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 - 009/2000/B/EP-007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 - 009/2000/B/EP-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3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第 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VEP-004/1999/A/EP-007 granted to the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the "Permit Holder") on 12 March 1999.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for constructing and operating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VEP-004/1999/A/EP-007 is hereby replaced by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現 修 訂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批 予 香 港 地 下 鐵 路 公 司 (許 可 證 持 有 人)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04/1999/A/EP-00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以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04/1999/A/EP-007已 被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取 代 .

本 經 修 訂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乃 依 據 下 列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條 件 而 簽 發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VEP-009/2000
Conditions or matters for which approval of variation is sought
申 請 修 訂 的 條 款 或 事 項
Drawings attached in Part B and conditions 2.12 & 6.12 in Part C of VEP-004/1999/A/EP-007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04/1999/A/EP-007中 B部 附 載 的 圖 和 C部 第 2.12及 6.12項 條 件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1) Feasibility Study and Preliminary Design for Tseung Kwan O Extension Quarry Bay Congestion Relief Works Detaile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R9T, Volumes I to III (Register No. EIA-120/B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hase I EIA Report]
(1) 地 鐵 將 軍 澳 支 線 詳 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R9T, 第 一 至 三 冊 (登 記 編 號 EIA-120/BC)[下 稱 第 一 期 環 評 報 告 ]

(2) Tseung Kwan O Extension Phase II: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ister No. EIA-132/B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hase II EIA Report]
(2) 將 軍 澳 支 線 第 二 期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登 記 編 號 : EIA-132/BC)[下 稱 第 二 期 環 評 報 告 ]

(3)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VEP-004/1999/A/EP-007 issued on 12 March 1999.
(3) 已 簽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編 號 VEP-004/1999/A/EP-007;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簽 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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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 期

Elvis W.K. AU 區 偉 光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環 境 保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MTR Tseung Kwan O Extension - Phases I & II.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地 鐵 將 軍 澳 支 線 - 第 一 及 二 期 [本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下 稱 「 工 程 項 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A railway,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and a railway depot.
鐵 路 、 其 相 聯 車 站 及 鐵 路 車 廠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Drawings TKE/K/00/CIP/P02/001A, 002A and 003A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show the locations of the railway alignment, its six associated stations, ancillary buildings, the railway depot and construction sites (including temporary work sites)
本 許 可 證 附 載 的 圖 TKE/K/00/CIP/P02/001A, 002A 和 003A, 顯 示 鐵 路 路 線 及 其 6個 相 聯 車 站 、 附 屬 建 造 物 、 鐵 路 車 廠 和 建 造 工 地 (包 括 臨 時 工 地)的 位 置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MTRC Tseung Kwan O Extension - Phases I & II include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地 鐵 將 軍 澳 支 線 - 第 一 及 二 期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的 建 造 和 營 辦 :

(a) A new Tseung Kwan O Line by means of a junction east of Tseung Kwan O Station providing two services; one from Po Lam Station and one from Area 86 Station in the south of Tseung Kwan O New Town (Area 86), to Tseung Kwan O Station. The Tseung Kwan O Line will run in tunnel, westward through Tiu Keng Leng and Yau Tong Stations to connect with the existing Eastern Harbour Crossing.
(a) 在 將 軍 澳 站 東 面 交 界 處 建 設 一 條 新 將 軍 澳 線 以 提 供 兩 行 列 車 服 務 , 一 行 由 寶 林 站 開 出 , 另 一 行 由 將 軍 澳 新 市 鎮 南 面 的 86區 車 站 開 出 , 前 往 將 軍 澳 站 。 將 軍 澳 線 會 在 隧 道 內 行 駛 , 向 西 經 過 調 景 嶺 站 和 油 塘 站 , 連 接 現 時 的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

(b) A diversion of the existing Kwun Tong Line from the existing Lam Tin Station, to the Yau Tong and Tiu Keng Leng Stations, where cross platform interchanges will be provided with the Tseung Kwan O Line services.
(b) 由 現 時 的 藍 田 站 把 現 時 的 觀 塘 線 改 道 , 伸 延 至 油 塘 站 及 調 景 嶺 站 , 而 這 兩 個 車 站 將 會 設 置 前 往 將 軍 澳 線 各 班 列 車 的 橫 過 月 台 轉 車 處 。

(c) Interchange facilities between the Tseung Kwan O Line and the diverted Kwun Tong Line at Yau Tong and Tiu Keng Leng Stations, with appropriate tunnel configurations in the Black Hill Tunnels.
(c) 將 軍 澳 線 與 改 道 的 觀 塘 線 之 間 在 油 塘 站 及 調 景 嶺 站 的 轉 車 設 施 , 並 於 五 鬼 山 隧 道 內 設 合 適 的 隧 道 配 置 。

(d) Six new stations along the railway alignment, ie. Yau Tong Station, Tiu Keng Leng Station, Tseung Kwan O Station, Hang Hau Station, Po Lam Station and the Station in Area 86.
(d) 鐵 路 沿 線 設 有 6個 新 車 站 , 即 油 塘 站 、 調 景 嶺 站 、 將 軍 澳 站 、 坑 口 站 、 寶 林 站 和 於 86區 的 車 站 。

