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 - 436/2012/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 436/2012/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499)

10條及13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436/2012) to th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2 March 2012.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433/2014.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436/2012/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 2012 322將環境許可證 (編號 EP-436/2012) 批予香港鐡路有限公司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433/2014修訂環境許可證。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EP-436/2012/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VEP-433/2014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文件

(1) Shatin to Central Link – Hung Hom to Admiralty Secti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166/201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沙田至中環綫 - 紅磡至金鐘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監察審核手冊及行政摘要(登記冊編號:AEIAR - 166/2012) [下稱環評報告]

 

(2)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7 Feb 2012 [ Ref.: (29) in AX(4) to EP2/G/A/124 Pt.4 ]

(2)署長於20120217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29) in AX(4) to EP2/G/A/124 Pt.4]

 

(3)Application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AEP-436/2012.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No. AEP-436/2012”]

(3)申請環境許可證編號 AEP-436/2012[下稱申請書編號 AEP- 436/2012”]

(4)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 April 2014 (Application No. VEP-433/2014)

(4)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442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433/2014)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修訂項目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VEP-433/2014

2 April 2014

201442

Add “Reclamation and Dredging Works at Shek O Casting Basin.” under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in Part B

  許可證B“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新增“於石澳的沉管隧道預製件工場進行填海及挖泥工程”

Vary Part B, Figure 1 and 2 to include an extended works area

更改環境許可證B, 12以包含擴大的工作範圍

Vary Condition 2.19 (g)(ii), Condition 2.20 and Figure 4 in Part C to be more in line with the EIA Report.

更改環境許可證C, 2.19 (g)(ii) 2.20項條件及 4以更符合環境評估報告

Add Conditions 2.31.1 to 2.31.7 and Table 1 in Part C to specify measures to mitigate water quality impact at Shek O Casting Basin.

新增環境許可證C2.31.1 2.31.7 項條件及表一,指定具體措施,以減輕位於石澳的沉管隧道預製件工場的水質影響。

 

Add Figure 6, Figure 7 & Figure 8 in Part C to show details of the marine works areas, barging point and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stations in Shek O Casting Basin.

新增環境許可證C6, 78顯示位於石澳的沉管隧道預製件工場的海事工程位置, 躉船轉運站及水質監測站的細節。

 

30 April 2014

2014430

 

 

 

 

 

 

 

 

30 April 2014

 

 

Date

日期

 

 

(Ken Y. K.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黄耀光 )

 

 

 

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Shatin to Central Link (Hung Hom – Admiralty Sect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沙田至中環綫 - 紅磡至金鐘段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a railway tunnel more than 800m in length between portals, reclamation works and dredging works 

興建和運作鐵路及其相聯車站,一條入口之間的長度超過800的鐵路隧道,填海工程及相關挖泥工程。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Railway alignment from proposed ventilation building in Hung Hom Station crossing Victoria Harbour, Causeway Bay Typhoon Shelter, proposed Exhibition Station to Admiralty; overrun tunnel; an immersed tube tunnel (IMT) casting basin in Shek O and the extension of an access road in Lo Wu.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and its works areas are shown in Figures 1 & 2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鐵路路線由擬建的紅磡站北通風大樓、橫過維多利亞港、銅鑼灣避風塘、擬建的會展車站至金鐘、越位隧道、位於石澳的沉管隧道預製件工場及於羅湖擴建現有的通道。工程項目及其工地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 1 2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The Project comprises the following designated project elements:

(i)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6 km underground railway from Hung Hom to Admiralty; the associated Exhibition Station and the integrated Admiralty Station; the overrun tunnel to the southwest of integrated Admiralty Station; the associated ventilation buildings, ventilation shafts, smoke extraction facilities and other associated works.

(ii)      Temporary reclamation totalling approximately 2.2 ha. at Hung Hom landfall and Causeway Bay Typhoon Shelter; and the replacement of Hung Hom Bypass fender piles;

(iii) Reclamation works and dredging works in Victoria Harbour for the cross-harbour section of the railway;

(iv)Reclamation and Dredging Works at Shek O Casting Basin.

