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69/2000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69/200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ABLE & WIRELESS HKT INTERNATIONAL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香 港 國 際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訂 明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AEP-069/2000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1) Project Profile -
"Submarine Cable Landing Installation in Tong Fuk Lantau for Asia Pacific Cable Network 2 (APCN 2) Fibre Optic Submarine Cable System"
(Register No. : PP-089/2000)
(1)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亞 太 2號 (APCN2)海 底 光 纜 系 統 塘 福 登 陸 段 光 纜 鋪 設 工 程
(登 記 冊 編 號 : PP-089/2000)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17 June 2000 (Reference: (26) in EP2/N9/C/73)
(2)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於 2000年 6月 17日 發 出 批 准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信 件 (檔 案 編 號 : (26) in EP2/N9/C/73)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6 July 2000 (Application No. AEP-069/2000)
(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於 2000年 7月 6日 提 交 申 請 文 件 包 括 所 有 附 件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069/2000)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 長 批 准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Letter Reference: (26) in EP2/N9/C/73
信 件 檔 號 : (26) in EP2/N9/C/73
Dated : 17 June 2000
日 期 : 2000年 6月 17日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rs. Shirley S. L. LEE)
Acting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理 助 理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李 韓 琇 玲 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Submarine Cable Landing Installation in Tong Fuk Lantau for Asia Pacific Cable Network 2 (APCN 2) Fibre Optic Submarine Cable System

[This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Project".]

亞 太 2號 (APCN2)海 底 光 纜 系 統 塘 福 登 陸 段 光 纜 鋪 設 工 程

[這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Dredging operation which is less than 500 metre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existing bathing beach and coastal protection area.

在 距 離 現 有 泳 灘 及 海 岸 保 護 區 的 最 接 近 界 線 少 於 500米 的 地 方 進 行 挖 泥 作 業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The proposed two cable routes start from two existing manholes at Tong Fuk Terminal Beach and Tong Fuk Public Beach respectively at South Lantau respectively and extend southward beyond the Hong Kong boundary and enters the South China Sea a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兩 條 光 纜 的 建 議 定 線 分 別 由 南 大 嶼 山 塘 福 終 端 海 灘 和 塘 福 公 眾 海 灘 的 兩 個 現 存 沙 井 開 始 , 一 直 向 南 延 伸 至 超 出 香 港 界 線 的 範 圍 , 進 入 南 中 國 海 (見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1所 示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Installation of two cables, each of 50 mm in diameter and approximately 9.3 km in length, with an intended burial depth of 5 m, starting from southward of the landfall at Tong Fuk, South Lantau and extending to the southern edge of Hong Kong waters.

鋪 設 兩 條 光 纜 , 每 條 直 徑 50毫 米 , 長 度 約 為 9.3公 里 , 預 計 埋 入 深 度 為 5米 , 由 南 大 嶼 山 塘 福 近 岸 陸 地 以 南 開 始 一 直 朝 向 香 港 水 域 的 南 端 伸 延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評 條 例 的 規 定 , 而 當 局 可 根 據 條 例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時 常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規 定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及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本 許 可 證 本 身 不 會 就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構 成 任 何 抗 辯 理 由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印 製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連 同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述 文 件 , 以 供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 辦 事 處 查 閱 。 凡 提 述 本 許 可 證 , 須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所 述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登 記 冊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複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並 確 保 這 些 人 士 完 全 明 白 本 許 可 證 的 所 有 條 件 與 規 定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複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本 許 可 證 (包 括 任 何 經 修 訂 的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說 明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必 須 按 照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編 號 : PP-089/2000)內 載 的 資 料 及 所 有 建 議 緩 解 措 施 辦 理 。 如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所 載 建 議 沒 有 在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表 示 , 則 仍 須 實 施 這 些 建 議 , 除 非 獲 本 許 可 證 明 確 豁 除 或 默 示 修 訂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至 少 提 早 2個 星 期 以 書 面 方 式 把 建 造 工 程 的 施 工 日 期 通 知 署 長 。 如 施 工 日 期 有 任 何 更 改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署 長 。

1.9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向 署 長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親 身 送 交 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現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

2.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期 間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必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1所 示 的 定 線 鋪 設 兩 條 光 纜 。 鋪 設 定 線 如 偏 離 附 圖 1所 示 的 定 線 超 過 10米 , 必 須 事 先 取 得 署 長 批 准 。 在 工 程 項 目 完 成 後 的 四 個 星 期 內 , 必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一 套 工 程 項 目 的 竣 工 圖 。

2.2 由 塘 福 公 眾 海 灘 的 沙 井 開 始 伸 延 的 第 S3段 光 纜 首 500米 的 光 纜 鋪 設 工 程 , 不 得 在 泳 季 期 間 (3月 1日 至 10月 30日 )內 進 行 。

2.3 兩 條 光 纜 的 鋪 設 工 程 不 得 同 時 進 行 , 必 須 先 完 成 其 中 一 條 光 纜 的 工 程 , 才 能 開 展 另 一 條 光 纜 的 工 程 。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任 何 時 間 內 , 只 可 使 用 一 艘 設 有 一 個 噴 射 器 的 光 纜 鋪 設 駁 船 。

2.4 在 塘 福 公 眾 海 灘 及 塘 福 終 端 海 灘 進 行 挖 掘 工 程 的 任 何 時 間 內 , 只 可 使 用 一 部 反 向 鏟 機 動 設 備 。

2.5 在 塘 福 公 眾 海 灘 及 塘 福 終 端 海 灘 挖 掘 的 溝 槽 鋪 設 光 纜 後 , 必 須 於 1個 星 期 內 把 海 灘 內 曾 經 挖 掘 及 施 工 的 地 方 回 填 和 修 復 , 使 其 恢 復 原 貌 。

2.6 進 行 埋 藏 光 纜 作 業 的 速 度 , 不 得 超 逾 每 天 2,000米 。

註 :

1. 本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任 何 援 引 本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須 就 條 例 的 法 律 含 意 徵 詢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下 述 註 解 只 供 一 般 參 考 用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遭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的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條 例 附 表 2第 I部 所 列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如 任 何 人 在 違 反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下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200萬 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萬 元 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100萬 元 及 監 禁 1年 ; 及

(v)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天 另 處 罰 款 10,000元 。

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證 後 30天 內 , 根 據 條 例 第 17條 就 本 許 可 證 的 任 何 條 件 提 出 上 訴 。


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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