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47/2000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47/200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KOWLOON 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047/1999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West Rail -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its Technical Annexes Report Vol.1 (Register No. EIA-149/199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西 鐵 -最 終 評 估 報 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中 心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及 其 技 術 附 件 報 告 第 一 冊
(登 記 冊 檔 號 : EIA-149/1998)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r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 區 偉 光 代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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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in Yuen Long
元 朗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Reprovision of Pond Fish Wholesale Market
重 置 塘 魚 批 發 市 場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Yuen Long Area 12.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元 朗 第 12區 。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載 於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圖 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Construct a temporary dual-storey fish trading market on a reserved site of approximately 6000m2
在 一 幅 約 6000平 方 米 的 預 留 土 地 建 造 一 個 臨 時 雙 層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在 駐 工 地 工 程 師 辦 公 室 和 承 建 商 辦 公 室 內 須 各 存 放 環 評 報 告 的 副 本 , 以 供 參 閱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來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工 作 。

1.9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10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1 本 許 可 證 內 已 批 准 的 或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由 按 第 2.2項 條 件 聘 用 的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已 批 准 文 件 的 修 改 , 須 得 到 署 長 再 批 准 。 已 存 放 文 件 的 修 改 , 須 向 署 長 再 存 放 。

2.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須 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經 理 督 導 。 環 境 經 理 須 負 責 實 施 環 評 報 告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2.2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和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的 實 施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2.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250比 例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和 解 釋 說 明 並 顯 示 工 地 範 圍 、 附 屬 路 線 及 環 評 報 告 所 評 核 的 其 他 設 施 。 所 提 供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採 取 緩 解 措 施 的 地 點 和 解 釋 說 明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 工 程 項 目 須 根 據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而 建 造 。

2.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批 發 市 場 上 落 貨 區 設 計 與 建 造 在 場 地 的 東 面 。

2.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設 計 與 建 造 包 括 上 蓋 和 圍 牆 的 市 場 建 築 , 該 建 築 物 向 西 的 外 牆 不 應 設 有 門 窗 , 如 有 門 窗 必 須 加 上 隔 音 設 備 , 以 減 輕 噪 音 影 響 。 有 關 設 計 須 儘 力 確 保 溢 出 的 噪 音 不 會 超 出 環 評 報 告 有 關 部 份 所 要 求 的 標 準 。

2.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執 行 附 件 A所 述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產 生 的 建 築 塵 埃 影 響 。

2.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執 行 附 件 B所 述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產 生 的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

2.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設 計 與 建 造 設 於 建 築 物 內 的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 使 空 氣 流 通 、 沖 淡 異 味 、 並 防 止 附 近 道 路 車 輛 排 出 的 廢 氣 積 聚 。 任 何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的 入 氣 口 須 設 於 工 地 的 西 面 , 而 出 氣 口 則 設 於 東 面 , 以 免 抽 入 車 輛 排 出 的 廢 氣 。

2.9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設 計 與 建 造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的 排 水 系 統 。 其 中 包 括 :

(a) 各 層 樓 面 的 排 水 渠 應 裝 有 隔 濾 器

(b) 地 面 排 水 溝 應 設 有 適 當 網 眼 的 過 濾 網

(c) 地 面 排 水 溝 應 每 隔 六 個 檔 位 應 裝 設 可 拆 出 清 洗 的 垂 直 過 濾 網

(d) 地 面 排 水 溝 接 駁 污 水 排 放 處 應 加 闊

(e) 污 水 排 放 處 應 裝 有 附 有 鍵 蓋 的 三 角 錐 形 過 濾 網 , 錐 形 網 身 上 應 有 垂 直 的 網 眼

(f) 三 角 錐 形 濾 網 下 應 裝 有 附 排 水 眼 的 可 移 坑 桶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47/2000


附 件 A

建 築 塵 埃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築 塵 埃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a) 挖 出 的 物 料 的 堆 放 高 度 須 控 制 於 合 理 的 水 平 , 以 盡 量 減 少 裝 卸 物 料 時 散 逸 塵 埃 ;

(b) 用 貨 車 運 載 物 料 時 , 裝 載 物 料 的 高 度 不 得 超 出 邊 板 和 尾 板 的 高 度 , 並 須 在 駛 出 工 地 前 把 物 料 弄 濕 或 用 物 覆 蓋 ;

(c) 輪 胎 清 洗 設 施 須 設 於 工 地 的 出 口 ;

(d) 所 有 堆 存 的 石 料 或 棄 土 必 須 加 以 圍 封 或 覆 蓋 , 並 在 乾 燥 或 風 大 的 日 子 經 常 灑 水 ; 及

(e) 在 工 地 內 有 可 能 散 發 塵 埃 的 地 方 經 常 灑 水 , 有 效 防 止 塵 埃 散 逸 。


附 件 B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築 噪 音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a) 在 工 地 只 使 用 保 養 良 好 的 設 備 , 而 設 備 須 按 照 建 造 計 劃 定 期 維 修 ;

(b) 間 歇 使 用 的 機 器 和 設 備 (如 貨 車 )須 在 非 使 用 期 間 關 閉 或 調 低 ;

(c) 如 知 道 某 種 設 備 只 朝 一 個 方 向 發 出 強 烈 噪 音 , 應 妥 善 規 劃 其 裝 設 位 置 , 使 所 產 生 噪 音 盡 量 遠 離 附 近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d)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應 為 建 築 設 備 安 裝 滅 聲 器 或 減 聲 器 , 並 須 加 以 妥 善 保 養 ;

(e) 活 動 設 備 的 裝 設 位 置 , 要 盡 量 遠 離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f) 活 動 隔 音 屏 障 的 裝 設 位 置 , 須 在 破 碎 機 和 挖 土 機 等 高 噪 音 設 備 的 數 米 範 圍 內 ;

(g) 隔 音 屏 障 須 裝 上 吸 音 物 料 ; 及

(h) 應 按 建 議 設 置 工 地 圍 板 , 既 可 作 為 工 程 範 圍 與 較 低 層 噪 音 感 應 強 地 方 之 間 的 屏 障 , 又 可 美 化 景 觀 。


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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