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條例》(499) 5(7)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編號ESB-107/2003

 

 

工程項目名稱  港銅鼓航道工程 

(下稱「航道」)

 

申請人名字:深圳港銅鼓航道建設辦公室

(下稱「申請人」)

 

 

1.                背景

 

1.1             申請人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5(1)條提交環境影響評估 (「環評」) 研究概要的申請(編號ESB-107/2003),並連同工程項目簡介(編號PP-187/2003) 一併提交。

 

1.2             申請人建議建造及營辦銅鼓航道香港段(下稱「工程項目」)。航道位處珠江口以東南,北連龍鼓水道 (暗士頓水道),南接大嶼海峽 (大濠水道),跨越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 及內地的界線。有關詳情如附錄A所示,並載列如下:

 

(i)           在本工程項目下建造及營辦香港特區水域內一段預計長4.5公里的航道。

 

(ii)         根據工程項目簡介的資料,整段航道全長約20.2公里,分近期、中期及遠期三個階段建造。近期階段的預計疏浚長度、底寬、設計底標高及疏浚量分別為18公里、200米、-13.5米及3,282萬立方米;中期階段分別預計達致18.6公里、215米、-15.7米及4,953萬立方米;而遠期階段則分別預計達致19.2公里、455米、-17.0米及1236萬立方米

 

(iii)        在香港特區水域內的一段航道,近期建造階段的預計疏浚量約為812萬立方米,而中期建造階段的預計疏浚量則約為238萬立方米。據工程項目簡介所示,遠期建造及營辦階段 (包括維護性疏浚) 及香港水域內的一段航道的確實計劃及疏浚量尚未確定,將會因應航道日後的需要而定。

 

(iv)        挖出的海泥將運往內地處置。兩個建議的卸泥場包括附錄A所示近蛇口的大鏟島 / 南油吹填區及隘洲列島的水拋區。

 

(v)         航道營辦期間每年的海泥沉積量約為100130萬立方米。各階段詳細的維護性疏浚計劃及施工方法將會在進行環評研究時確定。

 

1.3             鑑於工程項目鄰近多個環境敏感地區,工程項目及相關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將是重大關注。環評條例規定須進行環評研究,以評價工程項目及相關活動的環境可接受程度。根據環評條例7條的法定要求,申請人須環評報告諮詢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在批准環評報告前,必須考慮這些意見。

 

1.4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依據環評條例第5(7)(a)條的規定,向申請人發出本環評研究概要,以便進行環評研究。

 

1.5             本環評研究的目的是就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及同時進行的相關活動對環境所造成影響的性質及程度,提供資料。這些資料有助署長就下述事宜作出決定:

 

(i)           工程項目及與工程項目有關連的工程可能對環境造成的任何不良影響的整體可接受程度;

 

(ii)         工程項目的詳細設計、建造及營辦的條件及規定,以便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量緩解不良的環境影響;

 

(iii)        在執行建議的緩解措施後所帶來的剩餘影響的可接受程度。

 

 

2.                環評研究的目的

 

2.1             環評研究的目的如下:

 

(i)             說明工程項目及有關連的工程,以及進行工程項目的規定;

 

(ii)           確定及說明可能受工程項目影響及 / 或可能對工程項目引起不良影響的社群及環境因素,包括天然及人造環境以及相關的環境限制;

 

(iii)          提供考慮其他方案的資料,以防止及減少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比較每個方案對環境的益處及害處;提供選擇最可取方案的原因,並說明在選擇過程中所考慮的環境因素;

 

(iv)          確定排放源及說明其數量,並確定其對敏感受體及可能受影響用途的影響程度;

 

(v)           確定任何可能對水生生物及自然生境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說明其數量,並建議緩解措施;

 

(vi)          確定對文化遺產地點的任何不良影響,並建議緩解措施;

 

(vii)         建議提供緩解措施,以盡量減少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時所造成的污染、環境干擾及滋擾;

 

(viii)       探究建議緩解措施的可行性、效用及影響;