(e) A railway depot, to be provided in Area 86, for stabling trains and maintenance required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Tseung Kwan O Line.
(e) 將 於 86區 興 建 鐵 路 車 廠 , 供 列 車 停 放 及 將 軍 澳 線 運 作 維 修 之 用 。

(f) Ancillary buildings including traction substations and ventilation buildings.
(f) 附 屬 建 築 物 包 括 牽 引 分 站 和 通 風 建 築 物 。

(Other descriptions of the scale and scope of the Project are given in section 1.2.2 of the Phase I EIA Report, Volume II and section 1.2.2 of the Phase II EIA Repor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permit.)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的 其 他 說 明 , 載 列 於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第 一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二 冊 第 1.2.2條 , 以 及 第 二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1.2.2條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有 關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於 翌 日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述 的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1.8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本 部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為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2.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聘 用 一 名 至 少 具 有 7年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的 環 境 經 理 。 環 境 經 理 須 核 證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體 環 境 表 現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與 環 境 監 察 和 審 核 有 關 的 文 件 , 以 及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

2.2 在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前 , 須 設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領 導 , 及 須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即 第 一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三 冊 )及 第 二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8節 所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負 責 全 面 實 施 和 管 理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2.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份 噪 音 管 理 計 劃 , 其 中 載 有 1:1000比 例 的 圖 則 及 /或 解 釋 說 明 文 件 , 顯 示 工 程 項 目 在 各 相 關 路 段 施 工 時 須 採 取 的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 圖 則 及 /或 解 釋 說 明 文 件 在 存 放 前 須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以 能 符 合 第 一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二 冊 第 3.3.49至 3.4.67節 , 以 及 第 二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3.7.1至 3.9.9節 所 載 的 資 料 或 建 議 。 噪 音 管 理 計 劃 不 可 包 括 其 他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所 涵 蓋 的 措 施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2.4 在 坑 口 段 施 工 前 , 須 為 圖 A所 示 的 新 界 婦 孺 福 利 會 梁 省 德 小 學 (NHAH9)提 供 隔 音 及 空 調 設 備 。

2.5 在 寶 林 段 施 工 前 , 須 為 圖 B所 示 的 景 林 天 主 教 小 學 (NPOL2)、 順 德 聯 誼 會 梁 潔 華 小 學 (NPOL6)和 順 德 聯 誼 會 鄭 裕 彤 中 學 (NPOL9)提 供 隔 音 及 空 調 設 備 。

2.6 在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份 有 關 所 有 建 造 工 地 的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須 依 據 第 一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二 冊 第 5.3.27、 5.3.44至 5.3.49節 以 及 第 二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5.7.2、 5.7.20至 5.7.24節 所 詳 載 的 廢 物 管 理 層 次 及 緩 解 措 施 , 並 在 存 放 前 須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不 可 包 括 其 他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所 涵 蓋 的 措 施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2.7 須 就 所 有 建 造 工 地 進 行 勘 察 (包 括 通 往 工 地 的 道 路 )以 確 定 各 類 植 物 的 分 布 和 數 量 並 記 錄 於 圖 上 , 及 找 出 哪 些 樹 木 及 植 物 須 予 保 留 或 再 種 植 。 在 建 造 工 地 施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就 所 建 造 工 地 向 署 長 提 交 3份 勘 察 報 告 連 同 1:1000比 例 的 圖 則 , 以 顯 示 所 有 須 給 與 保 留 或 再 種 植 的 植 物 , 以 待 批 准 。 勘 察 報 告 及 圖 則 在 提 交 前 須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2.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為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補 償 性 再 種 植 工 作 前 須 就 所 有 建 造 工 地 , 向 署 長 提 交 3份 補 償 性 再 種 植 計 劃 , 以 待 批 准 。 補 償 性 再 種 植 計 劃 須 涵 蓋 本 地 品 種 並 在 提 交 前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以 證 明 符 合 上 文 第 2.7項 條 件 所 核 准 的 勘 察 報 告 及 圖 則 所 載 的 資 料 科 及 建 議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2.9 在 任 何 建 造 工 地 施 工 前 , 須 沿 該 建 造 工 地 邊 界 豎 立 柵 欄 , 以 免 由 於 不 能 控 制 的 建 造 作 業 對 周 圍 環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2.10 在 展 開 建 造 構 築 物 的 工 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份 1:1000比 例 的 視 覺 及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 以 顯 示 所 有 地 面 上 構 築 物 的 設 計 在 視 覺 上 能 融 合 周 圍 環 境 , 並 且 已 在 這 些 構 築 物 周 圍 空 間 種 植 , 以 減 低 視 覺 美 觀 方 面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 以 待 批 准 。 視 覺 及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在 提 交 前 須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2.11 在 毗 鄰 茜 草 灣 堆 填 區 和 將 軍 澳 第 一 期 堆 填 區 的 隧 道 分 段 施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份 堆 填 區 沼 氣 安 全 計 劃 , 概 述 建 造 方 法 以 及 相 應 的 監 察 程 序 、 預 防 措 施 和 緊 急 程 序 , 以 處 理 有 關 隧 道 各 段 施 工 時 可 能 洩 出 的 堆 填 區 沼 氣 。 堆 填 區 沼 氣 安 全 計 劃 須 顯 示 , 堆 填 區 沼 氣 對 施 工 期 構 成 的 風 險 已 獲 妥 善 解 決 , 而 堆 填 區 風 險 也 符 合 BS 6164:19/90標 準 的 規 定 。 堆 填 區 沼 氣 安 全 計 劃 在 存 放 前 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堆 填 區 沼 氣 安 全 計 劃 不 可 包 括 其 他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所 涵 蓋 的 措 施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2.12 在 毗 鄰 茜 草 灣 堆 填 區 和 將 軍 澳 第 一 期 堆 填 區 的 隧 道 分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1000比 例 的 設 計 圖 則 及 /或 設 計 報 告 , 以 展 示 :

