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59/2003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59/2003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499)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and/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地鐵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AEP-159/2003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Modifications to MTRC Mong Kok Station Entrances C3 & C4” (Register No.: PP-184/2003).

(1) 工程項目簡介: 「旺角地鐵站出口C3C4改善工程」 (登記冊編號: PP-184/2003)

 

(2) Application documen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1 February 2003 (Application No.: AEP-159/2003).

(2)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3211日提交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159/2003)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長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Letter Reference: (19) in EP2/K3/A/03

信件檔號:(19) in EP2/K3/A/03

 

Date: 7 February 2003

日期: 2003213

 

 

 

 

 

 

 

 

 

          10 March 2003

 

 

 

 

                       已簽

Date

日期

 

(Elvis W. 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Modifications to MTRC Mong Kok Station Entrances C3 & C4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旺角地鐵站出口C3C4改善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40m pedestrian subway link causing a material change to the MTRC Mong Kok Station.

 

興建和運作約40米長的行人隧道並對旺角地鐵站構成實質改變。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Mong Kok.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旺角。 圖1顯示工程的位置。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40m pedestrian subway link along Argyle Street and Portland Street for connection to the existing Mong Kok MTRC Station and a new office building namely URA K2 Development.

 

於亞皆老街及砵蘭街興建和運作一條約40米長的行人隧道,用作連接旺角地鐵站及一座市區重建局K2重建計劃的新商業大廈。

 


C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環境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 (「環評」) 條例 (499)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400);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311);水污染管制條例 (358);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354)。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 (a)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 (b)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以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 / 或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84/2003)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1項提交的經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環監手冊」) 所載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84/2003) 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工程項目簡介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1項提交並獲核准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與環境監察及審核相關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184/2003)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3.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隧道定線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工地範圍內,建造行人隧道定線。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這工程項目下建造新通風塔。

 

          建築噪音影響的緩解措施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按照本許可證圖2豎設流動隔音屏障及隔音罩,並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維修保養這些設備。如有需要,須調校隔音屏障及隔音罩的大小及位置,以保護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隔音屏障須無孔口或縫隙,而表面密度最少為每平方米10公斤。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隔音屏障及隔音罩均須符合附件A所列的消防安全規定。

 

3.4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條件第3.3項的規定,每天檢查噪音管制設備,確保其正常運作、安裝及妥善維修保養,並須保存一本記錄冊,記載每次檢查及可能會影響噪音管制設備的表現的任何事件。這本記錄冊須存放在工地辦事處內,供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署長查閱。

 

3.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建築噪音緩解計劃,顯示在工地設置流動隔音屏障和隔音罩的位置及持續期,符合上文條件第3.3項的規定,而工程對四周住宅大廈所造成的影響 (包括圖1所示分別位於亞皆老街4349A號及3537A號的噪音感應強地方N1N2),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技術備忘錄」) 所載的噪音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能徹底執行已存放的建築噪音緩解計劃所載措施,並須如條件第3.4項所述,在記錄冊記載流動隔音屏障及隔音罩的位置及設計的所有改動。

 

          建築廢料影響的緩解措施

 

3.6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建築廢料處置計劃,顯示 (a) 減少、再使用及循環再造挖出物料的措施;(b) 卸泥場的位置;(c) 把挖出物料由建造工地運往卸泥場的運送路線;(d) 每天貨車流量;以及 (e) 工地外臨時堆存區的位置 (如有者)。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執行經核准的建築廢料處置計劃內載的各項措施。

 

3.7     為防止建造工程可能對敏感受體造成的塵埃影響,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工地內存放挖出物料。

 

          景觀及視覺影響的緩解措施

 

3.8     許可證持有人須利用色彩效果,減低圍板、隔音屏障及隔音罩所造成的視覺影響。

 

3.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清拆出口C3後,透過重鋪地面或栽種植物等景觀美化方法,修復行人專區,以減少景觀影響。

 

 

4.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把建造工程的環監手冊提交署長批准。環監手冊須列出建築噪音影響的緩解方法、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事件 / 行動計劃及決策審核流程圖、覆核監察結果的程序,以及技術備忘錄附件21所說明符合標準的審核程序和跟進工作。環監手冊並須載有本許可證條件第4.3項所述的投訴調查程序。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環監手冊,下稱「環監手冊」。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噪音基線監測;

 

(b)  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噪音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件 / 行動計劃,採取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及備存上述(a)(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4.3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設立建造工程投訴調查程序。投訴調查程序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所載規定進行。

 

4.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5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報告須包括但不限於噪音基線監測的詳情。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6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7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並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54.6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須盡快透過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署長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所在。有關網址及環境監察數據均須透過環評條例網站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供公眾閱覽。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 (空氣質素及建築廢料)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附件A:流動隔音屏障及隔音罩的防火安全規定

 

(a)      在任何時間內維持一條3.5米闊的大道,供消防車出入。

 

(b)     建築物正面對開須有足夠的空間 (邊長最少6),供進行凌空救援及滅火工作。如未能符合有關規定,建造工程須分段進行,每段不得超逾20米長。

 

(c)      任何影響緊急車輛通道的經開掘道路須予鋪蓋,並能夠應付22公噸負載的緊急交通。

 

(d)     在任何情況下,挖掘 / 建造工程均不得阻礙附近的消防栓及地掣。

 

 


圖 1 | 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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