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署 香港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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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訂立的法定程序

目錄 > 條例結構 > 指定工程項目 > 法定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 登記冊 >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 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規例 > 罪行及罰則

……藉此預防、減少及管制指定工程項目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

條例結構

條例旨在「就評估某些工程項目及提議對環境的影響、就保護環境和就附帶事宜訂定條文」。為達到此目標,環評程序的法定架構包含以下各項基本特點。

* 擬備須申領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包括公私營機構進行的工程)一覽表。
*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訂有法定時限和正式渠道諮詢公眾。
* 環境許可證制度訂下有效的執法機制。
* 設有登記冊,載入根據環評程序所發出的一切資料和文件,以供公眾查閱。
* 擬備涵蓋環評過程中各個步驟的原則、程序、指引、規定和準則的技術備忘錄。
* 擬備一覽表,清楚列明有關環境許可證及妨礙法例執行的罪行的罰則。
* 賦予有關人員執法權力,以調查可能的罪行及在具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發出終止令。
*

設有獨立上訴委員會,以便裁決就關於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任何施加條件的決定所引致的紛爭。

根據上述法定架構,所有指定工程項目均須按法例規定進行適當的環境影響評估。此外,項目倡議人亦須申請環境許可證。許可證訂明工程項目建造、營辦或解除運作時所需採取的預防及緩解措施。除非工程項目倡議人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前已按環評條例第九條所述或規例的規定事先取得授權、批准或准許才可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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