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042/2000/E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42/2000/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499)

10 13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

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42/2000) to KOWLOON - 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t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1 January 2000.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042/2000/D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119/200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42/2000/E).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2000121日將環境許可批予九廣鐵路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的申請編號VEP-0119/2003修訂環境許可編號EP-042/2000/D。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EP-042/2000/E)內。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可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C部所說明及附載的條件。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 and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的文件、批准及許可條件而簽發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1)        Light Rail Transit (LRT) Extension in Tin Shui Wai Reserve Zone and Grade Separation of the LRT with Pui To Road and Tsing Lun Road in Tuen Mun:

Ÿ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November 1999)

Ÿ     Fi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Appendices (November 1999)

Ÿ     Executive Summary (November 1999)

Ÿ     Fi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EM&A Manual)(November 1999)

(Register No. AEIAR-027/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6 January 2000 (Ref : (14) in Annex (17) to EP2/N6/06 Part 3)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3 September 1999 (Application No. AEP-039/1999)

 

(4)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42/2000 issued on 21 January 2000.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7 March 2000 (Application No. VEP- 011/2000).

 

(6)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11/2000/A/EP-042 issued on 1 April 2000.

 

(7)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5 October 2000. (Application No. VEP-030/2000)

 

(8)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30/2000/B/EP-042 issued on 2 November 2000.

 

(9)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2 December 2000 (Application No. VEP-035/2000).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42/2000/C issued on 10 January 2001.

 

(11)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9 September 2002 (Application No. VEP-075/2002).

 

 

(12)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42/2000/D issued on 4 October 2002.

 

(13)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3 October 2003 (Application No. VEP-119/2003).

 

(1)        天水圍預留區輕鐵支線及屯門杯渡路青麟路之輕鐵架空路軌:

Ÿ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199911)

Ÿ     最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附錄(199911)

Ÿ     行政摘要(199911)

Ÿ     最終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199911)

(登記冊編號 : AEIAR-027/1999), [下稱環評報告”]

 

(2)        署長於200016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

 

(3)        許可證持有人於1999923日提交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AEP-039/1999)

 

(4)        2000121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42/2000

 

(5)        許可証持有人於  200037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編號VEP-011/2000和附件

 

(6)        200041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VEP-011/2000/A/EP-042

 

(7)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0105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編號 VEP-030/2000和附件

 

(8)        2000112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VEP-030/2000/B/EP-042

 

(9)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01212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編號VEP-035/2000和附件

 

(10)    2001110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EP-042/2000/C

 

(11)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299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編號VEP-075/2002和附件

 

(12)    2002104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編EP-042/2000/D

 

(13)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31023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編號VEP-119/2003和附件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項目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VEP-011/2000

 

 

 

 

 

 

 

 

 

 

 

 

VEP-030/2000

 

 

 

 

 

 

 

 

 

 

 

 

 

 

VEP-035/2000

 

 

 

 

 

 

 

 

 

 

 

 

 

 

 

 

VEP-075/2002

 

 

 

 

 

 

VEP-119/2003

 

 

 

 

 

 

 

 

7 March 2000

200037

 

 

 

 

 

 

 

 

 

 

 

5 October 2000

2000105

 

 

 

 

 

 

 

 

 

 

 

 

 

12 December 2000

20001212

 

 

 

 

 

 

 

 

 

 

 

 

 

9 September

2002

200299

 

 

 

 

23 October 2003

20031023

 

-    Vary conditions 1.7 and 3.1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042/2000

-    Add condition 2.6 to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VEP-011/2000/A/EP-42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042/2000, C部的第1.7項及第3.1項條件

-    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11/2000/A/EP-42C部加入第2.6項條件

 

-    Vary conditions 1.7, 2.2, 2.4, 3.6 and Appendix B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VEP-011/2000/A/EP-42

-    Add condition 3.7 to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30/2000/B/EP-042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11/2000/A/EP-42C部的第1.7, 2.2, 2.4, 3.6項條件及附錄B

-    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30/2000/B/EP-042C部加入第3.7項條件

 

-    Vary conditions 1.7, 2.4, 3.1, 3.6 and Appendix B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30/2000/B/EP-42

