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51/2000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51/200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NEW TERRITORIES NORTH DEVELOPMENT OFFICE, TERRITORY DEVELOPMENT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拓 展 署 新 界 北 拓 展 處 (許 可 證 持 有 人)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AEP-051/2000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Project Profile of the sewage pumping station
(Register No. :PP-059/2000)[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Profile]
污 水 抽 水 站 的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登 記 冊 編 號 : PP-059/2000)[下 稱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 長 批 准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Letter Reference: (15) in EP2/N6/F/26 Part I
Dated: 28 September 1999
信 件 檔 號 : (15) in EP2/N6/F/26 Part I
日 期 :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Sewage Pumping Station at Tung Tau Industrial Area, Yuen Long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元 朗 東 頭 工 業 區 污 水 抽 水 站 [本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Sewage Pumping Station
建 造 及 營 辦 污 水 抽 水 站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Tung Tau Industrial Area.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Drawing No.1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東 頭 工 業 區 。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載 於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圖 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The sewage pumping station is a concrete structure of 25m x 10.5m x 6.5m(H) in size located at the northern part of Tung Tau Industrial Area. It has a pumping capacity of about 5,260 m3 per day and will pump sewage collected from the villages in Kau Hui to Yuen Long Sewage Treatment Works.
該 污 水 抽 水 站 是 位 於 東 頭 工 業 區 北 部 的 三 合 土 構 築 物 , 體 積 為 25米 × 10.5米 × 6.5米 (高 度), 抽 水 排 量 大 約 每 天 5,260立 方 米 , 將 會 把 從 元 朗 舊 墟 鄉 村 收 集 的 污 水 抽 送 至 元 朗 污 水 處 理 廠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的 全 部 條 件 。 任 何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及 其 他 條 例 。 本 許 可 證 本 身 不 得 構 成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而 提 出 的 研 訊 的 抗 辯 理 由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及 本 許 可 證 提 及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本 許 可 證 A部 提 及 的 文 件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辦 事 處 查 閱 。 凡 提 述 本 許 可 證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提 及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上 的 有 關 文 件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並 確 保 工 地 負 責 人 完 全 明 白 許 可 證 所 包 括 的 條 件 及 規 定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

1.7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編 號 PP-059/1999)內 載 的 資 料 及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來 進 行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如 本 許 可 證 沒 有 清 楚 說 明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的 建 議 時 , 除 非 本 許 可 證 訂 明 予 以 免 除 或 作 出 隱 含 修 訂 , 否 則 建 議 仍 須 執 行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之 前 至 少 兩 周 通 知 署 長 工 程 項 目 的 動 工 日 期 。 如 動 工 日 期 有 所 改 動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即 時 通 知 署 長 。

2.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時 採 取 的 措 施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已 呈 交 署 長 (見 註 6)的 污 水 抽 水 站 外 觀 處 理 、 終 飾 報 表 及 立 視 圖 設 計 (圖 則 編 號 0095/278/PS12, 0095/278/SPS/E01 及 0095/278/SPS/E02)執 行 污 水 抽 水 站 工 程 。

2.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已 呈 交 署 長 (見 註 7)的 污 水 抽 水 站 補 償 種 植 計 劃 (圖 則 編 號 BCL103A/2/001-005 Rev.:A)執 行 污 水 抽 水 站 的 園 景 設 計 及 補 償 種 植 工 程 。

2.3 許 可 証 持 有 人 須 在 泵 站 營 辦 期 間 實 施 下 列 措 施 以 將 噪 音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

(a) 所 有 水 泵 須 密 封 於 混 凝 土 建 築 物 內 ; 及

(b) 通 風 疏 格 須 最 大 下 超 過 1.5米 x 0.6米

2.4 許 可 証 持 有 人 須 在 泵 站 內 裝 設 除 臭 器 以 將 營 辦 期 間 的 臭 味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

2.5 許 可 証 持 有 人 須 在 泵 站 內 提 供 隨 時 備 用 泵 以 便 正 規 泵 在 營 辦 中 故 障 時 使 用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7條 , 申 請 人 可 在 收 到 本 許 可 証 三 十 天 內 向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對 署 長 決 定 的 上 訴 。

7.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豋 記 冊 辦 事 處 。

 


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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