 

工程項目的範圍包括:

(i)                   興建和運作一段長約6公里從紅磡至金鐘的底鐵路;會展車站及綜合性金鐘站;連接金鐘站西南面的越位隧道;及其相關通風樓、通風井、排煙設施和本工程項目的其他相關工程;

(ii)                 位於紅磡海岸附近及銅鑼灣避風塘,總面積約2.2公頃的臨時填海工程;及更換紅磡繞道防撞欄樁柱;

(iii)                於維多利亞港進行填海及挖泥工程以建造海底鐵路;

(iv)               於石澳的沉管隧道預製件工場進行填海及挖泥工程。

 

 

 

C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466)及《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環評報告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436/2012)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許可證持有人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以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開始營辦的日期。開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社區聯絡小組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成立社區聯絡小組,由相關及受影響團體代表組成,包括位於鐵路路線上受影響地區的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地區委員會、居民及學校,以便就工程項目的所有環境問題加強與有關人士的溝通,處理有關的查詢和投訴。此外,許可證持有人亦須在工程項目的整段建造期間,設立特定電話投訴熱線,以迅速回應及處理公眾關注的事宜和投訴。許可證持有人須與社區聯絡小組跟進許可證持有人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及其他措施的實施情況,持續建築噪音監測的安排及樹木管理和移植等。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通知署長社區聯絡小組的成立日期、成員名單、職權範圍及聯絡詳情。

 

聘請註冊樹藝師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委聘一名註冊樹藝師,以提供意見及進行監察,並確保各項保護受工程項目影響的樹木的措施能妥善執行,尤其是保護工程項目邊界內的古樹名木和將予移植的樹木,以及擬備根據條件第2.14項規定提交的建議。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建造工程計劃及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

2.6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建造工程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建造工程主要項目的施工及竣工日期,以及為符合本許可證提交文件的規定的預計文件提交時間表。倘若已提交的建造工程計劃及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的內容其後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就有關更改以書面通知署長。

 

提交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

2.7        為進一步減少經空氣傳送建築噪音對環評報告內預計超標的噪音敏感受體(即灣景中心A)在採取緩解措施後所受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許可證持有人建議的經更新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和其他措施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有關計劃須包括:

(a)     距離噪音敏感受體300範圍內的工程項目工地進行的建造工程時間表;

(b)     建造工程經更新的施工方法;

(c)     建造工程經更新的機動設備名單;

(d)     為噪音敏感受體提供經空氣傳送的建築噪音的經更新噪音緩解建議措施,包括設置隔音屏障和隔音罩(如適用的話);以及

(e)     根據上述經更新的資料及採取建議緩解措施後作出的更新噪音水平預測。

             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的有關資料及建議。核准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提交持續噪音監測計劃

2.8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持續噪音監測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核。有關計劃須包括:

(a)         就環評報告內預計及根據條件第2.7項核准的經更新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所指:為經空氣傳送建築噪音超標的噪音敏感受體(即灣景中心A)在採取緩解措施後所受的影響而實施有關持續噪音監測的經更新環境監測及審核規定;

(b)         1:5 000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繪製的圖則,展示建議進行持續噪音監測的地點;

(c)         監測方法及測量參數;

(d)        在有關噪音監測數據收集或可供瀏覽後的2個工作天內,根據條件第4.2項於網站匯報持續噪音監測結果的系統;以及

(e)         事件及行動計劃,闡述倘若量度的噪音水平超逾環評報告預計的最壞情況或根據條件第2.7項核准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經更新的噪音水平時所採取的即時補救措施。

 

持續噪音監測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的有關資料及建議,或根據條件第2.7項核准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載述經更新的噪音水平預測。核准的持續噪音監測計劃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提交拆建物料管理計劃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拆建物料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拆建物料管理計劃須說明建造工程項目時所產生的拆建物料在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方面的安排。拆建物料管理計劃須顯示所有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拆建物料管理計劃亦須包括運載記錄制度。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只可在指定的棄置地點棄置。

