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C

 

 

建造工程期間廢物產生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必須執行下述措施:

 

(i)      制定程序如票據制度,以便查核海泥和化學廢物記錄,確保不會出現非法處置情況;

 

(ii)     把廢料分隔和分成下列三類:

 

l         公眾填料(如混凝土和毛石),供原地再使用或棄置於公眾填土區;

l         能再使用及/或循環再造的廢物(如鋼或其他金屬);及

l         不能再使用及/或循環再造的廢物(如木、玻璃和塑膠),供棄置於堆填區。

 

上述分類過程須加以審慎監察,以免遺漏上述三類的任何一類。各類廢物須堆存及存放於不同的容器/箕斗,以便這些物料能再使用或循環再造,以及獲妥善處置;及

 

(iii)    為每類廢物記錄產生量和在工地以外處置的數量。所產生的化學廢物(按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附表1所界定),須按照環境保護署發出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的工作守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