-    Add conditions 2.7 to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42/2000/C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11/2000/B/EP-042C部的第1.7, 2.4, 3.1, 3.6項條件及附錄B

-    環境許可證編號EP-042/2000/CC部加入第2.7項條件

 

 

 

-    Vary Appendix D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42/2000/C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042/2000/C C部附錄D

 

-    Vary condition 4.2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42/2000/D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42/2000/D C部第4.2項條件

 

 

1 April 2000

200041

 

 

 

 

 

 

 

 

 

 

 

2 November

2000

2000112

 

 



 

 

 

 

 

 

 

 

 

 

10 January

2001

2001110

 

 

 

 

 

 

 

 

 

 

 

 

 

 

4 October 2002

200210 4

 

 

 

 

3 November 2003

2003113

 

 

 

 

 

 

 

 

 

 

 

       3 November 2003                                                     

Date

日期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 () 區偉光)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Light Rail Transit (LRT) Extension in Tin Shui Wai Reserve Zone & Grade Separation of the LRT with Pui To Road & Tsing Lun Road in Tuen Mun

天水圍預留區輕鐵支線及屯門杯渡路青麟路之輕鐵架空路軌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Railway, its associated stops and terminus

鐵路、其相聯車站終站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in Tin Shui Wai Reserve Zone, junctions at Pui To Road and Tsing Lun Road in Tuen Mun as shown in Figures 1 to 6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位於天水圍預留區及屯門杯渡路青麟路之匯接點之工程地點載於環境許可證的圖16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Tin Shui Wai Reserve Zone Extension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2.6 km at-grade Light Rail extension and the associated 6 new stops and 1 terminus in the Tin Shui Wai Reserve Zone

天水圍預留區支線

建造及營辦長2.6公里之地面輕鐵支線6相聯新車站1終站

 

Grade Separation at Pui To Road in Tuen Mun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elevated Light Rail track at the existing junctions of Pui To Road in Tuen Mun including a 1.2 km viaduct.

屯門杯渡路之架空路軌

建造及營辦架空輕鐵路軌於現時屯門杯渡路輕鐵匯接點包括1.2公里之架空路軌

 

Grade Separation at Tsing Lun Road in Tuen Mun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elevated Light Rail track at the existing junctions at Tsing Lun Road in Tuen Mun including a 0.3km viaduct.

青麟路之架空路軌

建造及營辦架空輕鐵路軌於現時屯門青麟路輕鐵匯接點包括0.3公里之架空路軌

 


C部(許可證條件)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 下 稱 許 可 證 ) 規 定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第 499章 ) 」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銷 其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第 400章 ) 」 、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311章 ) 」 、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358章 ) 」 、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 第 466章 ) 」 、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第 354章 ) 」 ; 及 其 他 法 例 。 本 許 可 證 本 身 不 能 作 為 依 任 何 法 律 提 起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抗 辯 的 理 由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以 及 本 許 可 證 所 載 的 有 關 文 件 或 本 許 可 證 文 件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 工 地 辦 事 處 查 閱 。 對 本 A部 所 指 的 所 有許 可 證 的 引 用 須 包 括 本 許 可 證 所 指 的 文 件 以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存 放 的 相 關 文 件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並 進 行 所 有 必 需 的 安 排 , 以 確 保 此 類 負 責 人 完 全 理 解 本 許 可 證 包 含 的 所 有 條 件 和 所 有 要 求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所 有 車 輛 的 出 入 口 或 其 他 方 便 的 位 置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展 示 在 張 貼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B部 所 述 的 工 程 項 目 來 建 造 和 營 運 工 程 項 目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工 程 項 目 將 依 據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 登 記 編 號 AEIAR-027/2000) 內 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及 在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文 件 , 並 充 分 考 慮 本 許 可 證 所 說 明 的 資 料 、 緩 解 措 施 和 工 程 更 改 , 或 在 許 可 證 內 載 的 資 料 或 緩 解 措 施 , 或 由 許 可 證 條 件 所 導 致 須 存 放 於 或 由 署 長 核 準 的 緩 解 措 施 , 或 在 工 程 項 目 各 階 段 所 進 行 的 拯 救 或 監 測 措 施 , 進 行 設 計 、 建 造 及 運 作 。 當 在 登 記 冊 內 所 載 建 議 並 沒 有 明 確 在 本 許 可 證 內 指 出 , 此 等 建 議 並 應 同 樣 實 施 。 除 非 , 此 等 建 議 已 在 本 許 可 証 內 已 明 確 指 出 並 不 包 括 內 或 明 確 修 訂 。