拆建物料管理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相關資料及建議。核准的拆建物料管理計劃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提交隔泥幕設置計劃

2.10      在工程項目的海事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隔泥幕設置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隔泥幕設置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有關資料及建議。特別是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132.172.182.19項的規定設置隔泥幕。隔泥幕設置計劃須包括各項圖則,顯示建造工程計劃及隔泥幕在設計、運作及維修保養方面的詳細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環評報告及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相關文件就進行挖掘、填土工程及水底爆破時設置隔泥幕的建議。隔泥幕的結構示意圖載於3,以供參考。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已存放的隔泥幕設置計劃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提交隔泥網設置計劃

2.11      在海事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隔泥網設置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182.20項的規定提供隔泥網系統在設計、運作及維修保養方面的詳細規定。有關在海水進水口安裝、維修保養及移除隔泥網的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與本許可證4所示的海水進水口業主及營運商進行聯絡。隔泥網設置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有關資料和建議,以及與海水進水口業主及營運商聯絡的結果。隔泥網的結構示意圖載於3,以供參考。在海水進水口附近的相關海事工程展開前,須在海水進水口設置隔泥網。為避免垃圾囤積,以及確保取得具代表性的影響監測結果,隔泥網須予以維修保養,並須每日移除四周的垃圾,以便在建築期間,隔泥網後面的海水不會存有漂浮垃圾。

 

提交沉積物管理計劃

2.12      在工程項目的海事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經更新的沉積物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審批。有關計劃須包括但不限於工程項目所釋出的沉積物在棄置前的妥善處理方法。沉積物管理計劃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提交漁業影響緩解計劃

2.13      如使用水底爆破方法,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水底爆破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 個月把漁業影響緩解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審批。許可證持有人在擬備有關計劃時,須諮詢有關當局,包括但不限於土木工程拓展署、海事處及漁農自然護理署。計劃須列出措施詳情,例如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使用隔泥幕把水底爆破的致命區域圍封和隔離,以盡量減低水底爆破對漁業資源的影響。核准的漁業影響緩解計劃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提交視覺、景觀及植樹與樹木保護計劃

2.1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視覺、景觀及植樹與樹木保護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審批。 有關計劃須包括比例1:1 000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繪製的圖則,展示工程項目的視覺、景觀及植樹與樹木保護措施,並須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a)      就地面建築物包括港鐵入口、機房大樓、通風大樓、通風井、冷卻塔、緊急進出口、圍板及相關工程設施所採取的景觀及建築優化措施;

(b)      樹木保護建議,須顯示將予保留樹木的位置、大小、數量及品種;以及保護獲保留樹木的詳細作業方法說明;

(c)   移植建議,須顯示將予移植樹木的位置、大小、數量及品種,以及樹木的最終移植地點;

(d)      樹木砍伐建議,須顯示將予砍伐的植物位置、大小、數量及品種;

(e)       補償植樹建議,須顯示將予補償種植樹木的位置、大小、數量及品種;

(f)    植樹後護理的建議,須顯示就本條件規定而補償移植和種植樹木的建議培植期、相關的保養護理要求及次數;以及

(g)      (a)(f)項建議措施的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

條件第2.14(b)(f)項所指的建議須由條件第2.4項委聘的註冊樹藝師擬備。有關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核准的計劃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施工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建築塵埃影響的緩解措施

2.15      為盡量減低建築塵埃影響,須實施以下的塵埃緩解措施: 

(a)   每工作小時在施工中的工程區、露天地區和已鋪面的工地通道上灑水一次,以保持濕潤;以及

(b)   卸泥的過程須在有蓋三面圍封的躉船轉運站的卸貨區進行,並須在排放口灑水和加裝彈性擋塵幕。

建造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磡海岸附近的臨時填海及相關工程

2.16      為減少紅磡海岸附近在臨時填海期間釋出沉積物和污染物,所有的挖掘及挖泥工程須在圍堰內進行,並且不會有開放式挖泥工程。

2.17      在施工區四周設置隔泥幕,以盡量減低如2所示因移除和修復紅磡繞道防撞欄樁柱及進行小型海上打樁工程時釋出的沉積物。

銅鑼灣避風塘的臨時填海及挖泥工程

2.18      為盡量減低銅鑼灣避風塘臨時填海及挖泥工程所產生的水質影響:

