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A | B | C | D | E | F | G |


附件 A

摘錄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第8.2.5、8.2.6和8.2.7條的緩解措施。
(在作出假定及擬定緩解措施的詳情和內容上,應參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其他有關條文。)

為減少噪音影響

  1. 如工程項目需地基打樁,鑽孔式打樁應用於工程項目中的抽水站和橋。

  2. 池塘會進行挖泥作業,確保受污染的沉積物不會因疏忽而流入新的排水道。由於池塘面積較小而且水不太深,已建議在操作時使用單抓斗挖泥船。

  3. 建造作業活動的第一級緩解措施是使用低噪音設備。特定的機動設備,其聲功率較《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指明的其他設備為低。下列是現有的低噪音機動設備的例子:

    推土機 最高110分貝(A);
    破碎機(手動) 最高110分貝(A);
    鑽孔式打樁塔 最高110分貝(A);
    卸土車 最高110分貝(A);
    挖土機 最高105分貝(A);
    貨車 最高105分貝(A);
    混凝土泵 最高105分貝(A);
    壓縮機 最高100分貝(A);
    發電機 最高100分貝(A);
    水泵 最高88分貝(A);
    混凝土震動機 最高110分貝(A);及
    搬土機 最高105分貝(A)。

  4. 第二級緩解措施是除了使用低噪音設備外,還採用3.5至4米高的固定或活動隔音屏障。須要注意的是,一個高度足夠但長度不足的屏障,會大大削弱其消減噪音的效用。要避免上述情況出現,可安排以屏障圍繞噪音源頭。

  5. 如果需要進一步減低噪音,可考慮原地採取下列的措施:

    • 使用隔音罩;
    • 減少同時啟動的高噪音設備的數目;
    • 修護高噪音的設備,以盡量減低噪音;
    • 活動的設備裝設位置要遠離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 關掉不需使用的高噪音設備;及
    • 有效地利用堆存物料或其他構築物作為原地隔音屏障。

    承建商也可以考慮使用其他所產生噪音水平較本噪音評估內採用的為低的工作方法。

  6. 主要的建造作業活動,應採用下表1所列的措施:

    表1:工程項目按作業活動的建議緩解措施

    作業活動

    日間最高場地總聲功率級(分貝(A))

    建議日間作業活動採取的緩解措施

    建造工程的建議限制時間

    挖泥

    108

    3米高屏障

    准許在傍晚進行
    不得在晚間進行工程

    池塘排水

    109

    3米高屏障

    准許在傍晚進行
    不得在晚間進行工程

    挖掘

    108

    3.5米高屏障
    最多3部設備

    不得在限制時間內進行工程

    建造通路

    106

    4米高屏障
    最多2部設備

    不得在限制時間內進行工程

    建造河床

    108

    3.5米高屏障
    最多3部設備

    不得在限制時間內進行工程

    抽水站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撞擊式打樁工程

    125

    3.5米高屏障
    低噪音設備

    法例(噪音管制條例)不准許

    請注意,這些緩解措施基本上只適用於以下地點:

    第一期工程

    • 石湖堂;
    • 高埔新村;
    • 座落於高埔新村的一所學校;
    • 吉慶圍;
    • 吳家村;
    • 祠塘村;
    • 田心村;
    • 大;及
    • 元崗新村。

    表2:工程項目影響的噪音感應強地方的相隔距離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與主要排水道工程相隔的最低距離(米)

    與排水道界線相隔的最低距離(米)

    與抽水站之間的最低距離(米)

    第一期工程(圖1)

    1 高埔新村

    75

    60

    不適用

    2 座落於高埔新村的一所學校;

    205

    195

    不適用

    3 吉慶圍

    50

    35

    不適用

    4 吳家村

    80

    65

    不適用

    5 祠塘村

    55

    40

    不適用

    6 石湖墟

    35

    25

    不適用

    7 田心村

    95

    85

    不適用

    8 元崗新村

    40

    25

    不適用

    9 大

    120

    70

    不適用

    10 馬鞍崗

    225

    215

    不適用

    11 廟(長莆)

