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No.FEP-11/004/1999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FEP- 11/004/199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2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2條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就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其 中 部 分 而 發 出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2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Kier - Zen Pacific Joint Venture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將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Kier - Zen Pacific Venture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其 中 部 分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FEP-012/1999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1) Environmental Permit
West Rail - Phase 1 (Register No. EP-004/1998)
(1) 環 境 許 可 證
西 鐵 第 一 期
(登 記 冊 檔 號 : EP-004/1998)
(2) EIA report
West Rail - Final Assessment Report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ts Technical Annexes, and Final Landscape Design Strategy, Report Vol.1 (Register No. EIA-149/199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2) 環 評 報 告
西 鐵 - 最 終 評 估 報 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中 心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其 技 術 附 件 及 最 終 景 觀 美 化 設 計 策 略 報 告 第 一 冊 (登 記 冊 檔 號 : EIA-149/1998)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3)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West Rail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West Kowloon to Tuen Mun Centre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condition 2.18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04/199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3)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西 鐵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西 九 龍 至 屯 門 市 中 心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根 據 環 境 許 可 證 EP-004/1998 第 2.18項 條 件 提 交 )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區 偉 光 代 行

PART B (DESCRIPTION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說 明 : -

Title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名 稱
Kowloon - 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 West Rail Phase 1 Contract No. CC404-Mei Foo Station
[This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西 鐵 第 一 期
合 約 編 號 CC404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下 稱 「 工 程 項 目 」 ]
Nature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性 質
Construction of Railway Station
火 車 站 的 建 造
Location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地 點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載 於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圖 1
Scale and Scope of the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The project involves the following works:
a) A railway station with footprint of approximately 31,500m2, lies partially underneath the Lai Chi Kok bridge. There are 2 side platforms for passenger trains. The station concourse is immediately above the platform and the roof will be landscaped. In addition there are plant rooms and ventilation ducts below platform level in specific areas.
b) The Kowloon Canton Railway (KCR) / Mass Transit Railway (MTR) interchange link crossing over the existing DSD culvert LK2 connecting to an entrance Pavilion on Lai Wan Road.
c) Ching Cheung Road (CCR) crossing.
d) Earth mounding and landscape over the station box and between culvert LK2 and the Kwai Chung Viaduct (KCV) slip road. In addition landscaping is to be carried out over an earth mound over the tunnel box that has been carried out by Project Contractor CC-403 between culvert LK2 and Po Lun Street. The works include all hard and soft landscaping, buildings, E&M services and the like.
e) Drainage diversions of the existing MTR Tsuen Wan line drainage within Lai Chi Kok Park and the stormwater pipes crossing under the KCV slip road.
f) Provision of northern and southern emergency vehicular accesses and associated structure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本 部 分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本 工 程 項 目 涉 及 下 列 工 程 :
a) 地 面 積 約 31,500平 方 米 的 車 站 箱 形 外 殼 , 其 中 一 部 分 位 於 荔 枝 角 橋 下 。 車 站 兩 側 設 有 月 台 , 供 載 客 火 車 使 用 。 車 站 大 堂 設 於 月 台 之 上 , 而 上 蓋 會 進 行 景 觀 美 化 。 此 外 , 月 台 層 下 面 的 指 定 地 方 會 設 置 機 房 和 通 風 喉 管 。
b) 九 廣 鐵 路 /地 下 鐵 路 的 乘 客 轉 車 連 接 通 道 , 會 橫 跨 渠 務 署 現 有 下 水 道 LK2, 並 接 駁 至 荔 灣 道 的 車 站 入 口 處 。
c) 呈 祥 道 過 路 處
d) 在 車 站 箱 形 外 殼 及 在 下 水 道 LK2與 葵 涌 高 架 路 連 接 路 之 間 , 築 建 土 丘 及 進 行 景 觀 美 化 。 此 外 , 工 程 項 目 承 建 商 CC-403已 在 下 水 道 LK2與 寶 輪 街 之 間 的 隧 道 箱 形 外 殼 上 築 建 土 丘 , 現 在 需 要 在 土 丘 上 進 行 景 觀 美 化 。 工 程 包 括 各 項 硬 和 軟 景 觀 美 化 工 作 、 興 建 建 築 物 、 安 裝 機 電 設 施 等 等 。
e) 荔 枝 角 公 園 內 現 時 的 地 鐵 荃 灣 線 排 水 系 統 及 穿 過 葵 涌 高 架 路 連 接 路 下 面 的 雨 水 渠 的 排 水 改 道 工 程 。
f) 興 建 南 面 和 北 面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及 相 關 的 構 築 物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在 工 程 師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說 明 的 )辦 公 室 和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辦 公 室 內 須 各 存 放 一 份 環 評 報 告 副 本 以 供 參 閱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來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工 作 。

