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1/2008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1/2008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499)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 MAIN PERMIT )

A     (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1/2008 to PROFIT POINT ENTERPRISES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1)   Propose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t Wo Shang Wai, Yuen Long (Register No.: AEIAR-120/2008)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Volumes 1 to 3 (March 200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 WSW EIA Report”]

-        EIA Executive Summary (March 200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WSW EIA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March 200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WSW EM&A Manual”]

 

(1)和生圍綜合發展

(登記冊編號: AEIAR-120/2008)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20083) [下稱「和生圍綜合發展 環評報告」]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 (20083) [下稱「和生圍綜合發展 環評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083) [下稱「和生圍綜合發展 環監手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WSW EIA Report dated 31 July 2008  (Reference: (4) in EP2/N6/P/105 Pt III) 

 

(2)署長於2008731日發出批准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4) in EP2/N6/P/105 Pt III)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2 August 2008 (Application No. AEP-311/2008)

 

(3)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2008812日提交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 AEP-311/2008)

 

 

 

 

 

 

 

             9 September 2008

Date

日期

 

( Mr WONG Hon-me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Strategic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策略評估)黃漢明代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Propose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t Wo Shang Wai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和生圍綜合發展

[ 這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a) Residential development within Deep Bay Buffer Zone 2

(a) 后海灣緩衝區2住宅發展項目。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指定工程項目地點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Figure 1.1 in WSW EIA Report)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1(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1.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in a site of about 21 ha comprises of the following:

佔地約21公頃的綜合發展, 當中包括:

 

(a)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2.5/3 and 4 storeys;

(a)  2.5/3層及4層高的住宅;

 

(b)  A 4.74 ha wetland restoration area;

(b)  一個4.74公頃的濕地修復區;

 

(c)  Associated infrastructure.

(c)  相關的基礎設施。

 


C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1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程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程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元朗和生圍綜合發展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行政摘要(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摘要)及元朗和生圍綜合發展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20/208)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以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除須對其僱員的環保表現負全責外,並須對其所有承建商及分判商就工程項目所參與或涉及的所有活動負責。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結果的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在接獲署長書面要求後撤換環境小組組長,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並在營造及管理濕地方面具廣泛知識。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在接獲署長的書面通知後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3.    進行工程項目建造工程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建築工程噪音的緩解措施

 

3.2    為盡量減低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產生的建築噪音,許可證持有人須如本許可證 2(即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圖4.6)所示,沿工地界線設置隔音屏障及工地圍板。除2上明確所指之處外,隔音屏障及工地圍板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設置,以確保鄰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受到保護。隔音屏障及工地圍板須至少採用表面密度達每平方米10公斤的物料製造,並須確保沒有間隙及缺口,以免泄漏噪音。

 

設立濕地修復區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時,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濕地修復計劃(載於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及環評報告)列明的準則及規定,建造及營造一幅面積不少於4.74公頃的濕地修復區。濕地修復區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3(即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附錄H的圖H1)。

 

3.4     為盡量減低建造工程造成的影響的持續時間及程度,濕地修復區的建造工程須在建造工程開展後首12個月內完成。

 

3.5     濕地修復區的建造工程須在同一雨季內進行,並只可編排在3151115期間進行。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濕地修復區建造工程竣工時通知署長。有關通知須載述工程完成的證據,證據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3.7     在署長接納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件第3.6項發出的通知前,工地內住宅單位的建造工程不得展開。

 

3.8     建造工程展開後30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濕地修復計劃第4.4部及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的規定設立濕地修復區。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6項所述,每半年提交一次環監報告,並須在第五份環監報告內匯報濕地修復區的環境表現。該報告的內容,尤其是濕地修復區的環境表現,須經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後,才提交署長。

 

3.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署長的要求下修訂濕地修復計劃,並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1.81.11項的規定提交經修訂的濕地修復計劃。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10      為盡量減低濕地修復區在建造工程期間對附近魚塘和水鳥造成的滋擾,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如本許可證2(即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圖4.6)所示,在工地範圍四周豎設不少於2.4米高、色調與四周環境相配的視覺屏障。濕地修復區的修整堤圍工程竣工後,視覺屏障須以米高的鐵絲網圍欄代替,而在餘下的建造工程期間,亦須在濕地修復區及住宅工程項目之間豎設3米高的圍板。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11   為緩解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引起的景觀及視覺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4(即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圖11.24B)列明的詳情,徹底及妥善執行建議的所有措施,並在其後工程項目的建造階段加以維持。

 

廢物管理影響緩解措施

 

3.12   工程項目產生的廢物、棄土、泥土、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均不得棄置在任何地點,除非有關物料為進行本許可證規定的生態緩解措施的所需物料,或獲署長另行批准。

 