 

1.8   按 本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所 有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 如 有 者 ) 後 一 個 月 內 進 行 修 訂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加 以 修 正 。

 

1.9   所 有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文 經 署 長 批 准 的 文 件 、 署 長 沒 有 意 見 的 文 件 或 已 導 從 署 長 經 意 見 修 訂 的 文 件 均 為 本 許 可 證 C部 所 述 許 可 證 條 件 的 組 成 部 分 。 對 文 件 所 作 的 任 何 變 更 應 經 署 長 書 面 或 依 照 相 關 許 可 證 條 件 規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批 准 。 與 文 件 的 任 何 不 符 將 被 視 為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條 例 ( 第 499章 ) 。 在 提 交 文 件 申 請 批 准 前 , 所 作 的 變 更 應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見 下 述 第 2.1條 ) 核 實 , 確 認 其 符 合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內 所 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公 開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給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互 聯 網 網 站 , 或 採 取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為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最 少 在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之 前 二 周 將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日 期 通 知 署 長 。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日 期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立 即 通 知 署 長 。

 

1.12  本 許 可 證 要 求 提 交 署 長 的 所 有 文 件 應 由 專 人 送 達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送 交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2.   在 展 開 工 程 項 目 或 工 程 項 目 特 定 部 分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項 目 工 程 施 工 前 聘 請 一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應 至 少 具 有 七 年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應 負 責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內 規 定 的 職 責 , 並 審 核 整 體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其 中 包 括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的 實 施 、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所 需 要 提 交 的 文 件 及 本 許 可 證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另 外 , 環 境 查 核 人 負 責 驗 證 永 久 及 臨 時 工 作 , 有 關 設 計 圖 則 及 本 許 可 證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的 環 境 可 接 受 性 。

 

2.2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 須 最 少 提 早 一 個 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環 境 小 組 須 由 一 名 在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最 少 有 7年 經 驗 的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督 導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依 據 獲 準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屬 環 評 報 告 的 一 部 份 ) 內 載 的 環 境 監 察 規 定 , 實 施 有 關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此 外 , 環 境 小 組 組 長 須 核 証 永 久 及 臨 時 工 程 在 環 境 上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 相 關 的 設 計 圖 則 和 本 許 可 証 的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

 

2.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最 少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之 前 四 周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 供 署 長 批 准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說 明 建 造 活 動 所 產 生 不 同 類 型 廢 物 的 避 免 、 重 複 利 用 、 恢 復 與 回 收 、 儲 存 、 收 集 、 處 理 及 棄 置 安 排 , 並 應 考 慮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內 載 有 的 緩 解 措 施 。 管 理 計 劃 應 包 括 工 地 的 特 定 因 素 , 例 如 指 定 可 重 複 利 用 及 可 再 生 物 料 的 隔 離 與 臨 時 儲 存 區 等 。 提 交 的 管 理 計 劃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 確 認 其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提 交 管 理 計 劃 內 載 有 的 所 有 建 議 措 施 在 整 個 建 造 期 內 應 得 到 全 面 實 施 。

 

2.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後 六 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1:1000比 例 或 其 他 適 當 比 例 的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說 明 建 造 及 營 運 期 內 的 詳 細 景 觀 建 議 , 並 應 包 括 景 觀 工 程 實 施 計 劃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和 及 在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文 件。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已 批 准 計 劃 總 圖 內 載 的 所 有 建 議 措 施 應 根 據 總 圖 內 規 定 的 細 節 及 時 間 表 , 全 面 實 施 。

 