1.9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任 何 人 須 符 合 環 境 許 可 証 編 號 EP-004/1998內 C部 所 列 的 條 件 。

1.10 本 許 可 證 所 要 求 的 環 境 經 理 及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其 訂 立 的 規 定 已 在 許 可 證 編 號 EP-004/1998第 2.1項 及 第 2.2項 條 件 加 以 說 明 。

1.11 本 許 可 證 所 提 述 的 獲 批 准 的 計 劃 、 時 間 表 、 報 告 、 圖 則 及 安 排 , 指 那 些 已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的 而 言 。

1.12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13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之 前 一 周 通 知 署 長 。

1.15 本 許 可 證 內 已 批 准 的 或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如 有 修 改 ,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已 批 准 文 件 的 修 改 , 須 得 到 署 長 再 批 准 。 已 存 放 文 件 的 修 改 , 須 向 署 長 再 存 放 。

2.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某 些 路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展 開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小 組 須 存 在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至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人 員 領 導 。

2.2 在 展 開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及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1000比 例 的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圖 則 須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並 顯 示 工 地 界 線 、 鐵 路 及 隧 道 路 線 、 環 評 報 告 建 議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 以 及 其 他 在 環 評 報 告 內 已 評 估 的 設 施 。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的 結 果 和 建 議 。 工 程 項 目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以 及 向 署 長 存 放 的 圖 則 來 建 造 。 圖 則 載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須 完 全 執 行 。 (見 註 6)

2.3 在 展 開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部 分 的 建 造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3套 1:1000比 例 的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 以 及 整 體 實 施 時 間 表 , 以 待 批 准 。 圖 則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的 景 觀 美 化 策 略 報 告 加 以 引 伸 , 並 須 顯 示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運 期 間 , 工 程 界 線 內 的 概 念 景 觀 美 化 建 議 。 實 施 時 間 表 也 須 包 括 管 理 及 保 養 時 間 表 , 示 明 景 觀 美 化 帶 將 會 如 何 管 理 及 保 養 。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訂 明 的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7)

2.4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部 分 或 其 中 一 部 分 的 景 觀 美 化 及 緩 解 視 覺 影 響 的 工 程 之 前 ,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3套 詳 細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 以 待 批 准 。 該 等 圖 則 須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加 以 引 伸 , 並 須 顯 示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運 期 間 的 詳 細 景 觀 美 化 建 議 。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 須 完 全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訂 明 的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見 註 8)

2.5 在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的 建 議 , 向 署 長 存 放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涵 蓋 的 措 施 不 得 包 括 於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內 。 經 存 放 的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或 任 何 其 後 的 修 訂 , 須 完 全 按 照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載 列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執 行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在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後 2個 月 內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環 評 報 告 所 建 議 的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在 提 交 署 長 之 前 ,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3.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完 全 執 行 依 據 上 文 第 2條 及 第 3.1項 條 件 獲 批 准 或 存 放 的 提 交 文 件 內 說 明 的 各 項 設 計 或 建 造 措 施 。 這 些 設 計 和 建 造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3.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A內 所 說 明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3.4 在 挖 掘 隧 道 及 建 造 車 站 期 間 ,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載 明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以 及 實 施 附 錄 B內 所 說 明 的 措 施 , 以 緩 解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3.5 為 緩 解 建 造 期 間 對 文 化 遺 產 及 考 古 文 物 造 成 的 影 響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如 在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如 發 現 任 何 古 物 , 須 即 時 通 知 署 長 , 以 進 一 步 評 估 物 品 的 文 化 價 值 ;

4.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其 工 地 辦 事 處 備 存 一 份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說 明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以 備 參 考 。

4.2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或 實 施 時 間 表 而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安 排 ( 包 括 所 有 方 法 及 標 準 、 監 測 設 備 、 監 測 地 點 、 基 線 監 測 、 影 響 監 測 、 符 合 標 準 的 評 估 及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 若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在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加 以 核 證 , 然 後 依 據 第 4.6項 條 件 提 交 給 署 長 。

4.3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及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訂 明 的 要 求 , 執 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規 定 ( 包 括 所 有 方 法 及 標 準 、 監 測 設 備 、 監 測 地 點 、 基 線 監 測 、 影 響 監 測 、 符 合 標 準 的 評 估 及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 除 非 擬 議 的 更 改 在 每 月 提 交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獲 得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並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以 及 獲 得 署 長 批 准 。