 

(ix)          確定、預測及評價預料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階段,對敏感受體及可能受影響用途的剩餘 (即實施可行緩解措施後餘下的) 環境影響及累積效應;

 

(x)           確定、評估及訂明為緩解這些剩餘環境影響及累積效應並將其消減至可接受程度所必需採用的方法、措施及標準,以納入工程項目的詳細設計、建造及營辦範圍內;

 

(xi)          探究建議緩解措施可能對環境造成間接影響的程度,確定環評研究所建議緩解措施的限制,並作出所需修訂;以及

 

(xii)         設計及訂明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確保能有效地執行所建議的環境保護及污染管制措施。

 

 

3.                環評研究的詳細規定

 

3.1             目的

 

本研究概要的目的是制訂環評研究的重要課題。申請人須在環評報告內證明能完全符合根據環評條例發出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下稱「技術備忘錄」) 相關條文的準則。

 

3.2             範圍

 

環評研究的範圍須涵蓋上文第1.2段所提及的工程項目,特別包括在上文第1.2(iii)分段所載的所有可能建造及營辦各階段(包括維護性疏浚) 對環境產生的最壞情況。此外,研究並須提供在香港特區界線外進行與本工程項目有關連的工程時,連同本工程項目對香港特區境內環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以便署長考慮工程項目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整體可接受程度。環評研究須處理下述適當的重要課題,並須一併處理在環評研究過程中確定的任何其他重要課題:

 

(i)           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期間進行的疏浚工程可能對水質造成的嚴重影響,尤其是可能釋出有毒污染物所造成的影響;

 

(ii)         對生態敏感地區及在環評研究過程中確定的任何其他敏感地區可能造成的嚴重影響。生態敏感地區包括下述地點:

(a)    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

(b)    沿建議航道路線經常有中華白海豚出沒的一帶;

(c)    米埔內后海灣拉姆薩爾濕地,后海灣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及白泥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

(d)    位於大嶼山西北部的頭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以及

(e)    位於大嶼山西南部、索罟群島及南丫島南部可能劃為海岸公園的地方。

 

(iii)        因營辦工程項目在上文第(ii)分段所列的生態敏感地區附近所增加的海上交通,燃油及化學品溢漏風險,對中華白海豚的生存可能構成的危險

 

(iv)        在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期間對捕撈及養殖漁業可能造成的嚴重影響,包括漁場、魚蝦產卵哺育場的損失,對后海灣的養蠔業及馬灣魚類養殖區造成的影響;以及

 

(v)         與營辦工程項目有關連的維護性疏浚對環境造成的經常影響;

 

(vi)        工程項目與鄰近其他現有、已承諾建設及已規劃的發展經相互或組合作用後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嚴重累積影響;這些累積影響可能對工程項目的環境可接受程度產生關鍵影響。研究亦須關注可能同時進行的活動包括東沙洲現有海上污泥卸置設施的運作、已規劃的工程項目如深港西部通道、香港至珠江西部連接路及香港國際機場的永久性飛機燃料設施,以及與工程項目有關連的工程如航道其餘各段的疏浚工程及香港特區界線外的海泥處置工作。

 

3.3             工程項目的必要性、其他路線方案及疏浚方法的考慮

 

申請人依據以下技術要求及技術備忘錄製備環評報告時,須把下文第3.3.13.3.4分段所載考慮因素納入環評報告內。

 

3.3.1     工程項目的必要性

 

申請人須研究及檢討於上文第1.2(iii)分段所載的工程項目各建造階段是否必需,並提出資料 / 證據證明。申請人須清楚解釋工程項目的目的,並說明進行工程項目與否的不同情況,以及工程項目進入香港水域與否的各種情況。

 

3.3.2     其他路線方案的考慮

 

除工程項目簡介所示的建議路線外,申請人須考慮其他可行路線方案,務求避免或減少工程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特別是對水質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對生態敏感地區 (尤須關注對本地中華白海豚十分重要的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 及漁業資源 / 生境所造成的沖擊。申請人須比較各可行路線方案對環境的益處及害處,藉此建議最可取的方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量避免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3.3.3     其他疏浚方法及施工次序的考慮