2.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最 少 在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前 六 周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圖 則 並 附 解 釋 說 明 式 比 例 尺 , 以 說 明 對 整 流 站 ( 即 R16, 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採 取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以 及 有 關 通 風 系 統 的 設 計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規 定 及 建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2.6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至 少 三 個 月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三 套 1:1000比 例 或 經 署 長 同 意 的 其 他 合 適 比 例 的 植 樹 圖 則 呈 交 署 長 批 准 。 圖 則 須 顯 示 將 在 屯 門 市 鎮 公 園 內 進 行 的 植 樹 工 程 詳 情 , 以 補 償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對 附 近 地 方 造 成 的 樹 木 損 失 。 當 署 長 提 出 要 求 時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把 圖 則 的 額 外 複 本 送 交 署 長 。 獲 批 准 的 圖 則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須 按 照 圖 則 所 載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完 全 執 行 。

 

2.7   圖3 所 示 位 於 藍 地 的 整 段 輕 鐵 架 空 路 軌 , 須 設 置高 於 軌 頭  1.4 米 的 實 心 護 牆 , 並 須 在 朝 路 軌 方 向 的 護 牆 設 置 吸 音 襯 層 。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展 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至 少 提 早 6 個 星 期 把 3 套 展 示 設 有 吸 音 襯 層 的 護 牆 設 計 圖 則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3.   建 造 工 程 期 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上 文 第 2.3條 到 2.7條 規 定 存 備 的 提 交 文 件 所 載 , 全 面 實 施 工 程 項 目 的 所 有 相 關 設 計 或 建 造 措 施 。

 

3.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A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的 影 響 。

 

3.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B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工 地 施 工 噪 音 的 影 響 。

 

3.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C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對 景 觀 及 視 覺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3.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D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建 造 期 間 , 對 文 化 遺 產 造 成 的 影 響 。

 

3.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開 始 施 工 後 兩 個 月 內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 供 署 長 批 准 。 提 交 的 計 劃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員 核 實 及 証 明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和 在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已 獲 批 准 的 環 境 管 理 計 劃 須 跟 據 本 許 可 証 第 1.10條 件 提 交 給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獲 批 准 後 , 計 劃 須 於 建 造 期 間 完 全 執 行 。 基 於 執 行 上 的 失 誤 , 會 導 致 執 法 行 動 , 或 本 許 可 証 被 暫 時 吊 消 , 取 消 或 更 改 。

 

3.7   在 海 華 路 工 地 臨 近 屯 門 河 道 的 週 界 設 置 3米 高 的 圍 板 。

 

 

4.   項 目 營 運 前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4.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性 能 測 試 建 議 書 , 以 證 明 項 目 營 運 將 滿 足 下 列 規 定 :

 

(a) 高 架 結 構 的 再 輻 射 噪 音 最 少 比 25m 50kph條 件 下 65dB(A)Lmax噪 音 標 準 低 10dB(A); 以 及

(b) 整 流 站 內 距 變 壓 器 位 2米 處 的 噪 音 水 平 小 於 66dB(A)

 

性 能 測 試 建 議 書 應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認 證 。

 

4.2   環 境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項 目 營 運 開 始 前 , 向 署 長 提 交 三 套 上 述 4.1節 規 定 的 性 能 測 試 報 告 。 性 能 測 試 報 告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認 證 。

 

 

5.   項 目 營 運 期 間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5.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實 施 附 錄 E規 定 的 措 施 , 以 減 輕 營 運 期 間 , 徑 流 及 排 水 的 影 響 。

 

 

6.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要 求

 

6.1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計 劃 應 根 據 作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一 部 分 的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有 的 規 定 實 施 。 對 計 劃 所 作 的 任 何 變 更 應 在 提 交 署 長 申 請 審 批 前 ,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出 具 充 分 理 由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認 證 , 確 認 其 符 合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內 的 有 關 規 定 。

 

6.2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及 噪 音 採 樣 與 測 量 應 透 過 以 下 各 項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進 行 :

 

(a)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對 空 氣 質 素 和 噪 音 進 行 基 線 監 察 ;

(b)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對 空 氣 質 量 和 噪 音 進 行 影 響 監 察 ;

(c)  在 超 出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規 定 標 準 的 情 況 下 , 根 據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內 載 有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 以 及