(a) 有 關 隧 道 分 段 的 設 計 已 包 括 建 造 防 止 氣 體 滲 漏 的 膜 層 包 圍 , 以 防 止 堆 填 區 沼 氣 和 滲 濾 污 水 滲 入 隧 道 內 ;

(b) 在 有 關 隧 道 分 段 , 包 括 所 有 乘 客 月 台 或 乘 客 可 出 入 的 同 類 地 方 , 均 已 設 計 安 裝 抽 氣 系 統 , 使 營 辦 期 間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甲 烷 及 /或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均 不 可 超 逾 0.5%(以 容 積 計 )。

設 計 圖 則 及 / 或 設 計 報 告 在 存 放 前 須 先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實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文 本 。

2.12a 在 毗 鄰 茜 草 灣 堆 填 區 的 隧 道 分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1000比 例 的 設 計 圖 則 及 /或 設 計 報 告 , 展 示 設 計 已 納 入 永 久 堆 填 區 沼 氣 監 察 及 警 報 系 統 , 以 監 察 有 關 隧 道 分 段 內 存 在 的 甲 烷 和 二 氧 化 碳 。 堆 填 區 沼 氣 監 察 及 警 報 系 統 須 連 接 控 制 系 統 , 以 中 央 操 控 及 即 時 找 出 發 生 問 題 的 地 點 , 並 用 以 自 行 啟 動 各 級 行 動 , 以 便 :

(a) 當 隧 道 內 任 何 一 處 的 甲 烷 或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高 達 0.5%(以 容 積 計 )時 , 即 會 採 取 行 動 使 空 氣 質 素 恢 復 正 常 ;

(b) 當 甲 烷 高 達 1%(以 容 積 計 )或 二 氧 化 碳 高 達 1.5%(以 容 積 計 )時 , 即 會 啟 動 警 報 系 統 , 並 停 止 運 作 及 疏 散 隧 道 內 的 人 士 。

設 計 圖 則 及 / 或 設 計 報 告 在 存 放 前 須 先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實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文 本 。

2.13 在 第 86區 火 車 站 和 車 廠 施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套 1:1000比 例 的 設 計 圖 則 及 / 或 設 計 報 告 , 以 顯 示 :

(a) 在 第 86區 火 車 站 / 車 廠 的 密 封 或 在 地 面 之 下 的 建 築 物 間 隔 , 在 設 計 上 能 防 止 堆 填 區 沼 氣 聚 積 ;

(b) 進 入 第 86區 火 車 站 / 車 廠 的 間 隔 、 空 間 、 密 封 地 區 或 類 似 地 方 的 喉 管 , 設 計 上 能 防 止 堆 填 區 沼 氣 從 接 駁 位 滲 入 ; 及

(c) 建 築 物 間 隔 內 的 空 氣 質 素 將 會 維 持 於 安 全 及 健 康 水 平 , 且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甲 烷 及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不 可 超 逾 0.5%(以 容 積 計 )。

設 計 圖 則 及 / 或 設 計 報 告 在 存 放 前 須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2.14 在 毗 鄰 茜 草 灣 堆 填 區 及 將 軍 澳 第 一 期 堆 填 區 的 隧 道 各 分 段 施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份 施 工 期 滲 濾 污 水 監 察 計 劃 , 以 及 施 工 期 的 排 水 可 能 受 滲 濾 污 水 污 染 的 處 理 及 / 或 排 放 的 應 變 計 劃 , 以 待 批 准 。 施 工 期 滲 濾 污 水 監 察 計 劃 和 應 變 計 劃 在 提 交 前 須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2.15 上 文 第 2.3、 2.6、 2.11、 2.12、 2.12a及 2.13項 條 件 規 定 存 放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意 見 後 1個 月 內 依 據 其 意 見 (如 有 者 )作 出 更 改 , 或 按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措 施

3.1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時 , 須 根 據 上 文 第 2條 所 核 准 或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載 實 施 所 有 設 計 及 / 或 施 工 期 措 施 。