(a)    須首先築起臨時海堤以圍封每期的臨時填海工程。在臨時填海區設置隔牆及進行大型填土工程,均須在已竣工的海堤後面進行,而有關海堤的建築高度須超過高水位線;

(b)    海堤上或需提供作航行通道的任何間隙,均須以隔泥幕遮擋,以控制沉積物的捲流避免從工地向外擴散;

(c)    臨時填海區清拆工程,包括清拆隔牆及挖泥至現時的海牀水平,均須在臨時海堤後面進行;

(d)    臨時海堤在清拆臨時填海區的所有挖掘及挖泥工程完成前不得拆除;

(e)    在進行任何挖泥工程期間,須設置隔泥幕以徹底圍封密封式抓斗挖泥機,而隔泥幕亦須盡可能由海面延伸至海床;

(f)     在整段臨時填海工程期間,須在銅鑼灣避風塘內設置隔泥網以保護冷卻水的進水口(4所示)

(g)    任何時間內,在避風塘內就挖泥工程運作的密封式抓斗挖泥機不得超過兩部(每部挖泥量約為8立方米)。許可證持有人須聯絡銅鑼灣避風塘內的其他承辦商,以確保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銅鑼灣避風塘內同期進行的所有挖泥工程(包括如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及中環灣仔繞道),其總挖泥量每日不得超逾6 000立方米(及每小時375立方米,同時每日最多工作16個小時)

 

銅鑼灣避風塘外的海港的沉管隧道建築及挖泥工程

 

2.19    為盡量減低維多利亞港的挖泥工程對水質的影響:

 

(a)  須由密封式抓斗挖泥機進行挖泥工程;

 

(b)  為建造本工程項目在銅鑼灣避風塘外的維多利亞港運作的密封式抓斗挖泥機不得超過一部;

 

(c)  沉管隧道的挖泥/填土工程,不可與銅鑼灣避風塘外的臨時填海工程同時進行;

 

(d)  在紅磡海岸附近200米範圍內進行的挖泥作業四周,須設置浮動式或框架式隔泥幕;以及

 

(e)  在紅磡海岸附近200米外的剩餘沉管隧道段進行的挖泥作業四周,須設置框架式隔泥幕;

 

(f)  為工程項目在銅鑼灣避風塘外的維多利亞港內進行的挖泥/填土工程,每日的挖泥/填土速度

(i) 如與其他工程於維多利亞港內同期進行,每日不得超過2 500立方米;

(ii) 如在整段建造期間任何時間內沒有其他工程於維多利亞港內同期進行,每日不得超過4 500立方米;

 

(g)  為工程項目在維多利亞港內(在銅鑼灣避風塘的防波堤外)進行的挖泥或大型填土工程,每小時的挖泥/填土速度

(i) 如與其他工程於維多利亞港內同期進行,每小時不得超過156立方米;

(ii) 如沒有其他工程於維多利亞港內同期進行,每小時不得超過281立方米;

 

(h)  工程項目的挖泥/填土工程的施工時間,每日最多不超過16小時,或每星期不超過6日。

 

2.20    在銅鑼灣避風塘外進行工程項目相關沉管隧道段的挖泥及填土工程期間,隔泥網須如4所示設置於進水口。

 

2.21    為免維多利亞港的水質可能受水底爆破工程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以下緩解措施:

 

(a)  火藥須放置在大石的中心部分,從而避免在水中直接爆破;以及

 

(b)  在施工步驟方面,在已規劃的沉管隧道施工區內挖走沉積物的工程,須於安排水底爆破前進行。

 

2.22    為盡量減低沉管隧道施工期間對水質的影響,就工程項目在沉管隧道走綫進行的大型填土工程,須待沉管隧道走綫的大型挖泥工程完成後方可進行。

 