(d)  在 數 據 收 集 或 補 救 措 施 完 成 後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 填 寫 並 記 錄 上 述 (a) (c)項 的 細 節 , 以 準 備 和 提 交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報 告 , 並 準 備 有 關 資 料 以 備 現 場 檢 查 。

 

6.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影 響 監 察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前 四 周 , 向 署 長 提 交 一 份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的 硬 副 本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認 證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6.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報 告 月 份 結 束 之 日 起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 向 署 長 提 交 一 份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月 報 告 硬 副 本 。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經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認 證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根 據 署 長 要 求 , 提 供 額 外 的 副 本 。

 

6.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根 據 上 述 第 6.3條 及 6.4條 要 求 提 交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及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月 報 告 硬 副 本 的 同 時 , 向 署 長 提 交 各 報 告 的 電 子 副 本 , 以 便 公 眾 透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查 閱 。 除 非 署 長 另 有 規 定 , 電 子 副 本 的 格 式 應 為 超 文 本 標 記 語 言 ( HTML) 格 式 及 便 攜 文 件 格 式 ( PDF 4.0版 或 以 上 ) 。 對 於 HTML格 式 的 副 本 , 應 在 文 件 開 始 處 包 含 可 提 供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報 告 各 章 節 超 級 鏈 接 的 目 錄 頁 。 應 在 正 文 內 作 出 引 用 的 地 方 , 提 供 連 接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報 告 中 插 圖 、 圖 則 及 圖 表 的 超 級 鏈 接 。 除 非 經 環 保 署 長 另 外 批 准 , 報 告 內 的 所 有 圖 片 均 應 為 交 叉 圖 形 交 換 格 式 ( GIF) 。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月 報 告 電 子 副 本 的 內 容 必 須 與 硬 副 本 完 全 相 同 。

 

6.6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內 規 定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應 根 據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內 規 定 的 時 間 , 或 署 長 批 准 的 其 他 時 間 實 施 。

 

6.7   上 述 第 6.2條 規 定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應 在 盡 可 能 短 的 時 間 內 , 且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在 相 關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收 集 後 不 遲 於 兩 周 的 時 間 內 , 以 互 聯 網 網 站 的 形 式 公 佈 , 以 便 公 眾 查 閱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在 建 造 工 程 開 始 後 兩 周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署 長 放 置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的 互 聯 網 網 址 。 互 聯 網 網 址 及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應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互 聯 網 網 站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向 公 眾 提 供 。

 

6.8   上 述 第 6.7條 規 定 的 互 聯 網 網 站 應 能 使 公 眾 方 便 地 接 達 監 察 數 據 ,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a) 接 達 自 工 程 開 始 以 來 收 集 的 所 有 環 境 監 察 數 據 ;

(b) 按 數 據 搜 索 ;

(c) 按 監 察 數 據 類 型 ( 空 氣 質 素 、 水 質 及 噪 音 ) 搜 索 ; 以 及

(d) 提 供 搜 索 後 與 相 關 監 察 數 據 的 超 級 鏈 接 。

 

6.9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手 冊 內 規 定 的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應 事 件 /行 動 計 劃 內 規 定 的 時 間 , 或 根 據 署 長 批 准 的 其 他 時 間 實 施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B部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以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修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以 修 改 後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整 項 或 部 分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人 , 可 以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節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經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長 同 意 後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銷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不 再 展 示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及 營 運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或 營 運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 1) 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或 營 運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任 何 人 建 造 或 營 運 工 程 項 目 時 違 反 本 許 可 証 所 列 出 的 條 件 是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即 屬 犯 罪 -

(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 2,000,000及 監 禁 6個 月 ;

(ii)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 5,000,000及 監 禁 2年 ;

(iii)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首 次 定 罪 , 可 處 第 6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個 月 ;

(iv)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第 二 次 或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 1,000,000及 監 禁 1年 ;

(v)            而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如 該 罪 行 屬 於 持 續 性 質 , 則 法 院 或 裁 判 官 可 就 其 信 納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一 天 另 處 罰 款 $ 10,000

 

7.    在 接 獲 本 許 可 証 30天 內 , 環 境 許 可 証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7條 , 對 本 許 可 証 所 列 出 的 條 件 提 出 上 訴 。