3.2 如 在 將 軍 澳 段 竣 工 前 , 如 圖 C所 示 的 第 55區 南 部 建 議 的 學 校 (N1)和 第 56區 東 部 建 議 的 學 校 (N2), 以 及 第 56區 建 議 的 診 所 (N3)已 告 啟 用 , 則 須 在 啟 用 前 為 有 關 學 校 / 診 所 提 供 隔 音 及 空 調 設 備 。

3.3 須 參 照 附 件 A按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實 施 措 施 以 緩 解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所 導 致 的 水 質 影 響 。

3.4 就 工 程 項 目 動 工 挖 掘 在 《 環 保 署 技 術 通 告 第 1-1-92號 》 內 被 界 定 為 嚴 重 受 污 染 的 沉 積 物 時 , 須 使 用 密 封 式 抓 斗 。

3.5 所 有 建 造 工 地 不 得 使 用 由 熱 帶 硬 木 製 成 的 夾 板 作 為 圍 板 或 土 地 平 整 材 料 。

3.6 不 可 干 擾 如 圖 D所 示 已 植 有 兩 個 受 保 護 品 種 淡 紫 百 合 及 白 蝶 蘭 的 地 方 。

3.7 為 減 低 土 壤 侵 蝕 , 應 儘 量 減 少 干 擾 工 地 的 植 物 ; 此 外 , 對 建 造 工 地 的 任 何 外 露 地 面 , 在 該 建 造 工 地 或 該 工 地 土 壤 外 露 的 部 分 進 行 最 後 一 次 建 造 作 業 後 6個 月 內 , 應 利 用 噴 草 及 / 或 種 植 方 法 , 使 95%的 地 面 有 栽 種 植 物 覆 蓋 。

3.8 須 在 下 列 建 造 工 地 實 施 下 述 特 定 的 緩 解 措 施 :

(a) 油 塘 段 -

(i) 車 站 圍 箱 須 與 斜 坡 毗 鄰 的 岩 石 削 坡 結 合 一 起 , 以 盡 量 減 少 削 斜 坡 所 產 生 的 景 觀 影 響 。 須 盡 量 減 少 在 現 有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開 拓 泥 土 削 斜 坡 , 以 減 輕 對 景 觀 的 影 響 , 並 須 隨 後 栽 種 植 物 , 使 因 工 程 而 被 清 除 的 植 物 得 以 恢 復 原 貌 ;

(ii) 須 在 車 站 圍 箱 頂 部 的 基 座 平 台 建 設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 以 代 替 在 高 超 道 / 茶 果 嶺 交 界 處 失 去 的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

(b) 調 景 嶺 段 -

(i) 須 盡 量 減 少 在 山 邊 開 拓 泥 土 削 坡 以 減 輕 對 景 觀 的 影 響 , 並 須 隨 後 栽 種 植 物 , 使 因 工 程 而 被 清 除 的 植 物 得 以 恢 復 原 貌 。

3.9 在 毗 鄰 茜 草 灣 堆 填 區 及 將 軍 澳 第 一 期 堆 填 區 的 隧 道 分 段 施 工 時 , 須 根 據 上 文 第 2.11項 條 件 所 存 放 的 堆 填 區 沼 氣 安 全 計 劃 實 施 堆 填 區 沼 氣 監 察 程 序 、 預 防 措 施 及 緊 急 程 序 。 監 察 結 果 須 按 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再 向 署 長 匯 報 。 任 何 程 序 及 / 或 措 施 上 的 更 改 , 須 在 實 施 前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核 證 的 更 改 須 隨 即 在 下 一 月 份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註 明 。

3.10 在 第 86區 的 車 站 及 車 廠 施 工 時 , 須 採 取 環 保 署 發 表 的 《 堆 填 區 沼 氣 危 險 評 估 指 引 》 第 8章 所 載 的 預 防 和 安 全 措 施 。

3.11 在 毗 鄰 茜 草 灣 堆 填 區 及 將 軍 澳 第 一 期 堆 填 區 的 隧 道 分 段 施 工 時 , 須 實 施 根 據 上 文 第 2.14項 條 件 所 核 准 的 監 察 計 劃 及 應 變 計 劃 以 監 察 及 處 理 施 工 時 受 滲 濾 污 水 污 染 的 排 水 。 監 察 結 果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再 按 月 向 署 長 匯 報 。 監 察 計 劃 和 應 變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須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並 獲 署 長 批 准 方 可 實 施 。

3.12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時 , 須 實 施 根 據 上 文 第 2.3、 2.6及 2.10項 條 件 所 核 准 或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載 的 噪 音 、 廢 物 及 景 觀 設 計 及 / 或 緩 解 措 施 。 措 施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以 能 符 合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環 境 表 現 要 求 , 才 可 實 施 。 經 核 證 的 更 改 須 隨 即 在 下 一 月 份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中 載 述 。

4.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及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須 按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即 第 一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三 冊 )和 第 二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8節 所 訂 立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實 施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須 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以 證 明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 才 可 提 交 署 長 以 待 批 准 。