4.4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對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監 測 的 規 定 進 行 抽 樣 及 測 量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及 噪 音 基 線 監 測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空 氣 及 噪 音 影 響 監 測 ;
(c) 如 果 超 逾 了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指 定 的 標 準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載 明 的 事 件 應 變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上 述 (a)至 (c)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4.5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一 個 月 前 ,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4份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

4.6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須 使 署 長 可 獲 得 4份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4.7 須 按 照 行 動 計 劃 / 應 變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如 署 長 所 同 意 , 適 當 執 行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行 動 計 劃 / 應 變 計 劃 所 說 明 的 行 動 。

5. 在 營 運 工 程 項 目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5.1 按 照 上 文 第 2及 第 3條 獲 批 准 或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說 明 的 與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的 各 項 設 計 或 營 運 措 施 , 須 完 全 執 行 。

5.2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說 明 的 鐵 路 路 段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列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完 全 藏 於 箱 形 構 築 物 內 , 並 以 景 觀 美 化 的 土 墩 覆 蓋 。

5.3 當 完 成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時 , 須 進 行 審 核 以 確 定 已 適 當 執 行 各 項 為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而 同 意 的 環 境 措 施 。 審 核 須 包 括 環 評 報 告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 以 及 獲 批 准 或 已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說 明 的 各 項 措 施 。 審 核 結 果 須 記 錄 於 審 核 報 告 內 , 而 審 核 報 告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報 告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才 可 提 交 署 長 。

5.4 須 於 建 造 工 程 竣 工 3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存 放 5套 1:1000比 例 的 竣 工 圖 連 同 解 釋 說 明 , 示 明 本 許 可 證 涵 蓋 的 工 程 和 緩 解 措 施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環 境 許 可 證 EP-004/1998持 有 人 )應 根 據 許 可 證 EP-004/1998條 件 第 2.4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存 放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2條 所 規 定 的 1:1000比 例 詳 細 設 計 圖 則 。

7.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環 境 許 可 證 EP-004/1998持 有 人 )應 根 據 許 可 證 EP-004/1998條 件 第 2.7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存 放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3條 所 規 定 的 1:1000比 例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

8.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環 境 許 可 證 EP-004/1998持 有 人 )應 根 據 許 可 證 EP-004/1998條 件 第 2.8條 的 規 定 , 向 署 長 存 放 本 許 可 證 條 件 第 2.4條 所 規 定 的 詳 細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

9.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須 存 放 於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附 錄 A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的 環 境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a) 排 水 系 統 須 得 到 充 分 修 護 , 以 防 止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出 現 泛 濫 及 溢 流 ;

(b)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土 木 工 事 的 範 圍 界 線 須 標 明 , 並 以 堤 壕 包 圍 , 以 防 泛 濫 。 應 設 置 臨 時 溝 渠 , 使 徑 流 經 由 淤 泥 隔 離 池 排 入 合 適 的 水 道 。 永 久 的 排 水 道 應 設 置 沉 澱 池 或 沉 積 物 捕 集 和 阻 隔 裝 置 , 以 提 高 沉 降 率 。 有 效 的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的 設 計 , 應 按 照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1/94》 內 載 明 的 指 引 ;

(c) 建 造 工 程 的 安 排 , 須 盡 量 減 少 在 雨 季 (四 月 至 九 月 )進 行 挖 掘 地 面 工 程 。 所 有 泥 土 外 露 的 範 圍 , 在 土 木 工 事 完 成 後 或 土 木 工 事 停 止 14日 內 , 應 該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早 加 以 穩 固 。 如 果 不 能 避 免 在 雨 季 或 年 中 極 可 能 出 現 暴 雨 的 任 何 時 間 挖 掘 泥 土 , 外 露 的 斜 坡 表 面 應 該 以 帆 布 或 其 他 方 式 覆 蓋 ;

(d)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地 面 徑 流 應 先 經 沉 澱 才 可 排 放 , 而 所 採 用 的 沉 澱 池 容 量 要 足 夠 , 由 預 挖 每 個 約 6至 8立 方 米 的 獨 立 槽 池 組 成 。 系 統 的 容 量 須 具 彈 性 , 能 夠 處 理 從 多 處 來 源 排 入 的 污 水 及 物 質 , 並 特 別 適 合 應 用 於 泵 入 的 污 水 ;

(e) 在 暴 雨 期 間 , 露 天 堆 存 而 面 積 超 逾 50立 方 米 的 建 築 材 料 (如 石 料 、 沙 及 填 料 ), 須 以 帆 布 或 同 類 質 地 的 布 料 覆 蓋 。 應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建 築 物 料 、 泥 土 、 淤 泥 或 碎 屑 沖 入 任 何 排 水 系 統 ;

