的研究再配合香港的情況而制定。因此,本港的指標與美國的大致相若。

從理想角度來說,空氣中的污染物濃度必然愈低愈好。不過,正如世界壎芠梒揖X版的《歐洲空氣質素指引》中所指,為個別地方制定空氣質素標準時,應把當前的污染情況、技術可行性、污染源管制措施、減排策略,以及社會、經濟和文化情況等因素考慮在內,原因是如標準訂得過嚴而無法遵從的話,有關工作便沒有意義。由於每個地方所制訂的空氣質素標準或指標都不盡相同,因此空氣污染指數的計算方法也有分別,並沒有國際標準。歐盟的指標容許多次超出標準,例如二氧化硫每年可超逾每小時的平均標準24次,而香港則只容許每年超逾三次。至於可吸入懸浮粒子,歐盟容許每年可有35日超逾每日的平均標準,而香港的有關指標則只容許超逾標準一日。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各地有關空氣質素標準的研究和檢討工作的進展。我們會參考美國和歐盟有關的檢討結果,結合環保署在本地長期性不斷作出的研究和監測,從科學的角度以及新指標在本地的可行性等因素來考慮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是否須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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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