 

經考慮疏浚期間的累積影響及工程建造和營辦 (包括維護性疏浚) 時對敏感受體所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後,環評研究須為工程項目探討其他疏浚方法 (包括工程項目簡介所示的方法及在環評研究過程中探究的其他可行疏浚方法) 及施工次序,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量避免長期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探討的施工次序須包括疏浚活動的各執行階段、次數、持續時間和速度。申請人須就採用的不同疏浚方法及施工次序,比較其對環境的益處及害處。

 

 

 

3.3.4     選擇最可取的方案

 

在考慮及比較上文第3.3.13.3.3分段後,申請人須建議 / 提出理由支持採用最可取的方案;這方案須避免或盡量減少工程項目對環境引致的不良影響,並足以說明環境因素在定案中所佔的比重

 

3.4             技術要求

 

申請人須進行環評研究,以處理上文第3.13.23.3段說明的各項環境問題。環評研究須包括下述特定影響的技術要求。

 

3.4.1        水質影響

 

3.4.1.1   申請人須依循技術備忘錄附件614分別訂明的準則及指引,評價並評估水質污染。

 

3.4.1.2   水質影響評估的研究範圍須涵蓋《水污染管制條例》所界定的后海灣、西北區、西北區附、西部緩衝區、維多利亞港、南區及南區第二附的水質管制區 (載於附錄B)。假若在環評研究過程中亦發現有其他地方受到影響,並且使工程項目的環境可接受程度有所改變,可擴大研究範圍,把這些地方包括在內。

 

3.4.1.3   申請人須確定及分析因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而在物理、化學及生物上對海水及近岸水域造成的所有滋擾。

 

3.4.1.4   申請人須以合適的數學模型及 / 或其建議並獲署長批准的其他技術,預測、量化及評估工程項目對水體及敏感受體的水質所造成的影響。有關數學模型規定載於本研究概要的附錄C。因挖掘、運送及處置挖出物料而可能產生的影響,包括但不限於下面各項的改變:水文、水流體系、沉積物侵蝕及沉積模式、水及沉積物質素、現有及可能劃為海岸公園的景觀受損後的可觀賞程度,以及對海洋哺乳動物及水生生物的影響。預測須包括各建造階段或次序,以及各營辦階段。營辦階段的評估應包括確定可能出現燃料及有毒物質溢漏的地點,並說明其數量及擴散速度。溢漏模擬評估應包括不同潮汐、風及季節狀況的組合。評估工具應能確定敏感受體,並顯示受影響的嚴重程度。

 

3.4.1.5   申請人須在評估中考慮並適當加入工程項目各建造及營辦階段或次序,當中包括維護性疏浚。評估時須考慮疏浚活動的各執行階段、次數、持續時間、疏浚速度及疏浚物流失量。評估基本上須處理下述事項:

 

(i)           收集及檢討下述背景資料: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可能受影響的現有及已規劃水體和敏感受體。凡可能因在香港特區水域進行建造工程而受影響的內地水域敏感受體,亦須予以考慮;

 

(ii)         依據現有的資料或合適的地測量及測試,劃定下述各項的水及沉積物質素的特徵:在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可能受影響的水體及敏感受體;

 

(iii)        確定及分析所有現在和已規劃的未來活動及有關水體的實益用途,並確定所有敏感受體,包括在第3.2(ii)(iv)分段指明的敏感受體、海水進水口 (如龍鼓灘發電廠的冷卻水進水口及屯門海水抽水站的進水口) 及可能受影響的泳灘。申請人尤須參考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發展審批地區圖、發展大綱圖及發展藍圖所預留的發展及用途;

 

(iv)        確定相關的水及沉積物質素指標,並為上文第(i)分段所述的水體及所有敏感受體,尤其是第3.4.33.4.4分段所載生態敏感受體 (如中華白海豚) 制訂其他合適的水及沉積物質素準則或標準;