 

8.    由 於 申 請 書 編 號 VEP-011/2000的 提 出 , 已 相 應 更 換 本 許 可 證 夾 附 的 圖 2 , 並 加 入 了 額 外 條 件 第 2.6項 和 修 訂 了 條 件 第 1.7 3.1項 。由 於 申 請 書 編 號 VEP-030/2000 的 提 出 , 已 相 應 修 訂 本 許 可 證 夾 附 的 圖 4 5 6 並 加 入 了 額 外 條 件 第 3.7 項 和 修 訂 了 條 件 第 1.7 2.2 2.4 3.6項 和 附 錄 B 。由 於 申 請 書 編 號 VEP-035/2000 的 提 出 , 已 相 應 加 入 了 額 外 條 件 第 2.7 項 和 修 訂 了 條 件 第 1.7 2.4 3.1 3.6項 和 附 錄 B 。 根 據 申 請 書 編 號 VEP-075/2002 提 出 的 事 項 , 相 應 修 訂 附 錄 D 。 根 據 申 請  書 編 號 VEP-119/2003 提 出 的 事 項 , 相 應 修 訂 條 件 第 4.2 項 。

 

 

 


附 錄 A

緩 解 建 造 期 間 工 地 徑 流 及 排 水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在 所 有 工 程 區 及 建 造 工 地 的 各 個 工 程 部 分 以 及 在 建 造 合 約 的 整 個 有 效 期 內 , 實 施 下 列 措 施 : -

 

(a)    周 界 引 渠 以 截 流 工 地 外 雨 水 的 徑 流 。 周 界 引 渠 應 在 土 木 工 事 之 前 建 造 ;

(b)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 如 隔 砂 池 、 淤 泥 收 集 器 及 沉 澱 池 等 , 並 定 期 保 養 這 些 設 施 , 以 確 保 系 統 在 所 有 時 間 內 的 正 常 操 作 和 效 率 。 淤 泥 清 除 設 施 應 根 據 署 長 頒 佈 的 PROPECC應 用 指 引 1/94進 行 設 計 ;

(c)    認 真 編 排 工 程 計 劃 , 以 避 免 在 雨 季 ( 四 月 至 九 月 ) 進 行 挖 掘 工 程 。 如 無 法 避 免 在 雨 季 或 年 內 可 能 出 現 暴 雨 的 時 間 進 行 挖 掘 工 程 , 暴 露 的 斜 坡 表 面 應 利 用 防 水 帆 布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方 法 遮 蓋 ;

(d)    現 場 露 天 存 放 的 建 築 材 料 應 在 暴 雨 期 間 , 利 用 防 水 帆 布 或 類 似 織 物 遮 蓋 ;

(e)    沿 土 方 工 程 區 四 週 設 立 護 堤 , 以 防 水 浸 ;

(f)    燃 料 /油 槽 及 化 學 品 存 貯 槽 /存 貯 區 應 配 有 門 鎖 , 並 應 位 於 封 閉 區 內 , 同 時 應 設 置 堤 壆 , 堤 壆 的 承 載 能 力 應 為 最 大 貯 槽 貯 存 容 量 的 110%, 以 防 洩 漏 的 油 料 流 入 接 收 水 域 ;

(g)    工 地 各 入 口 應 配 備 車 輪 清 洗 設 施 , 並 定 期 保 養 這 些 設 施 , 以 確 保 設 施 在 所 有 時 間 內 的 正 常 操 作 和 效 率 ;

(h)    應 在 與 工 程 項 目 有 關 的 排 水 系 統 油 /燃 料 污 染 源 下 游 設 置 油 污 截 流 井 。 應 定 期 保 養 油 污 截 流 井 , 以 防 意 外 洩 漏 後 , 油 污 及 油 脂 流 入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 截 流 井 應 設 有 溢 流 槽 , 以 防 暴 雨 期 間 沖 水 。

