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FEP-01/032/1999
新 的 許 可 證 編 號 FEP-01/032/199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CARLYLE INTERNATIONAL LIMITED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CARLYLE INTERNATIONAL LIMITED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FEP-01/032/1999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1) Environmental Permit Register No. EP032/1999 Advance works for Cyberport Development at Telegraph Bay
(2) Engineering Feasibility Study for Infrastructural Works for the Proposed Development at Telegraph Bay (Register No. AEIAR - 009/1999)
(3) EM&A Manual for Infrastructural Works for the Proposed Development at Telegraph Bay (Register No. EP-032/1999) [This Manual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1)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32/1999鋼 線 灣 數 碼 港 發 展 的 前 期 工 程
(2) 鋼 線 灣 發 展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登 記 編 號 ﹕ AEIAR - 009/1999)
(3) 鋼 線 灣 發 展 工 程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登 記 編 號 ﹕ EP- 032/1999)
[下 文 簡 稱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r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區 偉 光 代 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Permit):

下 列 為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Advance works for Cyberport Development at Telegraph Bay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鋼 線 灣 數 碼 港 發 展 的 前 期 工 程 【 下 文 簡 稱 「 工 程 項 目 」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Construction of a stormwater box culvert and ground treatment works
興 建 一 條 雨 水 排 放 箱 形 暗 渠 及 工 地 平 整 工 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Telegraph Bay, Pokfulam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s the locations of the proposed works.
薄 扶 林 鋼 線 灣
擬 議 工 程 的 位 置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的 附 圖 1。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The project is to construct a stormwater box culvert of about 300m long and to provide ground treatment to the reclaimed area by installing vertical band drains and surcharging. The surcharging fill will comprise about 360,000 cu. m. of imported sand and about 270,000 cu. m. of public fill materials, together with an additional 90,000 cu. m. as imported sand or public fill materials*.

(*: The approval to be given to the use of an additional 90,000 cu. m. of imported sand or public fill materials for surcharging is subject to Condition 2.5 hereafter.)

本 工 程 項 目 是 興 建 一 條 約 300米 長 的 雨 水 排 放 箱 形 暗 渠 及 在 填 海 區 利 用 立 式 排 水 渠 及 壓 泥 方 法 進 行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 壓 泥 填 料 包 括 360,000立 方 米 的 進 口 泥 沙 ,270,000立 方 米 的 公 眾 填 土 物 料 以 及 額 外 90,000立 方 米 的 進 口 泥 沙 或 公 眾 填 土 物 料 *。

(* : 是 否 批 准 採 用 額 外 90,000立 方 米 的 進 口 泥 沙 或 公 眾 填 土 物 料 作 壓 泥 用 途 ﹐ 要 視 乎 以 下 第 2.5項 條 件 而 定 。)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 許 可 證 」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09/1999)及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將 該 許 可 證 部 份 或 全 部 交 回 , 須 將 其 送 交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登 記 冊 編 號 : AEIAR-009/1999)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接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其 意 見 作 出 修 正 。

1.9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 或 採 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本 。

2. 展 開 附 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壓 泥 工 程 展 開 前 的 兩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署 長 。

2.2 在 展 開 壓 泥 工 程 之 前 須 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帶 領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負 責 實 施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3 在 展 開 壓 泥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整 體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文 件 , 以 及 提 交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2.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壓 泥 工 程 展 開 前 至 少 兩 星 期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3份 實 施 時 間 表 和 1:500比 例 或 其 他 合 理 比 例 的 圖 則 , 顯 示 建 造 工 程 的 範 圍 、 地 點 和 進 度 , 以 及 將 會 在 工 地 範 圍 內 採 取 的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的 時 間 表 和 圖 則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並 獲 工 程 師 批 准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文 本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已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和 圖 則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2.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壓 泥 工 程 展 開 前 至 少 兩 星 期 前 , 向 署 長 提 交 批 核 3份 文 件 , 驗 証 建 議 中 使 用 的 額 外 90 000立 方 米 壓 泥 填 料 的 環 境 影 響 和 所 需 的 額 外 措 施 。 所 有 額 外 措 施 均 須 執 行 。

2.6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第 2節 所 載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並 獲 工 程 師 批 准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實 施 。 經 核 證 的 更 改 須 在 核 證 後 隨 即 在 下 一 月 份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載 述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特 定 措 施

3.1 壓 泥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沙 及 公 眾 填 料 , 只 可 用 躉 船 運 送 至 工 地 。

3.2 豎 設 於 工 地 的 3米 高 隔 音 屏 障 (見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2, 按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32/1999第 2.4節 提 交 )須 妥 善 修 護 , 直 至 所 有 相 關 的 高 噪 音 建 築 作 業 活 動 已 完 成 , 並 獲 署 長 批 准 為 止 。