 

(v)         檢討建造工序及方法,以及工程項目的營辦情況,以確定海及水流體系有否改變;

 

(vi)        確定及量化所有現存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水及沉積物的污染源及污染量 (須包括工程項目的海泥維護性挖掘) 及排污渠口 (如新圍污水處理廠及望后石污水處理廠的排污渠口),並就研究範圍內所有現存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污染源,提供有關數量及特徵的排放資料匯編。有需要時,須進行實地調查及實驗室測試,以填補缺漏的資料;

 

(vii)       預測及量化上文第(v)分段確定的改變及第(vi)分段確定的污染源可能對水體及敏感受體造成的影響。申請人須評估工程項目的海泥挖掘對侵蝕、疏浚物再懸浮、疏浚物擴散及水質所造成的工地及相連地區影響,並須清楚確定及評價有關工程的地點、性質、範圍及進度。評估並須考慮挖掘所做成額外的污染量及疏浚物的需氧量。

 

(viii)     確定及量化所有挖掘、運送及處置疏浚物 / 泥頭的工作及有關規定。此外,申請人亦須確定可選取的卸泥場及評價營辦期間的累積環境影響。申請人須按需要進行實地調查、取樣及實驗室化學及生物測試,以鑒定有關疏浚物 / 泥頭的特徵。由實地收集的沉積物樣本及過往的相關數據得出的化學測試結果,須用以評估疏浚期間污染物散逸的潛在問題。申請人須對沉積物樣本進行合適的實驗室測試,如淘洗測試及沉積物孔隙水(間隙水)分析,以模擬並量化疏浚期間各種污染物進入水的流動情況。這些污染物包括金屬、氨、殘餘有機污染物如多氯聯苯、聚芳烴、三丁醋錫及加氯除害劑。將要分析的參數範圍;取樣的數目、地點泥深度、類別及方法;樣本貯存;以及將採用的實驗室化學及生物測試方法,均須獲署長批准。申請人須為疏浚期間疏浚物造成的滋擾,評估疏浚物積聚模式以及在水和敏感受體可能增加的混濁度及懸浮固體數量。

 

(ix)        透過數學模型,評估累積影響可能對工程項目的環境可接受程度所產生的影響。累積影響的成因計有:沿已確定的水體及敏感受體同時進行其他相關兼已規劃的工程項目、活動或構成的污染源,當中須包括第3.2(vi)分段指明與工程項目有關連的工程、活動及已規劃工程項目,在建造及營辦期間可能對水質造成的累積影響;

 

(x)         建議合適的緩解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文所述的影響,尤須建議適當的疏浚及卸泥方法,以緩解任何不良影響。採用本研究概要附錄C所載的合適數學模型,評估並量化對水體及敏感受體造成的剩餘影響,使符合相關的水及沉積物的質素指標、準則、標準或指引;以及

 

(xi)        參考上文第3.4.1.4分段的評估結果,檢討現有相關的緊急應變計劃及建議任何的修改或制訂額外的緊急應變計劃(如適用),處理航道營辦期間發生有關燃油、有毒物質及其他化學品的溢漏意外。計劃的目的是擋隔及 / 或清理意外溢出的物質,以防止及 / 或減少環境敏感受體 / 地區 (如中華白海豚及米埔內后海灣拉姆薩爾濕地的泥灘等)接觸污染物。

 

3.4.1.6  申請人須清楚說明進行維護性疏浚的次數及速度,包括詳細證明所定假設屬實,並評估及評價維護性疏浚活動對水質造成的經常影響。

           

 

3.4.2        廢物管理影響

 

3.4.2.1   申請人須依循技術備忘錄附件715分別訂明的準則及指引,評價並評估廢物管理影響。

 

3.4.2.2   廢物管理影響的評估須包括下文各項:

 

(i)           活動及廢物產生分析

 

申請人須依據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活動(包括維護性疏浚工程)進行的次序及持續時間,確定所產生廢物的數量、質素及時間。

