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9/2010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09/2010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499)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ECOMMISSION A

DESIGNATED PROJECT

解除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MAIN WEALTH COMPANY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decommission the ship building and repairing facilities as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滿偉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解除B所說明的船舶建造及修理設施指定工程項目, 但須遵守C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AEP-409/2010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 Yau Tong Bay Development – Reclamation of Yau Tong Bay  (Register No. AEIAR-053/2002)

油塘灣發展計劃 - 油塘灣填海工程環境影響評估

(登記編號:AEIAR-053/2002)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Final) (January 2002)

– Volume 1 and Volume 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環境影響評估最終報告 (20021) -

第一冊和第二冊 [下稱「環評報告」]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January 2002)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20021)

 

- Executive Summary (January 2002)

- 摘要  (20021)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8.4.2002 in (18) in EP2/K15/C/06 Part 4

署長已於200248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18) in EP2/K15/C/06 Part 4

 

(3) Project Profile - “Yau Tong Bay – Decommissioning of Shipyard Sites” (Register No.: PP-427/2010)

工程項目簡介 油塘灣船廠拆卸工程” (登記編號: PP-427/2010)

 

(4) Application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7.12.2010 (Application No. AEP-409/2010)

證持有人於20101217提交的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409/2010) [下稱「申請書」]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長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

 

Letter Reference: (18) in EP2/K15/PT2/10

信件檔號: (18) in EP2/K15/PT2/10

 

Date: 15 Dec 2010

日期: 20101215

 

 

  

 

 

 

 

 

 

 

 

10th Jan 2011

 

 

 

Date

日期

 

(Victor W.T.Y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楊維德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Yau Tong Bay – Decommissioning of Shipyard Site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油塘灣 船廠拆卸工程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Decommissioning of ship building and repairing facilities more than 1 ha in size.

拆卸面積一公頃以上的船舶建造及修理設施。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Yau Tong Bay.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油塘灣。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Decommissioning of 39marine lots as shown in Figure 1.

拆卸39個海旁地段展示於圖1

 

 

C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499)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400);《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311);《水污染管制條例》 (358);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354)。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 (a) 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 (b) 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的說明,解除船舶建造及修理設施的運作。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船舶建造及修理設施的解除運作,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編號:AEIAR-053/2002)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工程項目簡介(登記編號PP-427/2010) 及環評條例登記辦事處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環評條例登記辦事處內的文件所述的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任何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499)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22.3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所有關於土壤復育工作的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4項所述由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各部分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解除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2.    特定條件

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提交工程時間表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工程時間表。時間表須提供下述資料:

 

(a)  為工程而聘用的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及其職務;

(b)  為工程而聘用的承辦商,以及顯示許可證持有人、承辦商、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的關係及溝通途徑的組織圖;

(c)  每個地段的清拆工程及土壤復育工作的時間表 (如有者)

(d)  土壤復育工作的預計完成日期;以及

(e)  提交反映本許可證所載規定的文件的預計時間表。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境管理及土壤復育工作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評報告 (登記編號:AEIAR-053/2002) 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及本許可證條件第2.7項規定提交並獲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環監手冊),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編號:AEIAR-053/2002) 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獨立環境審核員有任何聯繫。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及土壤復育工作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7項規定提交並獲核准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工程的環評報告 (登記編號:AEIAR-053/2002) 所說明的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審核所有環境緩解措施的實施,以及環監手冊規定及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提交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2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編號:AEIAR-053/2002)、工程項目簡介(登記編號:PP-427/2010)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環境小組或獨立環境審核員有任何聯繫。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審核員。獨立環境審核員須獨立於工程項目的承辦商、環境小組及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審核員須在環境監察與審核及土壤復育工作,包括但不限於生物堆疊、凝固及土壤復育獨立測試 / 分析方面至少有7年的專業資格及工作經驗。獨立環境審核員須監察及審核本許可證所規定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環境小組的工作表現,確保符合規定。獨立環境審核員須監察泥土取樣及測試過程,並見證在工地內收集及拆分相同的樣本。此外,獨立環境審核員須核實土壤復育工作整體上的可接受程度、完成後令人滿意的程度,以及提交土壤復育報告。

