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 文 本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並可按適用情況作為採取執法行動或取消許可證的確切理由。

1.2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符合任何現行法例的責任,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其他條例。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複印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署長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副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的地點展示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環境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包括經修改的許可證。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來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1.8 所有按許可證本部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到署長的意見(如有者)起計一個月內或按署長另行指定,根據其意見作出修正。

1.9 所有按許可證本部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在署長要求下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地方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為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文件副本。

2. 展開建造工程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該名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證工程項目的整體環境表現,包括實施環境緩解措施、提交與環境監察及審核有關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2.2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須先設立一個環境小組。該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組長帶領。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下列文件,計有:3套1:1000比例的詳細設計圖則,顯示工程界線、排水道、附屬道路的路線及環評報告所評估的任何其他設施;環評報告所建議的環境緩解措施的地點;以及一份解釋說明。所提供的詳細設計圖則、環境緩解措施地點及解釋說明,須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和建議,然後才可展開建造工程項目的有關部分。工程項目須按照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來建造。

2.4 在展開建造工程的有關部分之前,須向署長存放3套1:1000比例的詳細設計圖則,顯示按照環評報告的建議在建造工程期間採取環境緩解措施的地點以及一份解釋說明。所提供的詳細設計圖則及解釋說明,須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工程項目須按照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來建造。

2.5 在展開建造有關工程之前,須向署長存放下列文件,計有:3套顯示在工程界線範圍內需要重新植被和栽種植物的地方及其實施計劃的1:1000比例的詳細設計圖則;以及3套顯示須保留的廢棄河段及蜿蜒小段的1:1000比例的詳細設計圖則。在提交詳細設計圖則前,須先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載於環評報告內的資料及建議。

2.6 在展開建造有關工程之前,須向署長存放3套關於工程界線內沉積物的浚挖、堆存及運送,以及建築廢料和挖出物料的堆存及運送的方法說明。提交予署長的文件須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載於環評報告內的資料及建議。所有在已存放的方法說明內的緩解措施,必須全部實施。

2.7 任何擬在五至八月的雨季期間進行圍堰工程的建議書,須在展開建造有關工程之前向署長存放。提交署長前,建議書須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載於環評報告內的資料及建議。

2.8 在展開建造下列有關工程之前,必須向署長存放3套下列項目的1:1000比例詳細設計圖則,並須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載於環評報告內的資料及建議:

  1. 顯示裝有沉澱池或沉積物捕集和阻隔裝置以加強沉積作用的永久排水道;

  2. 在工地邊界以阻截工地範圍外流入的雨水徑流的周邊水道。

2.9 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工程項目,須加入環評報告所載的噪音影響緩解措施(詳載於第8.25、8.26及8.27條及表8.2e及8.2w內(本許可證的附件A、表1及表2))。在展開建造有關工程之前,須向署長存放3套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的噪音影響緩解措施設計規格,以符合載於環評報告內的資料及建議。

2.10 在展開建造有關工程之前,須向署長提交一份就載於本許可證B部的「相連泵水設施」及「景觀美化工程」在所有建造、運作及維修期間的環境表現作出評估的報告,以待批准。

2.11 在展開建造工程之前,須向署長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以待批准。該手冊須跟据載於環評報告內的環境計劃,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附表4第10條載列的規定,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附件21的規定。該手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以符合載於環評報告內的資料及建議。

2.12 在展開建造有關工程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工程的實施時間表,以待批准。實施時間表在提交署長之前須先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以符合載於環評報告內的資料及建議。

3. 建造期間內採取的措施

3.1 所有在已批准或根據上文第2條存放的文件內說明的設計或建造措施,必須妥善執行。

3.2 帶有難聞氣味的堆存物料須遠離氣體感強的地方。任何帶有難聞氣味的堆存物料,如存超過2天,須用膠帆布覆蓋。

3.3 應把工程範圍暫時佔用的魚塘恢復原狀。

3.4 位於堤圍斜坡上的工地及堤圍範圍外的廢棄泥石棄置區,須用鋪砌草面物料,或用水力播種方式重新植被,或種植樹木和灌木,或結合採用上述方法。栽種植物的名單須包括本地的品種,而水力播種的混合種子中亦須有本地灌木的種子。