 

石澳預製件工場

 

沖洗、浸水及排水

 

2.23    為盡量減低石澳預製件工場的沖洗、浸水及排水工序對水質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設置污水處理裝置,並使用沉澱及去除油污等適當的處理程序。當製件工場進行海水浸洗的工序時,須設置圍堰/土堤以免海水流失。在圍堰/土堤開啓一條通道用作運送沉管隧道段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篩走製件工場內水中的漂浮碎屑。在製件工場與大海相通前,須最少預留24小時讓懸浮物沉澱。

 

石澳預製件工場的臨時海事工程

 

2.23.1在製件工場展開海事工程(如6所示)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隔泥幕設置計劃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隔泥幕的結構示意圖載於3以供參考。當隔泥幕打開讓船隻通過時,所有海牀平整、填土工程、挖泥工程及土堤的建造工程必須停止,以免釋出沉積物至隔泥幕以外的水體。隔泥幕設置計劃書須包括隔泥幕的建造計劃和設計、運作及維修保養規定的詳情。隔泥幕設置計劃書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許可證持有人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433/2014)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以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

 

2.23.2在隔泥幕設置計劃書獲署長批准之前,不得在製件工場展開海事工程,惟建造躉船轉運站除外。在製件工場進行海事工程(建造躉船轉運站除外)的整段期間,須在北閘及南閘徹底及妥善執行獲准的隔泥幕設置計劃書。

 

2.23.3在製件工場的海事工程所使用的所有填料不得含有超過5%的細粒土(直徑小於63微米的石礫)。

 

2.23.4海牀平整工程不得涉及把從外輸入的填料傾卸在海牀上。在海牀平整工程進行期間原地移動的海牀物料量,不得超過10,000立方米。假如發現先前在海洋勘查中確認的粗砂、卵石及砂礫以外的海牀物料,須提議其他平整方法及/或額外的緩解措施,待署長批准後,才可繼續進行工程。在開始進行海牀平整工程前,須妥為裝置隔泥幕,如有需要,須設置雙重隔泥幕,以確保一直把平整工程完全密封,防止沉積物流出至隔泥幕以外的水體。

 

2.23.5製件工場南部須使用直徑介乎20毫米至200毫米及含有不超過5%細粒土(直徑小於63微米的石礫)的石塊或粗石礫進行填土工程,填土高度不得超過主水平基準以下12米。最高填土速度不得超過每天4,500立方米。

 

2.23.6躉船轉運站的建造須採取在海牀鋪設混凝土磚,再在混凝土磚之上鋪設混凝土路面的方式。有關的橫截面圖載於7,以供參考。建造躉船轉運站時不得進行挖泥。

 

2.23.7在北閘進行海牀平整工程以及在北閘和南閘拆除土堤的整段施工期間,須進行額外的水質監測,以監測任何可能造成的水質影響。擬設的水質影響監測站和控制站載於表1並在8顯示。監測參數須至少包括溶解氧、混濁度及懸浮固體水平。監測方法,包括監測設備、實驗室測量要求、監測頻率及時間、行動及極限水平等,須跟從核准環監手冊內基線及水質影響監測所訂明的方法。

 

1  石澳預製件工場的額外水質監測地點

 

監測站編號

 

說明

坐標

東向

北向

GB3

龜背灣

841120

810280

C3

退潮控制站

841200

806210

C4

漲潮控制站

843330

807320

 

 

就土地污染影響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緩解措施

 

2.24    為釐定本許可證5所示的灣仔游泳池的現有地面柴油儲存缸的土地污染範圍和水平及制訂所需的補救措施: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灣仔游泳池的現有地面柴油儲存缸展開建造工程前至少2個月,把污染評估計劃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審批。污染評估計劃書須包括評估建議書,載述所需的具代表性的抽樣方法及分析詳情,以釐定污染的性質和範圍(如需要的話);

 