 

        成立環境管理小組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成立一個環境管理小組,以便對土壤復育過程提供意見及監察其成效。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通知署長環境管理小組的成員名單。

 

        主要建築公司的管理架構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星期,把為工程聘用的主要建築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更新環監手冊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月,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環監手冊須參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連同環評報告和工程項目簡介(登記編號:PP-427/2010)一併提交並經核准的環監手冊 (A所述)環監手冊須詳列工程的監察及審核規定,包括本許可證A部所示環評報告附錄7C裡的復育工作計劃所概述的土壤復育監察規定,並須說明獨立環境審核員在工程方面的職責。在提交署長前,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以及A所述與本環境許可證申請書一併提交的申請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環監手冊內關於土壤復育工作的部分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經核准的環監手冊內載的各項建議措施,均須按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環監手冊,下稱「環監手冊」。

 

      提交建築噪音緩解計劃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星期,向署長存放3份施工期的噪音緩解計劃。施工期的噪音緩解計劃須包括發展藍圖 (至少11 000比例) 1份註釋,顯示在工程進行期間所用的建築設備的確實位置及詳情、所使用的可移動隔音屏障的位置及持續期,以及沿工地界線豎設高35的工地圍板的位置。可移動隔音屏障須至少高3底腳設滑輪,上部分則設小型懸臂,並須置於固定設備數米及流動設備5米範圍內。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徹底執行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內的措施後,鄰近學校及住宅大廈的建築噪音需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中技術備忘錄的噪音標準。建築噪音緩解計劃規定的噪音緩解措施須在整段工程項目的施工期徹底執行。

 

        提交土壤復育施工方法說明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任何土壤復育工作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施工方法說明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施工方法說明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及A所述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經核准的施工方法說明(下稱「方法說明」)須提供下述資料:

 

(a)  進行生物堆及凝固處理的方法及程序;

(b)  生物堆及凝固處理過程的監察及核實程序;

(c)  凝固方法的可處理測試程序,以確定最佳的混凝土拌合份量及製成品的滲濾程度;

(d)  獨立環境審核員抽查的核實泥土測試樣本數目;

(e)  通知署長已圓滿完成污泥挖掘及處理工作的機制;以及

(f)  提供及營辦設備及員工個人除污設施的規定。

 

      提交污染評估補充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任何土壤復育工作展開前至少1個月,為於環評研究時無法進入以採污泥樣本作評估/分析的地段及設施作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提交署長批准。這些「無法進入」的地段及設施包括:

 

(a)  油塘海旁地段第2744454654號;以及

(b)  位於油塘海旁地段第611號的地下油缸。

 

如根據 荷蘭B水平- 參考自《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3/94- 土地污染評估及復育,而該地段及設施已有獲批准的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許可證持有人可進行復育工作或根據由環境保護署規定的土地污染評估及整治指南(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修訂)” 按風險而釐定的土地污染整治標準-為土地污染評估及整治標準(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修訂)”訂明的更新程序重新提交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

 

2.11    污染評估計劃須包括取樣及分析建議,並須釐定這些地段的污染性質及程度 (包括潛在的二噁英污染)。污染評估計劃須包括可能與土地污染有關的現有活動及以往土地用途的詳細資料 (例如可參考航空照片、意外記錄、火警記錄、更改土地用途、焚化設施、燃燒爐、使用高溫燃燒設備的任何痕跡等),並詳列二英污染的預防調查。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獲通過的污染評估計劃進行土地污染評估,並把結果發表於污染評估報告中。

 

2.12    如條件第2.10項所述地段被確定有土地污染,許可證持有人須製備1份復育工作計劃。復育工作計劃須確定需要復育的其他污泥熱點及涵蓋1份綜合整遍工地的泥土污染範圍的圖表(當中應包括環評報告及本條件所確定的熱點)。此圖表須清楚劃定受不同污染物污染及須以不同土壤復育方法處理的各個熱點。

 

2.13    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於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核證、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於此等地段上的建築工程,包括土壤復育工作,只可在有關個別地段的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獲署長批准後展開。

