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環境許可證編號 014/1998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DESIGNATED PROJECT(S)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
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Facilities Development Group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環境保護署之廢物設施發展組(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AEP 014/1998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文件

Consultancy Study for Outlying Islands Refuse Transfer Facilities : Initi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ister No. EIA-026/B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離島廢物轉運設施之顧問研究:初步環境影響評估

(登記冊編號. EIA-026/BC) [下稱環評報告]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 K. AU)
Acting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助理環境保護署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Outlying Islands Transfer Facilities at Sok Kwu Wan
索罟灣之垃圾轉運站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下稱上述工程項目為工程項目。]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refuse transfer station.
建造和營辦垃圾轉運站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Sok Kwu Wan, Lamma Island
南丫島,索罟灣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Annex I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見載於這環境許可證中的附件I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The project comprises the construction of a jetty and a platform at the foreshore with a total area of 390 sqm and the volume of dredged material is estimated to be 200 cum. The handling capacity of the transfer facilities is 10 tonnes of waste per day, which comprises 6 tonnes of municipal waste and 4 tonnes of construction waste. The full details are given in the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Application (AEP 014/1998) :

工程項目包括建造一個面積390平方米之岸邊碼頭和平台,而挖泥量大概是200立方米。轉運設施之容量為每日十噸,內包括6噸城市廢物及4噸建造廢物。有關指定工程項目規模和範圍的詳細說明,載於本許可證申請表內之補充文件。)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地 各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 建 造 及 營 辦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能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或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AEP014/1998)內 的 補 充 資 料 所 列 述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2.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在 展 開 任 何 建 造 工 程 前 , 必 須 就 工 程 項 目 向 署 長 提 交 一 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以 待 批 核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須 載 述 監 察 站 的 數 目 及 地 點 、 須 監 測 的 項 目 , 測 讀 方 法 、 監 測 次 數 ,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以 及 匯 報 安 排 。

2.2 在 展 開 挖 掘 或 水 底 作 業 之 前 四 星 期 , 須 就 上 文 第 2.1條 提 述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監 測 項 目 , 進 行 基 線 水 質 監 察 。

2.3 在 展 開 挖 泥 作 業 時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三 套 1:500或 其 他 合 理 比 例 的 挖 泥 作 業 圖 則 。 圖 則 應 展 示 :

  1. 挖 掘 及 回 填 工 程 的 次 序 和 方 法 ;

  2. 挖 掘 及 回 填 工 程 的 詳 情 , 例 如 平 整 高 度 以 及 挖 掘 和 回 填 物 料 的 數 量 ;

  3. 展 示 挖 掘 及 回 填 工 程 規 模 的 藍 圖 , 包 括 橫 截 面 圖 ; 及

  4. 回 填 物 料 詳 情 , 包 括 來 源 及 運 輸 途 徑 。

2.4 在 展 開 建 造 廢 物 轉 運 站 上 蓋 的 工 程 時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三 套 1:500或 其 他 合 理 比 例 的 整 體 工 地 藍 圖 。 藍 圖 應 展 示 :

  1. 建 築 物 和 設 施 的 說 明 和 用 途 ; 及

  2. 建 築 物 和 設 施 的 高 度 和 橫 截 面 圖 。

3. 建 造 期 的 措 施

3.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以 核 實 和 證 明 所 有 永 久 性 和 臨 時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環 境 標 準 , 以 及 有 關 的 設 計 圖 則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必 須 具 備 七 年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 提 交 予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的 文 件 內 所 載 述 的 所 有 環 境 措 施 , 必 須 全 面 執 行 。

3.2 必 須 按 上 文 第 2.1條 載 述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進 行 指 定 的 水 質 及 塵 埃 監 察 。

3.3 須 確 保 能 小 心 進 行 所 有 挖 掘 及 回 填 作 業 ,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工 程 附 近 的 海 魚 養 殖 區 的 潛 存 水 質 影 響 。

3.4 如 挖 泥 量 超 逾 500立 方 米 , 須 事 先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3.5 在 展 開 任 何 挖 掘 或 水 底 作 業 前 , 必 須 依 照 本 許 可 證 附 件 II及 III所 述 安 裝 隔 沙 網 。 由 於 可 能 損 及 水 質 , 在 整 個 挖 掘 及 回 填 工 程 中 必 須 將 隔 泥 網 裝 上 , 並 維 持 於 良 好 工 作 狀 態 。

3.6 所 有 挖 泥 作 業 必 須 使 用 裝 有 閉 合 式 抓 斗 的 抓 挖 機 械 。 任 何 時 間 只 可 運 作 一 部 抓 挖 機 械 。

3.7 躉 船 及 抓 挖 機 械 的 底 部 開 口 須 裝 有 密 封 裝 置 , 以 免 漏 出 物 料 。

3.8 進 行 挖 泥 作 業 的 躉 船 上 必 須 裝 設 擋 板 。

3.9 不 可 在 工 地 進 行 混 凝 土 配 料 工 序 。 須 使 用 密 封 的 容 器 運 載 混 凝 土 以 確 保 不 會 污 染 海 面 。

3.10 在 完 成 回 填 工 程 時 , 須 依 本 許 可 證 附 件 IV所 述 , 建 造 一 個 泥 沙 隔 截 裝 置 。

3.11 在 展 開 建 造 廢 物 轉 運 設 施 上 蓋 工 程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三 套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景 觀 、 視 覺 及 顏 色 三 套 圖 則 。

4. 營 辦 期 的 措 施

4.1 須 依 據 上 文 第 2.1條 載 述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 在 營 辦 期 間 進 行 水 質 、 氣 味 及 噪 音 監 察 。 須 由 一 名 獨 立 的 環 境 審 核 人 進 行 每 年 度 的 審 核 , 以 確 保 設 施 的 營 辦 符 合 所 需 的 環 境 標 準 。 每 年 度 審 核 的 結 果 須 提 交 署 長 批 核 , 以 及 存 放 於 環 評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4.2 廢 物 轉 運 站 每 周 處 理 的 廢 物 量 , 以 每 日 平 均 計 不 得 超 逾 10公 噸 。 如 預 計 處 理 量 會 超 出 這 限 度 , 必 須 事 先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4.3 須 使 用 底 部 裝 有 輪 子 的 有 蓋 垃 圾 桶 , 來 貯 存 收 集 的 廢 物 。

4.4 任 何 時 間 內 , 廢 物 轉 運 站 內 均 須 採 取 良 好 的 內 務 管 理 措 施 , 以 盡 量 減 低 滋 擾 。 如 滋 生 蟲 鼠 , 須 聘 用 合 資 格 人 員 來 防 治 蟲 鼠 。

4.5 須 使 用 淺 水 小 船 來 運 載 垃 圾 桶 ,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海 魚 養 殖 區 的 滋 擾 。

4.6 須 在 碼 頭 安 裝 陸 上 用 的 小 型 起 重 機 來 起 卸 裝 有 輪 子 的 垃 圾 桶 , 以 盡 量 減 低 可 能 造 成 的 噪 音 滋 擾 。

4.7 工 程 項 目 所 產 生 可 能 受 污 染 的 水 , 包 括 滲 濾 液 、 初 期 沖 刷 的 雨 水 徑 流 及 污 水 , 應 妥 當 收 集 貯 於 缸 內 , 再 利 用 穿 梭 船 運 往 梅 窩 廢 物 轉 運 站 處 理 。

4.8 所 有 收 集 得 不 受 污 染 的 雨 水 徑 流 , 必 須 流 經 截 油 器 才 可 排 出 大 海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施 工 地 點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施 工 地 點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01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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