(f)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沙 井 (包 括 新 建 的 沙 井 )須 經 常 覆 蓋 及 密 封 , 以 防 止 淤 泥 、 建 築 材 料 或 碎 屑 被 沖 入 排 水 系 統 , 以 及 暴 雨 徑 流 被 引 入 污 水 渠 。 在 年 中 暴 雨 將 臨 或 預 測 會 有 暴 雨 的 任 何 時 間 , 須 按 照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1/94》 採 取 行 動 。 在 暴 雨 期 間 , 應 特 別 注 意 控 制 含 有 淤 泥 的 地 面 徑 流 , 尤 其 是 陡 峭 斜 坡 附 近 的 範 圍 ;

(g) 排 水 系 統 須 設 置 截 油 器 , 並 須 定 期 清 除 油 及 油 脂 , 以 防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發 生 意 外 溢 洩 後 , 油 脂 流 入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 截 油 器 應 設 有 旁 管 , 以 防 止 大 雨 期 間 出 現 泛 濫 ;

(h) 所 有 車 輛 及 裝 置 在 離 開 建 造 工 地 之 前 須 進 行 清 潔 , 以 確 保 在 施 工 期 間 , 車 輛 及 裝 置 沒 有 把 泥 土 、 碎 屑 及 類 似 物 料 留 在 路 面 。 每 個 工 地 出 口 應 設 置 設 計 妥 善 、 位 置 方 便 的 輪 胎 清 洗 處 , 而 清 洗 輪 胎 的 水 應 至 少 每 星 期 沉 澱 一 次 , 把 沙 及 淤 泥 清 除 , 以 確 保 這 個 程 序 繼 續 發 揮 效 能 。 出 入 輪 胎 清 洗 處 的 一 段 通 道 , 應 用 足 夠 的 回 填 料 朝 輪 胎 清 洗 處 鋪 砌 路 面 , 防 止 車 輛 輪 胎 把 泥 土 及 泥 水 帶 到 公 路 及 排 水 渠 ;

(i) 沉 積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改 裝 部 分 前 須 先 進 行 截 流 。 任 何 改 裝 的 下 水 道 部 分 應 在 逆 流 及 順 流 方 向 都 裝 置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 以 盡 量 減 少 沉 積 物 在 下 水 道 積 聚 。 下 水 道 的 改 裝 部 分 內 也 應 設 置 渦 流 管 原 地 捕 集 裝 置 , 把 沉 積 物 不 斷 抽 出 ;

(j) 須 設 置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及 下 水 道 , 以 便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排 放 徑 流 。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及 下 水 道 應 妥 為 設 計 , 以 控 制 雨 水 水 流 的 排 放 。 所 有 沉 積 物 控 制 措 施 應 定 期 檢 查 及 修 護 , 尤 其 在 暴 雨 之 後 , 以 確 保 任 何 時 間 內 操 作 妥 善 及 有 效 。 當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 或 再 無 須 進 行 臨 時 導 流 的 時 候 , 臨 時 導 流 的 排 水 設 施 應 回 復 原 狀 ; 及

(k) 受 任 何 混 凝 土 配 料 廠 物 料 污 染 的 排 放 物 及 地 面 徑 流 , 須 引 入 中 和 池 以 減 低 酸 度 , 經 處 理 的 排 放 物 須 連 接 淤 泥 捕 集 裝 置 , 以 便 先 清 除 懸 浮 固 體 物 質 才 排 入 污 水 系 統 。

附 錄 B

隧 道 及 車 站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進 行 隧 道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a) 隨 挖 隨 填 的 隧 道 工 程 須 分 段 進 行 , 以 限 制 在 雨 季 (四 月 至 九 月 )施 工 區 所 產 生 的 徑 流 量 。 在 暴 雨 期 間 , 用 作 即 場 回 填 而 臨 時 露 天 存 放 的 挖 掘 物 料 應 用 帆 布 或 同 類 質 地 布 料 覆 蓋 。 任 何 沖 出 的 建 築 或 挖 掘 物 料 在 流 入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之 前 , 應 先 流 經 合 適 的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 從 隧 道 泵 出 的 地 下 水 應 排 入 裝 有 沉 積 物 捕 集 裝 置 的 排 水 渠 道 , 以 提 高 沉 降 率 及 清 除 淤 泥 ; 及

(b) 薄 壁 隔 牆 建 造 工 程 及 獨 立 泥 漿 收 集 系 統 所 用 完 的 斑 脫 土 泥 漿 或 其 他 泥 灌 漿 ,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予 以 收 集 、 重 新 調 和 及 再 用 。


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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