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17/2002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117/2002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ECOMMISSION A DESIGNATED PROJECT

解 除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運 作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HOSPITAL AUTHORIT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decommission a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環 評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醫 院 管 理 局 (下 稱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解 除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運 作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列 明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AEP-117/2001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1) Project Profile -
"Decommissioning of a Clinical Waste Incinerator at Pok Oi Hospital as part of the Pok Oi Hospital Redevelopment and Expansion"
(Register No.: PP-150/2001)
(1)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清 拆 位 於 博 愛 醫 院 的 醫 療 廢 物 焚 化 爐"
(登 記 冊 編 號 : PP-150/2001)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17 December 2001
(ref.: EP2/N6/PT2/87)
(2) 署 長 於 2001年 12月 17日 發 出 批 准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信 件
(檔 號 : EP2/N6/PT2/87)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0 December 2001
(Application No. AEP-117/2001)
(3) 申 請 文 件 包 括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於 2001年 12月 20日 提 交 的 所 有 附 件
(申 請 書 編 號 :AEP-117/2001)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 長 批 准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Letter Reference: EP2/N6/PT2/87
信 件 檔 號 : EP2/N6/PT2/87

Date: 17 December 2001
日 期 : 2001年 12月 17日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Decommissioning of a Clinical Waste Incinerator at Pok Oi Hospita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清 拆 位 於 博 愛 醫 院 的 醫 療 廢 物 焚 化 爐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Decommissioning of a clinical waste incinerator

醫 療 廢 物 焚 化 爐 的 解 除 運 作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The Project is located at the incinerator room, boiler house, North Wing of Pok Oi Hospital, Castle Peak Road, Yuen Long. The Location Plan of Pok Oi Hospital is attached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2 of this Permit.

工 程 項 目 位 於 元 朗 青 山 公 路 , 博 愛 醫 院 北 翼 鍋 爐 房 內 的 焚 化 爐 房 。博 愛 醫 院 的 位 置 圖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的 圖 一。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見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夾 附 的 圖 二。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Decommissioning of a clinical waste incinerator which consists of two chambers, each with a capacity of 0.5m 3.

清 拆 一 個 由 兩 個 容 量 為0.5立 方 米 的 燃 燒 間 組 成 的 醫 療 廢 物 焚 化 爐。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 (但不限於) 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 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許可證,須包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解除運作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解除運作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解除運作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解除運作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環評條例登記冊編號PP-150/2001) 說明的資料和各項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及本許可證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許可證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一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解除運作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工程項目展開前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執行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50/2001) 說明的各項措施。

3. 工程項目解除運作期間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粗琢方式把附於焚化爐及焚化爐煙道部分的灰燼或焚化殘餘物徹底清除。

3.2 焚化爐及焚化爐煙道部分的焚化灰燼及粗琢物料,以及高效能空氣粒子吸塵器的過濾物料,須在工地內加以穩定,並放置在聚乙烯內搪層鋼鼓內,以供在堆填區處置。這些物料,包括二噁英及重金屬,均須符合毒性特徵溶濾程序的規限,然後才運往堆填區處置。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毒性特徵溶濾程序測試結果提交署長審定是否符合穩定及處置準則。如未能符合堆填區處置準則,後備方案須為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置。

3.3 已清潔的焚化爐及焚化爐煙道部分,須以聚乙烯防燃布包裹,然後才運往堆填區處置。

3.4 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50/2001) 第3.2段說明的密封或防污裝置所產生的廢物,包括聚乙烯防燃布、工人的防護衣物如衣褲相連的工作服、?手套、橡膠靴及濕抹物料,均須在堆填區處置。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解除運作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食物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解除運作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解除運作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解除運作條例附表2第I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6. 如任何人在違反許可證的條件下解除運作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7.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8.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圖 1 | 圖 2


[ 返 回 頁 首 ] / [ 返 回 上 一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