(i)    應 提 供 臨 時 及 永 久 排 水 管 道 和 下 水 道 以 便 徑 流 排 放 。 排 水 管 道 及 下 水 道 應 適 當 設 計 , 以 便 控 制 雨 水 流 量 。 所 有 這 些 設 施 應 定 期 檢 查 保 養 , 尤 其 在 暴 雨 後 , 以 確 保 設 施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處 於 良 好 工 作 狀 態 。 在 建 造 工 程 完 成 後 或 不 再 需 要 臨 時 改 道 時 , 應 將 臨 時 改 道 的 排 水 管 恢 復 到 原 來 的 狀 態 , 以 及

 

應 由 持 牌 營 運 商 提 供 便 攜 式 化 學 廁 所 及 污 水 貯 水 池 以 處 理 由 建 造 工 地 工 人 產 生 的 污 水 以 及 散 佈 線 路 兩 側 的 污 水 。 應 由 持 牌 營 運 商 定 期 進 行 廢 物 處 置 及 設 施 保 養 , 以 確 保 正 常 操 作 。

 


附錄B

緩 解 施 工 噪 音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除 在 杯 渡 路 ( 即 輕 便 鐵 路 屯 門 站 及 新 發 輕 鐵 站 ) 進 行 項 目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外 , 應 安 排 施 工 計 劃 , 以 避 免 安 排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施 工 計 劃 與 工 程 項 目 範 圍 內 的 西 鐵 工 程 施 工 計 劃 重 疊 , 以 減 小 累 積 影 響 。

 

在 整 個 項 目 建 造 期 內 , 特 定 位 置 特 定 建 造 活 動 的 緩 解 措 施 應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內 表 7.10和 更 改 環 境 許 可 証 申 請 編 號 VEP-030/2000的 支 援 文 件 的 規 定 實 施 。 在 各 個 施 工 期 內 , 對 於 各 項 施 工 活 動 , 應 採 取 對 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表 7.10和 在 登 記 冊 內 的 其 他 文 件 所 述 最 低 最 差 情 況 最 大 累 積 施 工 噪 音 水 平 的 緩 解 措 施 。 表 中 緩 解 措 施 M1 M4規 定 如 下 :

 

M1: 使 用 靜 音 設 施 及 作 業 方 法

在 建 造 合 約 的 整 個 有 效 期 內 , 應 使 用 符 合 BS 5228 1部 分 或 環 境 保 護 署 「 指 定 區 域 施 工 噪 音 技 術 備 忘 錄 」 規 定 的 設 備 型 號 。

 

M2: 臨 時 及 移 動 式 隔 音 屏 障

在 建 造 合 約 的 整 個 有 效 期 內 , 應 在 工 地 邊 界 距 靜 止 設 備 ( 空 氣 壓 縮 機 、 水 泵 、 混 凝 土 泵 、 發 電 機 、 插 入 式 震 搗 器 等 ) 數 米 的 範 圍 內 , 以 及 距 移 動 設 備 ( 挖 土 機 、 貨 車 、 壓 路 機 、 卸 土 車 、 混 凝 土 混 合 機 及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等 ) 五 米 範 圍 內 , 設 置 3-5米 高 圍 板 , 以 阻 擋 由 噪 音 最 容 易 受 影 響 範 圍 處 觀 看 時 的 視 線 。 在 高 層 噪 音 最 容 易 受 影 響 範 圍 ( 五 層 以 上 )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時 , 應 在 可 能 時 使 用 懸 臂 頂 蓋 。 屏 障 /圍 板 的 表 面 密 度 不 應 小 於 7kg/m2

 

M3: 重 新 確 定 關 鍵 區 域 內 設 備 的 地 點 , 並 減 少 在 鄰 近 噪 音 容 易 受 影 響 範 圍 的 關 鍵 區 域 內 操 作 的 設 備 數 目

對 於 各 項 施 工 活 動 , 應 盡 可 能 減 少 在 同 一 時 間 在 規 定 地 點 操 作 的 設 備 數 目 。

 

M4: 限 制 現 場 施 工 設 備 的 操 作 時 間

在 東 華 三 院 郭 一 葦 學 校 附 近 進 行 地 盤 清 理 及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期 間 , 以 及 在 天 水 圍 天 主 教 小 學 週 圍 進 行 鐵 軌 鋪 設 工 程 期 間 , 卸 土 車 在 週 圍 的 操 作 時 間 在 每 30分 鐘 的 間 隔 內 , 應 少 於 15分 鐘 。