(b)  在根據核准的污染評估計劃書完成土地污染調查工作後1個月內,把污染評估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審批。該報告須記錄就土地污染性質及範圍而進行土地污染調查工作及評估所得的調查結果;

 

(c)  倘若土地證實受到污染,許可證持有人須制訂所需的整治措施,並把整治計劃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審批。核准的整治計劃書內載述的所有整治措施須予徹底及妥善實施。灣仔游泳池的現有地面柴油儲存缸的拆卸工程,須待污染評估計劃書/整治計劃書獲署長核准後方可進行。

 

污染評估計劃書、污染評估報告及整治計劃書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建造機械空氣污染物排放的緩解措施

 

2.25    承辦商在工程項目施工區內所使用的柴油推動建造機械,包括船隻(如可行),全部均須以超低含硫量柴油推動。

 

營辦前或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提交視覺及景觀影響的緩解措施與植樹的竣工圖

 

2.26    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竣工圖須附有說明,詳述植樹的最終位置、大小、數量及品種,以展示符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14項提交的核准文件。所提交的竣工圖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根據條件第2.14項核准的視覺、景觀及植樹與樹木保護計劃已徹底及妥善執行。

 

就運作噪音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緩解措施

 

2.27    許可證持有人營辦工程項目須採用9節車廂的SP1900型列車,或其他在噪音表現方面相等或較佳的列車型號,惟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理據支持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由0700時至2300時期間,工程項目營運的行車班次,最高密度每個方向每小時不得超過30 班。由2300時至翌日0700時期間,工程項目營運的行車班次,最高密度每個方向每小時不得超過24班。

 

2.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隧道挖掘工程的相關部分竣工後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的經更新地層傳導運作噪音緩解措施計劃,以證明環評報告就緩解該部分隧道的地層傳導運作噪音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是否足夠。該計劃須檢討及核實環評報告內採用的假設,例如線狀震源傳遞性及地層震動的情況,並須包括實施所需的任何額外噪音緩解措施的理據及建議,包括但不限於:

 

a) 中度減音底板(類別1)

b) 高度減音底板或經覆蓋的雙塊式軌枕(類別2);或

c) 浮動平板軌道(類別3)

 

地層傳導運作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2.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鐵路路軌安裝工程竣工後1個月內,根據上文條件第2.28項存放的經更新地層傳導運作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內建議的地層傳導運作噪音緩解措施,向署長存放整套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整套竣工圖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按條件第2.28項存放的經更新地層傳導運作噪音緩解措施計劃所列明的措施已徹底及妥善執行。

 

2.30    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根據環監手冊的第8.38.10節的規定進行噪音水平測試,並向署長存放噪音水平測試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確定地層傳導運作噪音水平符合環評報告的規定。噪音水平測試報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已存放的噪音水平測試報告所建議的全部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2.31    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進行機房設備噪音審核,並向署長存放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顯示與工程項目有關的機房設備的設計令噪音源符合環評報告訂定的最高聲功率級。審核報告亦須確定機房設備噪音源發出的噪音須不帶有音調、脈衝及斷續的特性。審核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鐵路路軌徑流對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2.32    為緩解鐵路路軌的隧道徑流對水質的影響:

 

(a)  路軌排水渠排出的污水應先經過油污/砂礫截流管/池,以清除油污、油脂及沉積物,然後排進公眾雨水渠/公共污水渠系統;

(b)  淤泥收集器及集油器應定期清潔及保養;以及

(c)  集油器內收集的油污應轉移到適當的處置設施或在可能時回收利用。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及按上文條件第2.8項核准的持續噪音監測計劃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條件第2.6項提交的建造工程計劃檢討有關環監規定或計劃。環監規定或計劃如有任何更改,或環監計劃如需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支持,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及按上文條件第2.8項核准的持續噪音監測計劃所載規定,並須事先取得署長的批准,方可執行。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及備存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在整段施工期中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評報告或本許可證建議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須在工程項目整段施工期及首3年的營辦期期間維持特定網站的運作,以供公眾查閱環境監察的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和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所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許可證主要部分);B(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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