    170

    160

    不適用

    圖1—主要排水道的81CD(第一期工程)附近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圖例
    81CD-第一期工程


附件B

減輕工地徑流對環境的影響的措施

為減輕工地徑流對環境的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1. 應標明土木工事的界線,以及用堤壕或堤圍加以圍繞。應挖掘臨時溝渠如水 道、土堤或放置沙包防護屏障,以利便徑流通過淤泥隔離池才排入雨水渠;

  2. 應定期清理和修護沉積物捕集裝置和水道,並每天進行檢查;

  3. 應在工地界線設置周邊水道,以阻截從工地範圍外流入的雨水徑流,這些水道應於進行工地開拓和土木工事之前建好;

  4. 沙井應覆蓋好或暫時封閉;

  5. 堆存物料應以防水帆布或類似質地的布料蓋好,以防物料被沖走;

  6. 應盡量減少外露泥土的範圍,以減低徑流造成淤塞及污染的機會;及

  7. 土木工事最後完工的表層應堅實完好,並應即時進行隨後的永久工程。


附件C

減輕建造工程排出廢水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為減輕建造工程排出廢水所造成的環境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1. 用作水測試、鑽孔、探鑽工程、混凝土配料及預製混凝土鑄件的水,應循環再用;

  2. 應設置聯機操作的備用水倉泵,以防廢水由水循環使用的系統溢出;

  3. 經混凝土配料及預製混凝土鑄件工序流出的廢水,應進行酸鹼調節處理,並經清除淤泥後才排入雨水渠;

  4. 由車輪清洗設施流出的廢水,應先清除內含的沙粒、淤泥或其他物料,然後才排入雨水渠;而在工地出口及公共道路之間的通道部分,應鋪築山坡以防工地的徑流流入公共道路;及

  5. 應先清除地下水中的淤泥,然後才排入雨水渠。


附件D

減輕建造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

為減輕建造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1. 在任何時間及任何地點均應使用低噪音的設備;

  2. 特別為工程而建造、固定或活動的隔音屏障,皆不應有任何開口或缺口,確保能達至規定的消減噪音效果;

  3. 隔音屏障應靠近在運作中的設備豎立,距離不可超逾20米;及

  4. 應全面執行按本許可證第2.9項條件所提交的噪音緩解措施。


附件E

減輕挖掘工程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

為減輕挖掘工程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1. 當工地與最接近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相距少於100米而與學校相距少於180米時,應在那些地點採用附件A所列的挖掘工程緩解措施;

  2. 當噪音感應強的地方與工地相距60至100米時,應把3米高特別設計的隔音屏障豎立在運作中的設備與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之間;

  3. 當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通常與工地相距少於60米時,應把3.5米高特別設計的隔音屏障豎立在運作中的設備與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之間;及

  4. 當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通常與工地相距少於60米時,在任何一處地方或地點內均不應同時開動3部以上的設備。


附件F

減輕在建造通道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

為減輕在建造通道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1. 當工地與最接近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相距少於100米而與學校相距少於180米時,應在那些地點採用附件A所列的通道建造工程緩解措施;

  2. 當噪音感應強的地方與工地相距60至100米時,應把3米高特別設計的隔音屏障豎立在運作中的設備與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之間;

  3. 當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通常與工地相距少於60米時,應把4米高特別設計的隔音屏障豎立在運作中的設備與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之間;及

  4. 當噪音感應強的地方與工地相距少於60米時,在任何一處工地或地點內均不應同時開動2部以上的設備。


附件G

減輕建造河床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

為減輕建造河床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1. 當工地與最接近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相距少於100米而與學校相距少於180米時,應在那些地點採用本許可證附件A所說明的河床道路建造緩解措施;

  2. 當噪音感應強的地方與工地相距60至100米時,應把3米高特別設計的隔音屏障豎立在運作中的設備與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之間;

  3. 當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通常與工地相距少於60米時,應把3.5米高特別設計的隔音屏障豎立在運作中的設備與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之間;及

  4. 當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通常與工地相距少於60米時,在任何一處工地或地點內均不應同時開動3>部以上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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