3.5 在建造工程期間,所有須與主要排水道分隔的河段,須予以保留並在下游重新接駁入排水道。

3.6 進行挖泥工程時,只可使用密封抓斗式的機械挖泥船,以挖掘河床或塘底的淤泥。在挖掘受污染物料時,若嚴格規定了挖泥深度容限,則密封抓斗式的挖泥船應設置一個護罩。應使用密封式機械抓斗,以免物料濺溢,並於提起時保持抓斗密封。

3.7 倘因水道太過狹小,令抓斗式挖泥船無法進入,因而要使用地面挖土機清除濕物料時,也須使用緊緊密封的抓斗式挖土機。

3.8 應把水道或圍堰改道,以減少對水體可能造成的擾動,以盡量避免對下游的水質造成不良影響及控制沉積物。

3.9 應依據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及參照附件B,以執行減輕工地徑流對環境影響的措施。

3.10 應依據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及參照附件C,以執行減輕建造工程排出廢水所造成環境影響的措施。

3.11 所有燃料缸及燃料貯存區應可上鎖,並設於以堤圍密封的範圍;其容量應相等於最大的燃料缸的貯存量的1.1倍。

3.12 應設置活動廁所,以供工地的建造工作人員使用。

3.13 所有將挖出的物料(未有被工程項目用作填料者)運往海上載駁點或指定的海上卸泥場的貨車/船隻,應該密不透水。

3.14 所有用作海上運送挖掘物料的駁船及底卸式駁船,應在底部開口處設置牢固的密封裝置,以防漏出物料。

3.15 用作海上運送挖掘物料的駁船及底卸式駁船,在裝載物料時應小心操控,以防挖掘物料濺入周圍的水中。

3.16 用作海上運送挖掘物料的駁船及底卸式駁船,所裝載的物料不應過滿,以免物料或污水在裝載或運送期間溢出。

3.17 除河流及塘底的沉積物之外,所有廢料應予分類,可包括:適合原地再用、用作填海或填料的挖掘物料或建築廢料;棄置於公眾傾卸場或堆填區的建築廢料;化學廢物;以及普通垃圾。

3.18 普通垃圾應每天收集。

3.19 存放廢物的地方應定期修護及清洗。

3.20 廢物應存放在合適的容器/貯藏器內。

3.21 應依據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並參照附件D,以執行減輕建造期間造成噪音影響的措施。

3.22 應依據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並參照附件E,以執行減輕挖掘工程期間造成噪音影響的措施。

3.23 應依據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並參照附件F,以執行減輕在建造通道期間造成噪音影響的措施。

3.24 應依據環評報告所載資料及建議並參照附件G,以執行減輕在建造河床期間造成噪音影響的措施。

4. 建造期間內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或已提交的實施時間表所規定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安排如有任何更改,須經由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載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提供充分理由支持並加以核證,然後提交署長批准。

4.2 環境監察及審核的規定,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訂明的要求執行,除非擬議的更改在提交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獲得充分理由支持並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以及獲得署長批准。

4.3 空氣質素、噪音、水質及生態監測的樣本及量度結果,須按照環評報告內載環境計劃的規定抽取或進行:

  1. 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次數的空氣、噪音及水質基線監測;

  2. 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次數的空氣質素、水質、噪音及生態影響監測;

  3. 如果超逾了環境計劃所指定的準則,須按照環境計劃載明的行動計劃,採取補救行動;及

  4.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上述a)至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及獨立環境查核人的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使在工地也可查閱。

4.4 在任何會影響監測結果的大型建造工程展開前,須向署長提交10份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的基線監測報告。

4.5 在須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的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10份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

4.6 所有按本許可證本部所規定提交的報告,須在接到署長的意見起計一個月內或按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作出修改。

4.7 環境計劃的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須按照行動計劃內訂明的時限,或署長同意的時限執行。

5. 運作期間內所採取的措施

5.1 所有按本許可證獲批准的提交文件或存放的文件內說明的設計或運作措施,必須妥善執行。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因排水道運作維修挖泥而產生的難聞氣味,有採取緩解措施以減輕影響,而措施包括:

  1. 在炎熱的天氣情況下,任何帶有難聞氣味的容許堆存物料,必須在2天內從工地搬走,以縮減可供分解的時間。

  2. 任何帶有難聞氣味的堆存物料,如存超過2天,須用膠帆布覆蓋。

5.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投入運作的一個月內,向署長提交一份建議,說明如何個監察已建成的排水道範圍內的鳥類活動,以供署長批准,並執行獲得批准的監察建議。


註:

  1. 本環境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該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2/1998


| 附 件 A 至 G | 圖 1 |


[ 回 到 A 部 及 B 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