 

(ii)         廢物管理建議

 

(a)       在考慮各類廢物的處置方法前,須全面評價減少廢物、工地內外再使用或循環再用廢物的機會。在規劃及設計階段可採取的措施如修訂設計方式,及在建造階段盡量減少廢物的措施,須予以分別考慮。

 

(b)       經考慮減少廢物及盡量再使用的各種機會後,須估計因而需予處置廢物的類別及數量,並詳細說明每類廢物的處置方法。為每類廢物建議處置方法時,須計及下文第(c)分段的評估結果。

 

(c)       處理(包括標籤、包裝及貯存)、收集及再使用 / 處置廢物所造成的影響,必須詳細說明,並建議合適的緩解措施。評估工作須涵蓋下述範疇:

-         潛在危險;以及

-         排放的廢水。

 

(d)       廢物跨界移運須符合《廢物處置條例》的陸上再使用 / 處置廢物規定,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的海上處置廢物規定,並須詳加說明,當中包括在香港特區水域內,以及香港特區界線外而可能對香港造成累積影響的廢物移運。

 

(iii)        疏浚及傾卸

 

(a)       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技術通告(工務)34/2002號以不同方式處置的沉積物類別,須以化學及生物測試加以確定,並估計其數量。如證實須進行第3類處置的嚴重污染沉積物存在,申請人須確定最合適的處理及 / 或處置安排,並證明可切實執行。

 

(b)       確定並評價最可行的疏浚方法,以減少疏浚及傾卸需求,而準則是須保存現有的海泥及盡量不予干擾。

 

(iv)        廢物管理計劃

 

如所採用的建造方法會產生大量廢料,申請人須根據上文第(i)(iii)分段的評估,在環評報告內包括一份廢物管理計劃,按需要列明下述要點,確保能避免或減少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a)       盡量減少廢物的措施;

 

(b)       所產生廢物的數量及性質;

 

(c)       產生、貯存、再使用、循環再造及場內 / 場外處置廢物的方法、地點及日期;以及

 

(d)       在香港特區界線以內及以外處置廢物的方法、路線及目的地;這些安排可能對香港特區的環境產生累積影響

 

3.4.3        海洋生態影響

 

3.4.3.1   申請人須依循技術備忘錄附件816分別訂明的準則及指引,評價並評估生態影響。

 

3.4.3.2   生態影響評估的研究範圍須與水質影響評估的研究範圍相同,或涵蓋可能受工程項目影響的地方。

 

3.4.3.3   生態影響評估方面,申請人須檢查研究範圍內的水生生物及生境內的其他元素,包括具有保育價值的認可地點 (如海岸公園及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其他生態敏感地區及上文第3.2(ii)分段指明的地區,其目的須為保護、維持或修復天然環境。這項評估須盡量確定並量化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所引致的潛在生態影響,以及與工程項目有關連的工程所造成的累積影響,無論是直接物理干擾,抑或間接因水質、沉積模式及水流體系的改變而產生。有關評估對中華白海豚所造成影響的特定要求,詳載於下文第3.4.3.6分段。

 

3.4.3.4   這項評估須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i)           檢討及併合包括但不限於附錄D所載的過往相關研究 / 調查結果以匯集研究範圍內所有關於生態特性的現存資料;

 

(ii)         評價上文第(i)分段所收集得的資料,並就評估水生環境 (特別是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 的潛在生態影響,確定資料有否任何不足之處;

 

(iii)        進行所需的實地生態調查,為期至少六個月,以便涵蓋雨季,另進行研究,以核實所收集得的資料,彌補上文第(ii)分段所確定資料的不足之處,從而達到環評研究的目的;

 

(iv)        依據過往的相關研究 / 調查資料及額外實地生態調查的結果,制訂研究範圍的生態概況,當中須顧及季節的變化,並說明所發現的每個生境的特徵。提供的主要資料須包括:

 

