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53/2006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53/2006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499)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地鐵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建造及營辦B所說明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AEP-253/2006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1) Project Profile –  MTR Lai Chi Kok Station Cheung Lai Street Pedestrian Subway and Entrance Works”    (Register No. PP-269/2005)

工程項目簡介地鐵荔枝角站長荔街行人隧道及出入口建造工程 (登記冊編號:PP-269/2005)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2 December 2005 [Ref.: () in EP2/K5/A/08]

署長於20051222 發出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信件 [檔案編號 : () in EP2/K5/A/08]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5.7.2006 (Application No. AEP-253/2006)

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725提交的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 AEP-253/2006) [下稱 「申請書」]

 

 

 

 

 

 

 

 

Date

日期

 

(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李韓琇玲女士代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MTR Lai Chi Kok Station Cheung Lai Street Pedestrian Subway and Entrance Work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地鐵茘枝角站長茘街行人隧道及出入口建造工程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300m long pedestrian subway from the existing MTR Lai Chi Kok Station constituting material change to the MTR Lai Chi Kok Station.

 

興建及運作一條長約300接連茘枝角地鐵站的行人隧道,此工程對茘枝角地鐵站構成實質改變。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Lai Chi Kok.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茘枝角。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300 m long pedestrian subway underneath Cheung Lai Street and across Lai Chi Kok Road; an entrance connecting directly to the concourse level of MTR Lai Chi Kok Station, three street level entrances; an integrated entrance to Liberte; and two ventilation shafts.

 

興建和運作一條長約300,位於長茘道地底及穿過茘枝角道的行人隧道、一個接駁茘枝角地鐵站大堂的出口、三個地面出口、一個位於昇悅居的綜合出口及二個通風井。

 

 

C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499)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400);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311);水污染管制條例 (358);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354)。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所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269/2005)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給予署長存放或提交署長而獲批准的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而提交的文件,如署長給予意見,文件須在一個月內根據署長的意見完成修正並再提交署長,或依照署長另行指示。

 

1.9            所有提交署長並獲批可的文件、所有提交署長存放而沒有收到署長意見的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提交並已依照署長的意見作出修訂的所有文件,將詮釋為本許可證C所說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對提交文件所作的任何修訂,均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所述。凡與所提交的文件有不符合的情況,均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499)。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根據本許可證規定而提交的文件定稿向公眾發放,方法是把上述文件的副本放置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互聯網網站,或依照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副本。

 

1.11        按本許可證的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項目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批准的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證明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269/2005)結果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工程項目簡介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3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批准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269/2005)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為工程項目聘用的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環監手冊,並取得署長的批准。按本條件規定獲批准的環監手冊下稱「環監」手冊。環監手冊須列明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各項規定,至少包括以下各項:

 

(i)   建造噪音監測規定 (包括基線及影響監測的監測次數、位置和方法)

(ii)  建造噪音影響緩解方法;

(iii)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iv)  事件 / 行動計劃及決策審核流程圖;

(v)   噪音監測結果覆核程序;

(vi)  符合標準的審核程序及跟進工作;以及

(vii) 調查投訴程序。

 

3.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地下工程 (包括挖掘及建造隧道及其附屬地下搭建物) 須於道路面層以下進行。

 

3.2   為減低建造噪音造成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整段工程期間,利用本許可證2所示設計的臨時流動隔音屏障或吸音蓆遮蓋圓鋸、手提破碎機及震盪錘的發聲部分,以保護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流動隔音屏障或吸音蓆不得有孔口或縫隙。隔音屏障或吸音蓆物料的表面密度須至少達每平方米10公斤。

 

4.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獲批准環監手冊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監計劃如有任何更改,在提交署長批准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相關規定。

 

4.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基線監測報告須包括噪音基線監測的詳情。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報告的電子版本,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1項所述的文件格式製作。

 

4.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至少包括,該月份內的影響監察數據、各種不符合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的情況。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報告的電子版本,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5.1項所述的文件格式製作。

 

4.4            環監手冊所述的任何所需補救措施及行動,均須按環監手冊所列的時限或署長同意的時間內徹底及妥善執行。

 

4.5            為讓受影響的市民可及早取得資料,許可證持有人須公開影響監察結果,透過按條件第5.25.3項而設立的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監察數據向公眾發表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而在任何情況下,數據的上載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3天。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上文條件第4.24.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報告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須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報告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公眾可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閱覽有關的互聯網網址及環境監察數據。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整段建造期間維持特定網站的運作,讓公眾取得有關的環境監察數據。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 (許可證主要部分)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C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