4.2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對 噪 音 及 空 氣 質 素 監 察 進 行 採 樣 及 測 量 :

a)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噪 音 及 空 氣 質 素 基 線 監 察 ;

b) 在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定 次 數 的 噪 音 及 空 氣 質 素 影 響 監 察 ;

c) 如 超 逾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指 定 準 則 , 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所 載 的 事 故 應 變 計 劃 ,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 及

d) 在 收 集 數 據 或 完 成 補 救 行 動 的 3個 工 作 天 內 記 錄 和 保 存 上 文 (a)至 (c)項 的 詳 情 , 用 作 擬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並 備 妥 有 關 資 料 以 便 在 工 地 查 閱 。

4.3 在 任 何 會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的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4.4 在 須 提 交 報 告 的 月 份 結 束 後 10個 工 作 天 內 ,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5份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的 每 月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報 告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4.5 根 據 上 文 第 4.3及 4.4項 條 件 規 定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意 見 1個 月 內 或 署 長 另 指 的 時 間 內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作 出 修 改 。

4.6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的 事 故 應 變 計 劃 所 載 述 的 行 動 , 須 根 據 事 故 應 變 計 劃 所 訂 明 的 時 限 或 按 署 長 同 意 的 時 間 內 妥 善 進 行 。

4.7 所 有 按 許 可 證 本 條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須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地 方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為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5. 投 入 運 作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5.1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 整 個 鐵 路 車 廠 須 興 建 無 間 斷 的 混 凝 土 基 座 平 台 上 蓋 及 混 凝 土 邊 牆 , 除 排 氣 口 外 不 得 設 有 孔 隙 , 以 便 把 鐵 路 車 廠 與 車 廠 外 任 何 毗 鄰 的 現 有 或 計 劃 中 的 噪 音 感 應 強 用 地 分 隔 。

5.2 在 通 風 系 統 運 作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3份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的 審 核 報 告 , 證 明 第 一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二 冊 第 3.5.10條 及 第 二 期 環 評 報 告 第 3.3.7及 3.10.7條 所 載 通 風 系 統 的 建 議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已 經 圓 滿 竣 工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5.3 在 鐵 路 車 廠 投 入 運 作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套 第 86區 鐵 路 車 廠 的 意 外 溢 洩 行 動 計 劃 , 以 待 批 准 。 意 外 溢 洩 行 動 計 劃 應 確 保 任 何 意 外 溢 洩 事 件 會 即 時 處 理 及 不 會 影 響 任 何 水 體 。 計 劃 提 交 前 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意 外 溢 洩 行 動 計 劃 不 得 包 括 其 他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所 涵 蓋 的 措 施 。

5.4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一 份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的 審 核 報 告 , 證 明 上 述 第 2.12、 第 2.12a及 第 2.13項 條 件 所 說 明 與 堆 填 區 風 險 有 關 的 各 項 設 計 措 施 , 已 經 圓 滿 竣 工 。

5.5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 須 制 訂 運 作 手 冊 、 保 養 手 冊 及 應 急 計 劃 。 運 作 手 冊 及 /或 保 養 手 冊 須 包 括 :

(a) 氣 體 監 察 及 警 報 系 統 進 行 定 期 校 準 及 保 養 的 規 定 ;

(b) 每 日 進 行 監 察 以 確 保 堆 填 區 沼 氣 在 非 運 作 期 間 , 不 會 積 聚 至 可 使 當 日 首 班 列 車 觸 發 火 警 或 爆 炸 的 濃 度 ;

(c) 定 期 進 行 裂 縫 狀 況 勘 測 , 以 及 測 量 從 裂 縫 滲 入 的 氣 體 (如 有 的 話 )。

應 急 計 劃 須 載 明 當 超 逾 了 上 述 第 2.12a(c)項 條 件 的 行 動 極 限 時 將 採 取 的 行 動 , 包 括 任 何 疏 散 程 序 。 環 境 經 理 須 證 明 運 作 手 冊 、 保 養 手 冊 及 應 急 計 劃 已 加 入 對 堆 填 區 沼 氣 相 關 風 險 及 上 述 規 定 的 考 慮 。

5.6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份 運 作 階 段 滲 漏 污 水 監 察 計 劃 , 以 及 工 程 項 目 運 作 階 段 的 排 水 可 能 受 滲 漏 污 水 污 染 的 處 理 及 /或 排 放 應 變 計 劃 。 運 作 階 段 滲 漏 污 水 監 察 計 劃 及 應 變 計 劃 , 在 提 交 前 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的 副 本 。