 


附 錄 C

緩 解 施 工 期 間 景 觀 及 視 覺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在 建 造 合 約 的 整 個 有 效 期 內 在 所 有 工 程 區 域 及 施 工 工 地 的 所 有 部 分 實 施 以 下 緩 解 措 施 : -

 

(a)    施 工 期 間 遇 到 的 任 何 表 土 應 認 真 堆 放 , 並 重 複 用 於 適 當 的 綠 化 區 ;

 

(b)    在 指 定 輕 鐵 預 留 地 四 週 設 置 3-5米 高 圍 板 , 以 遮 檔 大 多 數 的 工 程 工 地 ; 以 及

 

(c)    根 據 經 批 准 的 景 觀 設 計 總 圖 , 在 鐵 路 預 留 地 種 植 樹 木 及 灌 木 , 以 軟 化 高 架 橋 的 視 覺 影 響 , 並 利 用 攀 緣 植 物 , 軟 化 高 架 橋 支 柱 的 外 觀 。

 

 


附錄D

緩 解 施 工 期 間 文 化 遺 產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在 建 造 合 約 的 整 個 有 效 期 內 在 所 有 工 程 區 域 及 施 工 工 地 的 所 有 部 分 ( 除 了 圖1, 4, 5 6 所 示 的 工 程 區 域 ) 實 施 以 下 緩 解 措 施 : -

 

(a)    在 施 工 期 間 進 行 考 古 評 估 。 對 於 高 架 橋 支 柱 , 應 最 少 採 取 5%的 抽 樣 策 略 。 選 擇 的 支 柱 基 腳 應 在 開 始 施 工 活 動 前 , 預 先 挖 掘 , 以 獲 取 足 夠 的 資 料 , 評 估 鐵 路 的 影 響 ; 以 及

 

(b)    如 無 法 對 選 擇 的 支 柱 進 行 事 先 挖 掘 , 應 張 貼 考 古 觀 察 說 明 。 如 果 獲 得 正 面 結 果 , 觀 察 說 明 的 範 圍 應 當 擴 大 以 覆 蓋 更 多 的 樣 本 。 考 古 評 估 及 觀 察 說 明 應 由 合 資 格 的 考 古 學 家 進 行 , 該 考 古 學 家 在 進 行 評 價 或 觀 察 說 明 之 前 , 應 獲 得 古 物 部 門 的 許 可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或 其 承 建 商 應 將 考 古 評 價 或 觀 察 說 明 的 時 間 表 通 知 古 物 古 跡 辦 事 處 , 並 在 考 古 評 價 或 觀 察 說 明 開 始 前 兩 周 通 知 古 物 古 跡 辦 事 處 , 以 便 古 物 古 跡 辦 事 處 安 排 現 場 監 督 事 宜 。

 


附 錄 E

緩 解 營 運 期 間 , 徑 流 及 排 水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應 實 施 下 列 措 施 , 以 緩 解 營 運 期 內 因 地 盤 徑 流 及 排 水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

 

(a)    應 提 供 地 面 水 排 水 系 統 以 收 集 鐵 軌 徑 流 。 在 油 污 及 潤 滑 液 可 能 出 現 外 溢 的 地 方 , 鐵 軌 排 水 渠 排 出 的 污 水 應 在 泵 入 公 共 雨 水 排 水 系 統 前 , 流 經 油 污 /砂 礫 截 流 井 /池 , 或 地 下 排 水 系 統 , 以 清 除 油 污 、 油 脂 及 沉 積 物 。

 

(b)    淤 泥 收 集 器 及 油 污 截 流 井 應 定 期 清 潔 及 保 養 , 以 確 保 正 常 操 作 及 效 率 。

 

(c)    油 污 截 流 井 內 收 集 的 油 污 應 轉 移 到 適 當 的 處 置 設 施 或 在 可 能 時 回 收 利 用 。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 4 | 圖 5 | 圖 6 | 附錄 A | 附錄 B | 附錄 C | 附錄 D | 附錄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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