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水質指標聲明(西北部水質管制區)

 

項目

水質指標

管制區部分

A. 美觀程度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產生令人不快的氣味或變色。

整個管制區

(b)

應無焦油狀殘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膠或任何其他物質所造成的物品。

整個管制區

(c)

礦物油不應可見於表面。表面活化劑不應引致有持續的泡沫。

整個管制區

(d)

應沒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整個管制區

(e)

應無大小相當可能干擾船隻的自由航行或對船隻造成損害的漂浮物、淹沒物及半淹沒物。

整個管制區

(f)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積的物質。

 

整個管制區

B. 細菌

 

(a)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610個的水平,按一公曆年所採集的所有樣本的幾何平均數計算。

次級接觸康樂活動分區

(b)

大腸桿菌含量應少於每100毫升1個的水平,按最近期5個連續抽樣(抽樣相隔期間為721)的流動中位數計算。

次級接觸康樂活動分區
屯門(A)及屯門(B)分區及集水地區分區

(c)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1000個的水平,按最近期5個連續抽樣(抽樣相隔期間為721)的流動中位數計算。

屯門(C)分區及其他內陸水域

(d)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180個的水平,按3月至10月內所採集的所有樣本的幾何平均數計算。抽樣每公曆月應最少進行3次,抽樣相隔期間為314天。

泳灘分區

C. 顏色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顏色超逾30黑曾色度單位。

屯門(A)及屯門(B)分區及集水地區分區

(b)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顏色超逾50黑曾色度單位

屯門(C)分區及其他內陸水域

D. 溶解氧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整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水平降至低於每升4毫克;數值按水柱平均植(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此外,海床2米範圍內於整年90%抽樣次數中,溶解氧濃度不應少於每升2毫克。

海洋水域

(b)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於每升4毫克。

屯門(A)、屯門(B)及屯門(C)分區及集水地區分區及其他內陸水域

E. 溫度

(a)

水的酸鹼值應在6.5-8.5單位的幅度內。此外,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鹼值幅度擴逾0.2單位。

海洋水域(泳灘分區除外)

(b)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酸鹼值超逾6.5-8.5單位的幅度

屯門(A)、屯門(B)及屯門(C)分區及集水地區分區

 (c)

水的酸鹼值應在6.0-9.0單位的幅度內。

其他內陸水域

(d)

整年當中所採集的95%的樣本中,水的酸鹼值應在6.0-9.0單位的幅度內。此外,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鹼值幅度擴逾0.5單位。

泳灘分區

F. 溫度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每日溫度幅度的變化多於攝氏2.0度。

 

 

整個管制區

G. 鹽度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環境鹽度水平的變化多於10%

 

整個管制區

H. 懸浮固體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環境的懸浮固體水平升高多於30%,亦不得引致懸浮固體積聚,以致會對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響。

海洋水域

(b)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懸浮固體的全年中位數超逾每升20毫克。

屯門(A)、屯門(B)及屯門(C)分區及集水地區分區

(c)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懸浮固體的全年中位數超逾每升25毫克。

其他內陸水域

I.

(a)

非離子化氨氮水平不應多於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均值(算術平均數)計算。

 

整個管制區

J. 營養物

(a)

營養物的含量不得足以致使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長過量或具滋擾性。

海洋水域

(b)

在不限制上述(a)指標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無機氮水平不應超逾每升0.3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表示。

青山灣分區

(c)

在不限制上述(a)指標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無機氮水平不應超逾每升0.5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表示。

海洋水域(青山灣分區除外)

K. 5天生化需氧量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3毫克。

屯門(A)、屯門(B)及屯門(C)分區及集水地區分區

(b)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5毫克。

其他內陸水域

L. 化學需氧量

(a)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學需氧量超逾每升15毫克。

屯門(A)、屯門(B)及屯門(C)分區及集水地區分區

(b)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5毫克。

其他內陸水域

M. 毒素

(a)

在充分顧及食物鏈的生物累積效應和毒素彼此之間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毒素達致對人類、魚類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產生顯著的毒害、致癌、誘變或致畸態效應的水平。

整個管制區


(b)

廢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對水生環境的任何實益用途造成危險。

整個管制區

N.

(a)

酚的含量不得足以產生特殊的氣味,其濃深度以C6H5OH計亦不得高於每升0.05毫克。

泳灘分區

O. 濁度

(a)

廢物的排放不得使傳光度比正常水平有相當程度的下降。

 

泳灘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