5.7 在 第 86區 已 規 劃 綜 合 發 展 區 內 最 靠 近 將 軍 澳 第 106區 與 環 保 大 道 之 間 一 段 露 天 路 軌 的 中 學 收 生 之 前 , 或 在 該 位 置 的 住 宅 大 廈 群 入 伙 之 前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西 行 線 主 路 軌 、 東 行 線 主 路 軌 及 反 向 滑 行 路 軌 各 段 露 天 路 軌 的 南 面 , 分 別 提 供 長 13米 、 10米 及 15米 的 懸 臂 式 隔 音 屏 障 。 隔 音 屏 障 的 位 置 及 典 型 切 面 , 分 別 如 圖 F及 G所 示 。 隔 音 屏 障 須 為 連 續 申 延 的 吸 音 固 體 構 造 物 , 表 面 密 度 不 得 低 於 10千 克 /平 方 米 。 就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經 環 境 經 理 核 証 的 審 核 報 告 , 以 示 明 隔 音 屏 障 已 經 圓 滿 竣 工 。

5.8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交 令 署 長 滿 意 的 表 現 測 試 建 議 書 , 以 示 明 在 地 面 壓 載 路 軌 內 側 25米 處 量 度 嘈 音 時 , 新 的 8卡 電 動 多 單 元 列 車 、 2卡 火 車 頭 及 4卡 鐵 路 貨 車 , 分 別 可 符 合 最 高 水 平 在 時 速 80公 里 為 78分 貝 (A)、 在 時 速 65公 里 為 87分 貝 (A)及 在 時 速 65公 里 為 84.7分 貝 (A)的 標 準 。 表 現 測 試 建 議 書 須 經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5.9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以 第 5.8項 條 件 為 基 礎 , 測 試 電 動 多 單 元 列 車 、 火 車 頭 及 鐵 路 貨 車 的 表 現 , 並 向 署 長 存 放 表 現 測 試 報 告 。 表 現 測 試 報 告 須 經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6. 運 作 期 間 的 措 施

6.1 工 程 項 目 運 作 期 間 , 須 根 據 上 文 第 5條 所 核 准 或 存 放 的 文 件 所 載 實 施 所 有 設 計 及 / 或 運 作 期 緩 解 措 施 。

6.2 工 程 項 目 的 所 有 空 調 系 統 , 須 使 用 符 合 蒙 特 利 爾 議 定 書 的 非 消 耗 臭 氧 層 製 冷 劑 。

6.3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後 6個 月 內 , 所 有 建 造 工 地 的 各 項 補 償 再 種 植 工 作 須 按 照 上 述 第 2.8項 條 件 批 准 的 補 償 再 種 植 計 劃 進 行 。

6.4 凡 車 站 附 近 屬 於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負 責 的 範 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護 養 種 植 範 圍 以 清 除 攀 緣 植 物 , 並 確 保 樹 木 在 種 植 工 作 完 成 後 首 兩 年 可 以 存 活 。

6.5 在 工 程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後 6個 月 內 , 在 常 寧 路 、 培 成 路 、 將 軍 澳 D1、 P1及 P2路 , 以 及 市 鎮 公 園 附 近 地 方 曾 受 干 擾 的 預 先 栽 種 植 物 , 須 已 復 原 原 貌 , 而 各 項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也 須 依 據 上 述 第 2.10項 條 件 批 准 的 視 覺 及 景 觀 美 化 圖 則 完 成 。

6.6 凡 車 站 附 近 屬 於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負 責 的 範 圍 , 在 景 觀 美 化 修 復 工 程 完 成 後 首 兩 年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監 察 及 維 持 景 觀 美 化 修 復 措 施 的 成 效 。

6.7 在 第 86區 鐵 路 車 廠 運 作 期 間 , 須 執 行 下 列 緩 解 措 施 以 控 制 溢 濺 油 及 漏 油 的 問 題 :

(a) 所 有 貯 油 量 高 的 機 器 維 修 區 須 設 在 堅 硬 的 地 台 上 及 築 堤 防 漏 , 並 設 置 沉 澱 物 收 集 器 及 截 油 器 ;

(b) 收 集 器 及 截 洗 器 須 定 期 清 潔 及 保 養 , 尤 其 是 在 發 生 意 外 溢 洩 事 故 之 後 ; 及

(c) 任 何 可 能 漏 油 的 裝 置 及 設 備 , 須 置 備 木 糠 、 沙 或 同 樣 物 料 的 夾 層 。

6.8 在 第 86區 鐵 路 車 廠 運 作 期 間 , 須 執 行 以 下 緩 解 措 施 以 盡 量 減 低 廢 水 排 放 的 影 響 :

(a) 排 放 前 須 在 酸 洗 設 施 進 行 有 效 的 酸 中 和 ;

(b) 須 採 取 審 慎 的 管 理 方 法 , 以 盡 量 減 少 酸 的 用 量 ;

(c) 須 盡 量 將 自 動 清 洗 設 施 內 的 水 循 環 再 用 ;

(d) 最 好 使 用 可 作 生 物 降 解 的 清 潔 劑 。

6.9 隧 道 滲 流 須 先 經 油 /油 脂 截 流 器 處 理 , 才 排 入 雨 水 渠 。

6.10 須 設 置 清 楚 分 隔 的 排 水 系 統 , 將 未 受 污 染 的 水 與 已 受 鐵 路 車 廠 所 排 出 的 碳 氫 化 合 物 、 重 金 屬 或 其 他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化 學 品 污 染 的 污 水 分 隔 開 。