(a)       物理環境的說明,包括研究範圍內所有具有保育價值的認可地點及上文第3.2(ii)分段所列的生態敏感地區,並評估這些地點會否受工程項目所影響;

 

(b)       合適比例的生境圖,顯示研究範圍內生境的類別及地點;

 

(c)       每個生境類別的生態特徵,例如:範圍、基層類別、現存品種、所找到的優勢品種、品種的多樣化及豐度、種群結構、季節變化模式、生境與品種相互依存的關係,以及任何具有生態價值的現存特徵;

 

(d)       具代表性的彩色照片,顯示每個生境類別及所確定任何具有生態價值的特徵;

 

(e)       所找到的稀有、瀕危及 / 或本地法例、保育生境的國際公約或「瀕危物種名冊」(紅皮書)所載列的品種;

 

(v)         調查及說明現存野生動物使用各種生境的情況,尤其關於:

 

(a)       中華白海豚(印度太平洋駝背豚)

 

(b)       馬蹄蟹;以及

 

(c)       研究過程中確定具有特別保育價值的其他生境及野生動物群。

 

(vi)        採用合適的方法,並考慮其他工程項目的建造活動可能在同一時間進行,盡量確定及量化任何直接、間接 (如水質、水動力特徵、沉積速度及模式,以及水文的改變)、場內、場外、初級、次級及累積生態影響,例如:破壞或干擾生境、減少品種的豐度 / 多樣化、損失覓食地、減少生態容納量、生境零碎化,尤其是下文各項:

 

(a)       對馬蹄蟹及其位於后海灣白泥及大嶼山北部頭的哺育場可能造成的影響;

 

(b)       米埔內后海灣拉姆薩爾濕地的泥灘沉積模式可能產生的變化;

 

(c)       底棲生物群落的損失或受到的干擾;

 

(d)       因挖出沉積物可能釋出污染物 (如有毒污染物) 等因素而造成環境質素(如水質及沉積物質素) 的惡化,及其後在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包括規定的維護性疏浚) 期間對生物群落造成的影響;

 

(e)       航道及香港水域內其他航道的海上交通增加而可能造成的長期環境影響,尤須關注船隻與中華白海豚相撞,以及在大嶼山南部及索罟群島一帶船隻與江豚相撞的風險;以及

 

(f)        其他具有保育價值的海洋生境的惡化或受到的干擾,包括在評估過程中發現的任何生境。

 

(vii)       決定可透過設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量避免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所造成的生態影響;

 

(viii)     採用清楚界定的準則,評價所確定生態影響的幅度及可接受程度。如有需要,可參考「漁業及海洋生態影響評估標準顧問研究」的最終報告;

 

(ix)        建議各種可行的方案 (如重訂和調校路線,及 / 或採用其他建造方法) 及緩解措施,以避免並減少已確定的不良生態影響及 / 或作出補償;

 

(x)         評價建議緩解措施的可行性及效用,並界定這些措施的範圍、類別、涉及地點、執行安排、其後的管理及持續實施;

 

(xi)        盡量決定及量化在建議緩解措施執行後的剩餘生態影響;

 

(xii)       採用清楚界定的準則,評價剩餘生態影響的嚴重情況及可接受程度。如需執行場外緩解措施以減輕剩餘影響,則須遵照工務科技術通告第4/97號所載的指引及規定;以及

 

(xiii)     檢討是否需要進行生態監察計劃,並提出建議。

 

3.4.3.5  申請人須清楚說明進行維護性疏浚的次數及速度,包括詳細證明所定假設屬實,並評估及評價維護性疏浚活動對海洋生態造成的經常影響。

 

3.4.3.6  對中華白海豚造成的影響

 

3.4.3.6.1 有關對中華白海豚 (印度太平洋駝背豚) 造成影響的評估工作,須包括下文各項:

 

(i)           檢討及併合相關的研究結果,當中包括過往的海豚研究,特別是「Population Biology of the Indo-Pacific Hump-backed Dolphin in Hong Kong Waters(Wildlife Monograph 144165二零零零年十月出版),並匯集研究範圍內所有關於生態特性的現存資料;