 

      提交土壤復育報告

 

2.14  在工程完成後1個月內或未來發展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2個月,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土壤復育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土壤復育報告須展示工程的土壤復育及棄置工作是依據指定方法進行,並證明有關工作已經圓滿完成。土壤復育報告亦須提供在工地內處理及運往堆填區棄置的污泥種類及數量。土壤復育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獨立環境審核員確認,然後才向署長提交。在土壤復育報告向署長存放前,除工地預備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未來發展項目的建造工程。

 

 

3.   工程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解除工程的工程項目界線

 

3.1     不得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界限以外的地點進行工程。這些工程包括但不限於解除海旁地段現有船舶建造 / 修理設施,以及清拆海旁及政府地段上的現有構築物。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保留本許可證圖2所示工地內的成齡樹。除非按本條件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不得砍伐或移植任何成齡樹。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採用顏色圍板,以減少對附近感應強地方造成的視覺影響。

 

3.4  在進行生物堆疊處理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生物堆的高度限制在3米以內。

 

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5   在進行解除工程期間,須徹底執行按條件第2.8項存放的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內說明的噪音緩解措施。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解除工程期間使用寧靜機動設備。這些設備須包括但不限於流動起重機、卸土機卸土車、挖土機、攪拌車、混凝土泵、發電機及空氣壓縮機。這些寧靜設備的聲功率級不得超出本許可證附錄A所訂明的水平。

 

3.7  許可證持有人採用的隔音屏障及工地圍板,須為表面密度至少達每平方米15千克的防滲漏物料,並沒有孔口或縫隙(工地出入口則除外)

 

4.   拆卸海事結構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油塘灣船廠的海事結構拆至現有海床下一米的地方,海事結構樁柱四周的沉積物會被推開,以便切斷樁柱,另外,拆卸工程不應挖泥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拆卸海事結構期間進行水質監測。

 

 

5.   環境監察及審核

 

5.1     為確保工程項目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經核准的環監手冊、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及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透過按下文條件第6.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5.2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條件第2.7項獲核准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獲署長批准。如建議的更改涉及土壤復育工作 / 監察規定,建議須另交獨立環境審核員核實及檢討。

 

5.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至少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在土壤復育工作進行期間,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有關土壤復育工作的部分須另由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提供1頁以中文及英文擬備的摘要,概述在提交報告的月份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活動、不符合規定的事件及接獲的投訴。

 

5.5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5.6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復育工作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為本工程計劃所採取的測量結果及復育工作詳情,用作擬備每月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此等資料應備存在工地以便查閱,或按署長所要求提交署長查閱。

 

5.7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後之1個月內,安裝及之後維持1個網絡攝影機系統。拍攝系統應覆蓋進行土壤復育工作的地點,特別是拆除地段第611號地下油缸的工程。系統必須靈活,而攝影機的位置應可在有需要時更改,以便拍攝不同地點的土壤復育工作。系統須可即時顯示工地的情況,供公眾透過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6.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瀏覽。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提交1份設立網絡攝影機的計劃及系統的建議書,以徵求署長同意。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上文條件第5.35.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互聯網接達的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把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以書面通知署長。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資料,並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 (噪音、水質及沼氣)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 (許可證主要部分)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C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建築地盤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建築地盤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解除運作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解除工程項目的運作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運作條例附表2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任何人如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運作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附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

 

在整段工程項目期間,只可使用最高聲功率級較下表所定規限為低的寧靜機動設備:

 

寧靜機動設備項目一覽表

 

機動設備

參考

(GW-TM1BS2)

最高聲功率級

分貝(A)

流動起重機

BSC.7, 110

106

卸土機

BSC.7, 81

96

卸土車

BSC.9, 19

102

挖土機

BSC.6, 28

102

攪拌車

BSC.6, 23

100

混凝土泵

BSC.6, 36

106

發電機

TM CNP103

95

空氣壓縮機

TM CNP001

100

 

1.GW-TM指《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2.BS       指《1997英國標準BS5228I(管制建築工地及露天場地噪音)

            (British Standard BS5228 Part I “Noise Control on Construction and Open Site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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