6.11 依 據 第 5.3項 條 件 存 放 的 鐵 路 車 廠 意 外 溢 洩 行 動 計 劃 , 須 予 以 執 行 。 意 外 溢 洩 行 動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執 行 前 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並 得 到 署 長 批 准 。

6.12 須 在 下 列 地 點 進 行 甲 烷 、 二 氧 化 碳 及 氧 氣 的 氣 體 監 察 計 劃 , 為 期 起 碼 6個 月 :

(a) 在 第 86區 鐵 路 車 站 /車 廠 地 下 的 沙 井 、 槽 井 及 類 似 的 地 穴 , 須 每 月 進 行 監 察 一 次 ;

(b) 建 築 物 間 隔 , 包 括 車 站 、 機 房 及 第 86區 鐵 路 車 站 及 車 廠 平 台 空 穴 下 的 地 方 , 須 每 兩 星 期 進 行 監 察 一 次 ;

(c) 在 第 86區 鐵 路 車 廠 工 地 邊 界 北 端 一 帶 設 置 的 監 測 井 , 須 每 月 進 行 監 察 一 次 ;

(d) 茜 草 灣 堆 填 區 及 將 軍 澳 第 一 期 堆 填 區 毗 鄰 的 隧 道 分 段 內 的 甲 烷 濃 度 , 須 在 每 日 開 出 首 班 列 車 前 進 行 檢 查 , 以 確 保 甲 烷 濃 度 以 容 積 計 不 超 逾 0.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向 署 長 提 交 3份 載 明 上 述 (a)至 (d)項 監 察 結 果 的 每 月 報 告 , 並 須 建 議 應 否 在 6個 月 監 察 期 期 間 及 之 後 執 行 額 外 的 保 護 措 施 及 /或 監 察 工 作 。 在 6個 月 的 監 察 期 屆 滿 後 , 在 毗 鄰 將 軍 澳 第 一 期 堆 填 區 的 隧 道 分 段 內 進 行 的 甲 烷 濃 度 監 測 工 作 如 要 停 止 , 須 獲 署 長 批 准 。 每 月 報 告 在 提 交 前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實 。 署 長 可 要 求 額 外 數 量 的 文 本 。

6.13 在 運 作 期 間 , 依 據 第 5.6項 條 件 批 准 的 運 作 階 段 滲 漏 污 水 監 察 計 劃 及 應 變 計 劃 , 須 予 以 執 行 。 監 察 計 劃 及 應 變 計 劃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在 執 行 前 須 經 由 環 境 經 理 核 證 , 並 得 到 署 長 批 准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辦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或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聘 用 合 適 的 專 家 以 評 估 與 堆 填 區 沼 氣 移 動 相 關 的 風 險 , 並 為 工 程 項 目 提 供 合 適 的 保 護 措 施 , 全 部 是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的 責 任 及 義 務 。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並 不 意 味 所 提 供 的 保 護 措 施 已 足 夠 , 也 不 會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遵 守 任 何 其 他 的 法 例 規 定 。

7. 由 於 VEP-009/2000號 申 請 , B部 夾 附 的 圖 則 已 更 換 , 第 2.12、 第 2.15、 第 5.4、 第 5.5及 第 6.12項 條 件 已 作 修 改 , 而 第 2.12a項 額 外 條 件 亦 已 附 加 在 本 許 可 證 上 。

附 件 A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的 水 質 影 響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以 緩 解 建 造 期 間 工 作 徑 流 和 排 水 造 成 的 水 質 影 響 :

(a) 在 暴 雨 期 間 , 露 天 堆 存 而 體 積 超 逾 50立 方 米 的 建 築 材 料 (如 石 料 、 沙 及 填 料 ), 須 以 帆 布 或 同 類 質 地 的 布 料 覆 蓋 。 須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建 築 物 料 、 泥 土 、 淤 泥 或 碎 屑 沖 入 任 何 排 水 系 統 ;

(b)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沙 井 (包 括 新 建 的 沙 井 )須 經 常 覆 蓋 及 密 封 , 以 防 止 淤 泥 、 建 築 材 料 或 碎 屑 被 沖 入 排 水 系 統 , 以 及 暴 雨 徑 流 被 引 入 污 水 渠 。 須 阻 止 讓 地 面 徑 流 排 入 污 水 渠 以 免 超 出 污 水 排 污 系 統 的 負 荷 。

(c) 與 暴 雨 有 關 的 預 防 措 施 /行 動 如 下 :

(I) 年 中 可 能 出 現 暴 雨 時 採 取 的 預 防 措 施

(i)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渠 道 及 沙 井 應 進 行 保 養 , 而 沉 澱 的 淤 泥 和 砂 礫 應 定 期 清 除 。

