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8/2002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8/2002

附錄A(條件第3.5項所述)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和其他潛在水質污染物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a)    地面徑流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流經妥為設計的泥沙/淤泥清除設施(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然後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排水道、土堤及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排入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木工事之前,須先行建造截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及沙井須妥為保養,至少1星期清理一次沉積的淤泥和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和結束之後,都要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能充分發揮作用。

(iv)              土木工事最終表層須加以密封,其後的永久工程或表層保護工程,須在最終表層形成後立即進行,以免受雨水侵蝕。須沿工地範圍,或在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環境小組組長所同意的地點設置適合的截流渠。由坑溝或地基挖掘處所排出的雨水須經淤泥清除設施流入雨水渠。

(v)                在暴雨期間,露天堆存於工地的建築材料(如石料及泥沙),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須採取措施如設置沙包保護屏障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及

(vi)              沙井(包括新建的沙井)須經常充分覆蓋及暫時密封,以防止淤泥、建築材料或碎屑被沖入排水系統,以及防止暴雨徑流被引入污水渠。須經常防止地面徑流排入污水渠,以免令污水渠系統負荷過重。

 

(b)    地下水

 

為降低地基建造工程的地下水位而從水井等抽出的地下水,須先流經適當的淤泥清除設施,然後才排入雨水渠。

 

(c)    一般建造活動

 

在施工範圍和建造工地的所有地方,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工地的碎屑和垃圾必須妥為處理及處置,以免混入水中,造成水質影響。建造工地上用作臨時存放挖出物料的地方,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任何來自建造或挖出物料的沖刷物應先導引流經沉積物捕集裝置才排入排水系統。進行建造工程的時間須妥為編排,先建造及完成一段路線,才展開下一段路線的挖掘工作,以減少挖出物料的堆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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