 

(ii)         評價收集得的資料,並就評估對中華白海豚可能造成的影響確定資料是否有任何不足之處;

 

(iii)        進行所需的實地調查,另進行研究,以核實所收集得的資料,彌補所確定資料的不足之處 (如有者),從而達到環評研究的目的;

 

(iv)        展示所有相關調查結果,包括曾在相關研究內進行的調查,及在本研究內進行的調查;

 

(v)         評估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期間造成的直接及間接影響,包括水質變化、疏浚物釋出有毒污染物,及其後對中華白海豚所造成的生態影響。評估須包括:

 

(a)       挖掘、運送及處置挖出疏浚物對中華白海豚造成的影響及干擾

 

(b)       預計水質變化及其後對中華白海豚所造成的生態影響。評估參數應包括懸浮固體、溶解氧及毒性。採用清楚界定的準則,評價預期變化的幅度及可接受程度

 

(c)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維修保養階段,受干擾或挖出的疏浚物所釋出可能經生物積聚的有毒污染物對中華白海豚造成的生態影響。採用清楚界定的準則,評價預期影響的幅度及可接受程度

 

(d)       營辦工程項目引致海上交通增加產生對中華白海豚與船隻相撞的潛在風險;以及

 

(e)       營辦工程項目引致海上交通增加產生對中華白海豚接觸意外溢出的油及化學品的潛在風險

 

(vi)        評估本工程項目、相關連的工程及附近的發展對中華白海豚造成的整體累積生態影響;

 

(vii)       為保護中華白海豚制訂預防及緩解措施。建議措施可包括但不需限於曾進行的環評研究及海豚研究的建議;

 

(viii)     檢討是否需要進行海豚監察計劃,並提出建議;以及

 

(ix)        評估及確定執行上文第(vii)分段所制訂的預防及緩解措施後,對中華白海豚所造成整體剩餘生態影響的可接受程度,尤其在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內。

 

3.4.3.6.2 申請人須清楚說明進行維護性疏浚的次數及速度,包括詳細證明所定假設屬實,並評估及評價維護性疏浚活動對中華白海豚造成的經常影響。

 

 

 

3.4.4        漁業影響

 

3.4.4.1   申請人須依循技術備忘錄附件917分別訂明的準則及指引,評價並評估漁業影響。

 

3.4.4.2   漁業影響評估的研究範圍須與上文第3.4.1.2分段所載水質影響評估的研究範圍相同,及涵蓋可能受工程項目影響的地方。此外,研究亦須關注漁場、魚蝦產卵及哺育場的潛在損失,以及對下述各項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后海灣內的養蠔業 (蠔排及蠔田養殖)、馬灣魚類養殖區,以及赤角海事管制區3和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內的人工魚礁。

 

3.4.4.3   評估須包括在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期間對捕撈及養殖漁業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與工程項目有關連的工程所造成的累積影

 

3.4.4.4   關於研究範圍的現存資料須予檢討。研究須依據檢討結果,確定資料的不足之處,並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實地調查。如認為有需要進行實地調查,研究須建議進行實地調查的合適方法、持續時間及日期。

 

3.4.4.5   漁業影響評估工作須包括下文各項:

 

(i)           說明外在環境的背景;

 

(ii)         盡量說明及量化現有的捕撈及養殖漁業活動;

 

(iii)        盡量說明及量化現有的漁業資源 (如主要漁業產品及產量)

 

(iv)        確定各項參數 (如水質參數),包括第3.4.1.5(viii)分段所載挖出疏浚物可能釋出的有毒污染物及受影響的地方;

 

(v)         確定及量化工程項目對漁業造成的任何直接 / 間接及場內 / 場外影響;

 

(vi)        評價有關影響,並建議環境緩解措施,詳載建議的理由、範圍及計劃說明、可行性,以及人手及財政影響,包括執行措施後有關管理及持續實施的規定;以及

 

(vii)       檢討進行監察的必要,並在有需要時建議監察及審核計劃。

 