3.3 不 得 建 造 任 何 臨 時 通 道 以 供 運 送 有 關 建 築 物 料 (包 括 建 築 廢 物 和 棄 土 )往 返 工 地 。

3.4 須 採 用 附 錄 1 所 載 的 時 間 表 , 以 進 行 前 期 工 程 (參 閱 環 評 報 告 第 1A冊 表 4.11a(登 記 冊 編 號 AEIAR-009/1999))。

3.5 須 依 據 附 錄 2 所 載 規 定 (參 閱 環 評 報 告 第 1B冊 附 錄 5.1(登 記 冊 編 號 AEIAR-009/1999)), 限 制 進 行 前 期 工 程 時 在 工 地 使 用 的 設 備 類 別 和 數 量 。

3.6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第 3節 所 載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並 獲 工 程 師 批 准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實 施 。 經 核 證 的 更 改 須 在 核 證 後 隨 即 在 下 一 月 份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載 述 。

4.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4.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規 定 , 實 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 並 獲 工 程 師 批 准 , 證 明 其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 才 可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4.2 空 氣 質 素 及 噪 音 的 取 樣 及 測 量 工 作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規 定 進 行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質 素 及 噪 音 基 線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質 素 及 噪 音 影 響 監 測 ;

(c) 如 超 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指 定 準 則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的 3個 工 作 天 內 , 記 錄 和 保 存 上 文 (a)至 (b)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4.3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上 述 監 察 結 果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第 4.2(a)節 規 定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基 線 監 測 報 告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第 4.2(a)節 規 定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文 本 。

4.4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或 按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文 本 。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季 度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季 度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季 度 報 告 文 本 。

4.5 在 建 造 工 程 最 後 一 天 起 計 的 20個 工 作 天 內 , 或 按 署 長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最 後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最 後 報 告 文 本 。

4.6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意 見 後 1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作 出 修 改 。

4.7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的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所 載 述 的 行 動 , 須 按 照 事 件 及 行 動 計 劃 內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署 長 同 意 的 時 限 內 執 行 。

4.8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和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所 載 述 的 措 施 , 必 須 予 以 執 行 。

註 :

1.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新 版 本 的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新 版 本 的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本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另 一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有 效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附 錄 1

前 期 工 程 時 間 表

下 列 前 期 工 程 時 間 表 應 與 本 許 可 證 附 圖 3 一 併 閱 讀 。

施 工 範 圍 施 工 階 段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工 地 4 (區 4) 作 業 1 作 業 2 作 業 3 作 業 4 作 業 5         作 業 6
工 地 3 (區 4 及 5)   作 業 1 作 業 2 作 業 3 作 業 4 作 業 5       作 業 6
工 地 4 (餘 下 地 方)     作 業 1 作 業 2 作 業 3 作 業 4 作 業 5     作 業 6
工 地 3 (餘 下 地 方)       作 業 1 作 業 2 作 業 3 作 業 4 作 業 5   作 業 6
工 地 2         作 業 1 作 業 2 作 業 3 作 業 4 作 業 5 作 業 6
工 地 1 作 業 7 作 業 7 作 業 7 作 業 7            

註 :
作 業 1 -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 作 業 2 - 預 先 鑽 挖 及 裝 置 立 式 排 水 渠 ;
作 業 3 - 輸 入 及 存 放 沙 填 料 ; 作 業 4 - 輸 入 及 存 放 公 眾 填 料 ;
作 業 5 - 壓 泥 工 程 期 ; 作 業 6 - 處 置 剩 餘 填 料 ; 作 業 7 - 建 造 箱 形 暗 渠 (工 地 1)。

附 錄 2

建 造 作 業 設 備 數 量
地 盤 清 理 推 土 機
反 向 鏟
卸 土 車
躉 船 吊 機
2
2
每 小 時 40 次 車 程
2
輸 入 填 料 泥 沙 填 料 使 用 Precilian式 躉 船
公 眾 填 料 使 用 躉 船 吊 機
拖 船
搬 土 機 /反 向 鏟
卸 土 車
推 土 機
震 盪 型 滾 壓 機
3
2
1
3
12(或 每 小 時 53次 車 程 )
1
2
預 先 鑽 挖 及 裝 置 立 式 排 水 渠 能 鑽 挖 25米 深 的 預 鑽 機
能 鑽 挖 20米 深 的 預 鑽 機
能 鑽 挖 15米 深 的 預 鑽 機
裝 置 設 備
壓 縮 機
搬 土 機
1
2
4
3
5
1
輸 出 餘 剩 物 料 拖 船
底 卸 式 躉 船
搬 土 機
反 向 鏟
卸 土 車
1
2
2
4
每 小 時 83次 車 程
建 造 箱 形 暗 渠    
掘 坑 反 向 鏟
氣 動 破 碎 機
貨 車
1
1
1
使 用 混 凝 土 拖 船
躉 船 吊 機
裝 在 貨 車 上 的 攪 拌 機
履 帶 式 吊 機
混 凝 土 震 動 機
壓 縮 機
發 電 機
鋼 筋 彎 曲 機
1
1
2
2
3
1
2
2


圖 1   圖 2   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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