(ii) 暫 時 外 露 的 斜 坡 表 面 應 用 帆 布 等 物 加 以 覆 蓋 。

(iii) 臨 時 通 道 應 以 碎 石 或 礫 石 加 以 保 護 。

(iv) 應 設 置 截 流 渠 道 (例 如 在 挖 泥 地 點 頂 部 或 邊 緣 )以 避 免 暴 雨 徑 流 沖 刷 外 露 的 泥 土 表 面 。

(v) 坑 道 應 分 小 段 挖 掘 回 填 。 應 採 取 措 施 以 盡 量 避 免 雨 水 流 入 坑 內 。

(II) 暴 雨 將 臨 或 預 測 會 有 暴 雨 時 採 取 的 行 動

(i) 應 檢 查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渠 道 及 沙 井 , 以 確 保 運 作 妥 當 。

(ii) 工 地 內 露 天 堆 存 的 建 築 材 料 (如 石 料 、 沙 及 填 料 )應 以 帆 布 或 同 類 質 地 的 布 料 覆 蓋 。

(iii) 斜 坡 及 堆 存 物 料 的 所 有 臨 時 覆 蓋 物 應 該 縛 緊 。

(III) 在 暴 雨 期 間 或 之 後 採 取 的 行 動

(i) 應 檢 查 及 保 養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渠 道 及 沙 井 , 以 確 保 運 作 狀 況 令 人 滿 意 。

(d) 所 有 車 輛 及 裝 置 在 離 開 建 造 工 地 之 前 須 進 行 清 潔 , 以 確 保 在 施 工 期 間 , 車 輛 及 裝 置 沒 有 把 泥 土 、 碎 屑 及 類 似 物 料 留 在 路 面 。 每 個 工 地 出 口 設 置 的 輪 胎 清 洗 處 用 作 清 洗 輪 胎 的 水 , 應 至 少 每 星 期 沉 澱 一 次 及 把 沙 與 淤 泥 清 除 , 以 確 保 這 個 程 序 繼 續 發 揮 效 能 。

(e) 如 果 與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的 建 造 工 程 會 影 響 到 油 塘 與 調 景 嶺 之 間 的 任 何 小 型 水 道 , 須 利 用 隔 濾 、 覆 蓋 或 設 置 下 水 道 的 方 式 , 並 執 行 廢 物 管 理 程 序 及 提 供 排 水 設 施 , 以 保 護 水 體 免 受 工 地 作 業 活 動 影 響 。

(f) 在 工 地 建 立 初 時 , 須 在 工 地 四 周 建 造 周 邊 斷 流 渠 及 在 內 部 建 造 排 水 裝 置 。 所 有 雨 水 應 引 入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而 該 等 設 施 須 符 合 署 長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 第 1/94號 附 錄 A1內 載 明 的 指 引 。

(g) 建 造 工 程 須 安 排 至 以 盡 量 避 免 在 雨 季 期 間 (四 月 至 九 月 )進 行 地 面 挖 泥 工 程 。 土 方 工 程 完 成 後 ,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把 所 有 外 露 泥 土 穩 定 。

(h) 工 地 的 斜 坡 總 數 須 盡 量 減 少 , 以 減 輕 地 面 水 流 可 能 造 成 的 侵 蝕 , 而 所 有 行 車 的 範 圍 及 通 道 , 須 鋪 設 粗 石 道 碴 保 護 。

(i) 在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 廢 水 須 先 經 沉 澱 才 可 排 放 , 而 所 採 用 的 沉 澱 池 容 量 要 足 夠 , 由 預 先 製 成 每 個 約 6至 8立 方 米 的 獨 立 槽 池 組 成 。 如 果 需 要 進 行 更 精 細 的 沉 澱 程 序 , 須 附 加 使 用 物 理 及 化 學 過 濾 器 。

(j) 隧 道 工 程 作 業 所 收 集 的 地 下 水 及 鑽 井 水 , 內 含 的 淤 泥 須 以 妥 善 設 計 的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如 指 定 的 流 動 沉 澱 池 )清 除 , 才 把 水 排 入 雨 水 渠 。

(k) 所 有 排 水 設 施 及 控 制 侵 蝕 及 沉 積 物 的 裝 置 , 須 定 期 進 行 檢 查 及 保 養 , 以 確 保 在 任 何 時 間 (特 別 是 暴 雨 後 )都 妥 善 有 效 操 作 。

(l) 須 採 取 措 施 以 盡 量 減 少 工 地 排 水 流 入 坑 道 內 。 如 果 必 須 在 雨 季 挖 掘 坑 道 , 則 應 分 小 段 挖 掘 及 回 填 。 從 坑 道 或 地 基 挖 掘 所 抽 出 的 水 , 須 經 由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排 入 雨 水 渠 。

(m) 所 有 燃 料 缸 及 貯 存 區 須 上 鎖 並 設 於 以 堤 圍 密 封 的 範 圍 , 其 容 量 須 相 等 於 最 大 的 燃 料 缸 的 貯 存 量 的 1.1倍 。

(n) 須 使 用 活 動 的 化 糞 式 廁 所 或 污 水 貯 存 池 , 以 控 制 污 水 , 並 定 期 由 有 良 好 信 譽 的 污 水 收 集 商 負 責 收 集 排 放 。

 


圖 A | 圖 B | 圖 C | 圖 D | 圖 F | 圖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