3.4.4.6   申請人須清楚說明進行維護性疏浚的次數及速度,包括詳細證明所定假設屬實,並評估及評價維護性疏浚活動對漁業造成的經常影響。

 

3.4.5        對文化遺產造成的影響

 

3.4.5.1   申請人須依循技術備忘錄附件1019分別訂明的準則及指引,評價並評估對文化遺產造成的影響。

 

3.4.5.2   申請人須委聘一名合資格的海洋考古學家審閱現有資料,以確定在海床範圍內是否可能會有文化遺產地點或物件如失事船隻,受到工程項目的海事工程所影響。如發現上述情況,便須在上址範圍內進行海洋考古調查。海洋考古調查須由一名合資格的海洋考古學家進行。這名考古學家必須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53) 領取牌照。有關海洋考古調查的規定,載於附錄E

 

3.4.6        環境成效撮要

 

環評報告須涵蓋環評研究帶來的主要環境成效撮要,包括受保護的人口及環境敏感地區、建議的環保設計、已避免出現的重要環境問題、加入的補償方法,以及建議的環保措施所帶來的環境益處。

 

3.4.7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4.7.1   申請人須在環評研究內確定是否需要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階段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工作,並提出充分理由。如證實有需要的話,則須在環評研究內界定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的範圍。

 

3.4.7.2   申請人須依循環評研究確認的結果,遵行技術備忘錄附件21所定的要求。申請人亦須建議透過專設的互聯網網站,為工程項目的監察資料進行實時匯報。

 

3.4.7.3   申請人須參照執行計劃,擬備工程項目的執行時間表 (按照本環評研究概要附F所示的清單形式編制),當中須涵蓋所有環評研究建議及緩解措施。

 

 

4.                有效期

 

4.1             環評研究如未能在本研究概要的發出日起計36個月內展開,申請人須再向署長申請另一份環評研究概要,方可展開環評研究。

5.                報告的規定

 

5.1             在擬備環評報告時,申請人須參考技術備忘錄附件11,以便撰寫環評報告的內容。申請人亦須參考技術備忘錄附件20所定有關審閱環評報告的指引。

 

5.2             申請人須向署長提供下述數目的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

 

(i)           根據環評條例第6(2)條的規定,在申請批准環評報告時,提供50份環評報告的英文本及80份行政摘要的中英對照版本。

 

(ii)         如有需要,根據環評條例第7(1)條的規定及署長的指示,提供上文第(i)分段所載的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附錄,以供公眾查閱。

 

(iii)        根據環評條例第7(5)條的規定及署長的指示,提供20份環評報告的英文本及50份行政摘要的中英對照版本 (無論是否附連附錄),以便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

 

5.3             如有關人士支付全部印刷費用,申請人須按要求向公眾提供上述文件的額外複本。

 

5.4             此外,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址查閱環評報告,申請人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

 

5.5             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的電子版本,須在申請批准環評報告時向署長提交。

 

5.6             申請人根據環評條例第7(1)條提交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以供公眾查閱時,須確保電子版本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並須向署長提供最新的電子版本。

 

5.7             為推廣環保兼有效傳遞信息,申請人日後根據環評研究的建議製備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時,須同時預備硬複本及電子版本,而其格式須獲署長同意。

 

 

6.                其他程序上的規定

 

6.1             在環評研究的過程中,本環評研究概要的申請人的名字如有更改,必須立即通知署長。

 

6.2             本環評研究概要第1.2段及工程項目簡介 (編號PP-187/2003) 所述的工程項目範圍如有任何重大更改,申請人須致函署長,以確定本環評研究概要所涵蓋的課題範圍是否包括重大的更改項目;以及環評研究須同時處理的額外課題 (如有)工程項目的更改如基本上改變了環評研究概要所述的重要範圍,申請人須向署長申請一份新的環評研究概要。

 

 

 

 

--- 環評研究概要完結 ---

 

 

 

二零零三年五月

環境保護署

環境評估及噪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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