3.13   因工程項目產生的挖出物料或類似物料,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內循環再用。除屯門38區的公眾填料設施、新界東北堆填區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地點外,挖出物料及建築廢物均不得隨處棄置。

 

淨化受污染土地的措施

 

3.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內污染評估計劃的建議,擬備污染評估報告及補救評估計劃。補救評估計劃內須詳述補救措施的目的、採用的技術及計劃內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後2個月內,向署長提交3套污染評估報告/補救評估計劃的綜合報告,以供審批。污染評估報告或污染評估報告/補救評估計劃綜合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載述的資料及建議。如污染評估報告的結果證實土地受到污染,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及妥善執行核准的污染評估報告/補救評估計劃綜合報告載述的建議,以在可能會擾亂工地土地的任何建造工程開展前淨化有關工地。

4.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期間須執行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環監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4.2              取樣及測量,均須按照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a)                就生態、噪音、水質、景觀及視覺資源、空氣質素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就噪音、水質、空氣質素及生態進行影響監測以及

(c)                審核廢物管理及景觀美化工程;

(d)                按照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

(e)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c)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5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額外複本。

 

4.6        許可證持有人須每半年向環境諮詢委員會(環諮會)屬下環境影響評估小組委員會、環保署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提交報告,載述建造工程期間生態方面的環監結果。有關報告須經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後才提交。


5.      營辦工程項目須採取的措施

 

實施及維持視覺及景觀美化措施

 

5.1     為緩解營辦工程項目對視覺及景觀造成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 5(即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圖11.24A)列明的詳情,徹底及妥善執行所有緩解措施。所有景觀美化及視覺緩解措施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期間妥善維持。

實施生態緩解措施及監察措施的成效

 

5.2     濕地修復計劃(載於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說明的所有生態緩解措施,均須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妥善實施及維持

 

5.3     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按年擬備生態監察報告,詳述上年度監察的生物及非生物參數的結果、達至的目標、任何超出水平的情況及解決超出水平的措施。報告還須包括濕地修復區就生境管理所採取的適應管理措施的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每年向環境諮詢委員會(環諮會)屬下環境影響評估小組委員會、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農署)及本署署長提交有關報告。報告須經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後才提交。

 

5.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就濕地修復計劃及實施方案每五年進行一次檢討,包括管理指標及目標的質量檢討,以及達至修訂後指標及目標所需採取的措施。濕地修復計劃及實施方案的檢討報告須向環諮會、漁農署及本署署長提交。檢討報告須經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後才提交。

 

5.5     上文條件第5.3項所指明的監察報告須為公眾文件,可供有關人士查閱;而擬備上文條件第5.4項所指明的五年檢討報告時,須諮詢利益相關者及政府有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漁農自然護理署及本署署長。

 

            濕地修復區的長期管理

 

5.6     許可證持有人須全權負責濕地修復區的保養及管理,並須確保有足夠經費,按照濕地修復計劃及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列明的準則及規定,保養及管理濕地修復區。

 

5.7     許可證持有人須獨力承擔妥善保養及管理濕地修復區的責任,直至找到署長滿意並獲署長或其代表批准的繼承人接管濕地修復區為止。

 

5.8     許可證持有人須劃分濕地修復區及建議發展的住宅部分,並作獨立保養及管理。

 

5.9       在署長批准繼承人接管前,許可證持有人須保留工程項目劃作濕地修復區的土地,並須按照濕地修復計劃及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列明的準則及規定,負責保養及管理濕地修復區。

 

5.10   在銷售工程項目的住宅單位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證明文件,證明擁有劃作濕地修復區的土地。證明文件須經由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及核實。許可證持有人須向公眾公開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方法是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及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存放證明文件的複本,以供公眾查閱。

 

5.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住宅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提供有關濕地修復區的資料,以告知準買家有關濕地修復區的保養和管理安排,尤其是濕地修復區的財政安排,以及在保養和管理濕地修復區方面須承擔的責任。

 

其他生態緩解措施

 

5.12     建議的管理措施如未能達到和生圍綜合發展環評報告所指定的效果而署長有所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須採取其他措施,以補償工程項目所造成的生態功能淨損失。

 

人口遷入

 

5.13     工程項目須在排污設備接駁至政府的污水收集系統,並確定污水可排放至該系統後,工程項目的住宅單位方可入住。

 

6.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執行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6.1    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環監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和生圍綜合發展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7.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7.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44.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JPEGPD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7.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7.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設立的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7.3              上文條件第7.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本許可證A列出的文件(1)至(5)及本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建造工程展開後,接達本工程項目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接達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

(c)  按日期搜尋;

(d) 按監察數據類別(噪音、水質、空氣質素及生態)搜尋;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許可證主要部分);B(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的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環評條例附表 2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1/2008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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