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FEP-03/034/2002

       新的環境許可證編號 FEP-03/034/2002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 12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499 )
1012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營辦指定工程項目而發出的新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 )

Pursuant to sections 10 and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HIGHWAYS DEPARTMENT  (the "Permit Holder") to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12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新的環境許可證批予路政署 (許可證持有人)營辦B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新的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FEP-054/2002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EIA Report

West Kowloon Reclamation Comprehensive Traffic Analysis Review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inal Report - EIA (Register No. EIA-125/B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環評

西 - ( EIA-125/BC ) [ ]

Environmental Permit

Construction and Widening of Road P1; Improvement Works and Road Reconstruction Works at Sham Wong Road (Register No. EP-034/1999)

P1
(
EP-034/1999 )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Elvis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 ) )


 

PART B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B (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

A 目的 -

 

 

 

Title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Kowloon -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 Essenti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Works for Sham Shui Po Section in association of West Rail Phase 1

a) Construction of Road P1 Southbound;

b) Widening of Road P1 Northbound; and

c) Improvement Works and Road Reconstruction work at Sham Mong Road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與 西 鐵 第 一 期 相 連 的 深 水 段 的 主 要 公 共 基 本 建 設 工 程

a) 建 造 P1路 南 行 線;

b) 擴 闊 P1路 北 行 線; 及

c) 深 旺 道 改 善 工 程 及 道 路 重 建 工 程

 

[ The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 the Project" ]

[ 上 述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工 程 項 目」 ]

Nature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Road Works

Location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e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圖 1

Scale and Scope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The project involves the following works:

a) Construction of a 3km length three- lane carriageway (Road P1 Southbound);

b) Widening of a 400m carriageway from 3 lane to 4 lane (Road P1 Northbound); and

c) Road reconstruction of junction of Yen Chow Street and Sham Mong Road, and provision of additional lay- bys at Sham Mong Road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下 列 工 程:

a) 建 造 3千米 長 的 三 線 行 車 道 (P1路 南 行 線)

b) 400米 長 的 行 車 道 由 三 線 擴 闊 至 四 線 (P1路 北 行 線); 及

c) 重 建 欽 州 街 及 深 旺 道 交 界 處 路 面, 並 沿 深 旺 道 設 置 額 外 的 路 旁 停 車 處

 

 

 

 

 

C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499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400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311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358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 466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354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在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駐 工 地 代 表 辦 公 室 和 承 建 商 辦 公 室 內 須 各 存 放 一 份 環 評 報 告 副 本 、此新的環境許可證副 本 或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批 准 的 任 何 後 續 修 訂 , 以 供 參 閱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 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 及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034/1999)或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批 准 的 任 何 後 續 修 訂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來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工 作 。

1.9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任 何 人 須 符 合 環 境 許 可 証 編 號 EP-034/1999 C 部 所 列 或 署 長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批 准 的 任 何 後 續 修 訂 內 所 列 的 條 件 。

1.10 本 許 可 證 所 提 述 的 獲 批 准 的 報 告 、 圖 則 、 時 間 表 及 各 項 措 施 詳 情 , 指 那 些 已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的 而 言 。

1.11 已 批 准 文 件 的 修 改 , 須 得 到 署 長 再 批 准 。 已 存 放 文 件 的 修 改 , 須 向 署 長 再 存 放 。

1.1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公 開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條 件 2.1項的聲 源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展 開 之 前 一 周 通 知 署 長 。

 

 

 

 

 

2.   設置、建造及維修保養噪音緩解措施

 

2.1   在本新的環境許可證圖1所示第6區易受噪音影響的地方入伙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與九廣鐵路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出檔號WR1CRN2002-0026688的信件一併提交的文件(環評條例登記冊編號EP-034/1999)所載規定,或按照署長其後所批准,設置、建造及維修保養按環境許可證編號EP-034/1999條件第2.6項獲批准的噪音緩解措施。

 

 

 

 

 

 

註 :

1.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 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B 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 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工 程 項 目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工 程 項 目內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營 運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營 運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營 運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九廣鐵路公司(環境許可證編號EP-034/1999的持有人)已提交環境許可證編號EP-034/1999條件第2.6項所規定的噪音緩解措施的細節,有關措施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九日獲署長批准。

 

 


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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