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B

 

 

建造工程期間建築噪音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於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建造作業活動的緩解措施,須按照環評報告表4.4s至4.4z及表4.4aa的規定執行。因應個別建造作業活動而採取的緩解措施,如按各表(最右面的一欄)所示的最高累積建築噪音聲級計屬產生最少不良影響的類別,必須予以採用。表內的“M1”、 “M2”及“M3”緩解措施的定義如下:

 

M1 — 下文a項;

M2 — 下文a+b項;

M3 — 下文a+b+c項,而a、b及c項則界定為:

 

(a)        採用寧靜的設備和作業方法

 

            於整段建造合約期間,須採用較環境保護署發出的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所指定型號設備更為寧靜的設備。

 

(b)        臨時和活動隔音屏障

 

            於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在靜態設備(空氣壓縮機、水泵和發電機等)數米範圍內,以及在可移動的設備(挖土機和流動起重機等)約5米範圍內,須設置附有小型懸臂式頂部和活動腳架、高3至5米的活動屏障,從而阻擋從噪音感應強地方的角度觀看的視線。

 

(c)        減少在鄰近噪音感應強地方的感應範圍使用的設備數目

 

            在各建造作業活動的指定地點同時開動的設備數目須盡量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