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路 政 署 於 2001 年 4 月 18 日 根 據 協 議 編 號 當 CE 13/2001
, 委 任 萬 碩 亞 洲 顧 問 工 程 公 司 就 龍 井 頭 至 長 沙 一 段 東 涌 道 改 善 工 程 (本 工 程) , 進 行 勘 測 與 初 步 設 計 。
1.2
本 工 程 的 目 的 是 改 善 現 有 低 於 標 準 的 東 涌 道 , 並 提 供 經 一 條 改 善 的 道 路 , 以 連 接 大 嶼 山 南 、 北 部 。 經 改 善 後 的 道 路 將 維 持 現 有 的 封 閉 道 路 形 式 運 作 , 禁 止 非 持 有 大 嶼 山 封 閉 道 路 許 可 證 的 車 輛 從 本 港 其 他 地 區 進 入 大 嶼 南 。 此 外 , 可 能 根 據 進 一 步 分 析 , 保 留 現 行 的 東 涌 道 禁 區 許 可 證 制 度 , 並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訂 , 以 管 理 改 善 後 道 路 的 交 通 , 並 嚴 格 控 制 其 交 通 流 量 的 增 長 。
1.3 在 離 島 區 議 會 的 支 持 下 , 大 嶼 山 南 部 的 居 民 要 求 政 府 盡 早 建 設 道 路 。 根 據 當 地 居 民 的 意 願 , 即 使 利 用 其 他 交 通 模 式 , 如 開 設 往 來 大 嶼 山 南 、 北 部 的 吊 車 或 直 接 渡 輪 服 務 , 仍 未 能 滿 足 其 需 要 。
2. 路 線 概 述
2.1
經 改 善 道 路 將 為 雙 線 雙 程 郊 區 公 路 , 最 高 坡 度 為 15% , 長 6.2 千 米 , 連 接 龍 井 頭 至 長 沙 。 該 道 路 將 不 設 上 坡 慢 車 線 , 以 便 縮 小 工 程 的 範 圍 , 從 而 將 工 程 的 環 境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 特 別 是 對 郊 野 公 園 的 影 響 。 建 議 中 的 道 路 將 從 龍 井 頭 為 起 點 , 沿 東 涌 谷 而 上 , 至 大 東 山 配 水 庫 。 在 配 水 庫 以 南 , 擬 建 道 路 則 會 偏 離 現 有 路 線 並 向 東 延 展 , 橫 跨 山 谷 前 端 的 小 高 原 , 並 在 伯 公 坳 頂 峰 重 新 連 接 現 有 路 線 。 在 伯 公 坳 頂 峰 以 南 , 新 道 路 再 次 從 現 有 路 線 偏 離 並 向 東 伸 延 橫 越 大 東 山 南 側 , 然 後 跨 越 引 水 道 , 與 及 長 沙 上 村 以 東 之 嶼 南 道 連 接 。
2.2
東 涌 道 及 嶼 南 道 的 新 交 界 處 附 近 , 將 設 置 巴 士 與 的 士 路 旁 停 車 處 , 並 為 往 來 東 涌 道 的 車 輛 提 供 掉 頭 設 施 。
3. 路 線 方 案 的 挑 選 與 改 善
3.1
整 條 擬 建 道 路 位 於 郊 區 , 四 週 的 土 地 包 括 郊 野 公 園 、 休 憩 用 地 及 農 地 , 兩 端 更 有 鄉 村 。 該 路 線 沿 途 的 景 觀 包 括 不 少 優 美 的 天 然 美 景 , 如 長 滿 樹 木 的 山 丘 、 大 嶼 山 及 大 東 山 山 脈 及 河 邊 的 山 谷 。 從 生 態 角 度 來 說 , 該 區 特 別 擁 有 不 少 重 要 的 生 境 和 物 種 , 包 括 位 於 芳 園 的 淡 水 沼 澤 、 林 地 、 清 澈 的 天 然 河 道 , 和 具 存 護 價 值 的 物 種 , 如 稀 有 的 北 江 光 唇 魚 和 盧 氏 小 樹 蛙 。 除 現 有 東 涌 道 外 , 整 體 上 該 區 主 要 是 郊 野 , 受 人 為 干 擾 程 度 偏 低 的 環 境 。
3.2
因 此 , 在 選 擇 最 可 取 的 路 線 及 為 選 定 路 線 進 行 設 計 時 , 須 以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保 存 現 有 環 境 條 件 為 主 要 目 標 。
3.3
圖 1 顯 示 經 改 善 東 涌 道 的 最 可 取 路 線 。 該 路 線 是 經 過 綜 合 方 案 評 估 程 序 而 選 定 的 。 有 關 程 序 是 在 北 部 選 定 四 個 北 部 路 線 方 案 和 在 大 東 山 至 長 沙 走 廊 路 段 選 定 四 個 南 部 路 線 方 案 組 合 , 然 後 進 行 評 估 及 比 較 , 並 以 各 方 案 的 環 境 影 響 為 重 要 考 慮 因 素 。 相 對 於 其 他 方 案 , 獲 選 路 線 的 主 要 環 境 優 點 包 括 :
C
為 東 涌 至 嶼 南 道 最 短 的 行 車 路 線 , 而 且 彎 度 溫 和 , 並 無 過 於 急 速 的 環 迴 彎 角 ;
C
須 進 行 的 橋 樑 工 程 、 土 方 工 程 及 建 設 的 護 土 牆 數 量 最 少 , 故 所 引 致 的 「 動 土 」 及 剩 餘 挖 土 物 料 量 最 低 ;
C
對 東 涌 河 及 長 沙 河 的 潛 在 影 響 最 低 ( 路 線 盡 量 遠 離 長 沙 河) ;
C
生 態 影 響 最 低 ;
C
對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最 低 的 地 面 路 線 ;
C
對 郊 野 公 園 影 響 最 低 的 地 面 路 線 ; 及
C
建 築 成 本 最 少 , 而 且 施 工 期 最 短 。
3.4
在 獲 選 路 線 的 設 計 過 程 中 , 須 以 避 免 及 減 低 環 境 影 響 為 主 要 考 慮 。 目 前 的 最 佳 路 線 乃 經 平 衡 所 有 關 於 工 程 及 地 形 限 制 的 因 素 而 設 計 , 故 可 說 是 最 佳 的 路 線 。
3.5
為 將 道 路 的 環 境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 路 線 的 主 要 特 點 如 下 :
C
路 線 盡 量 沿 線 擴 闊 , 以 便 將 生 境 的 損 失 減 至 最 低 ;及 偏 離 現 有 路 線 並 向 東 延 展 , 以 避 免 跨 越 高 生 態 價 值 的 東 涌 河 。
C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指 定 運 料 路 之 路 線 在 主 要 路 線 之 內 , 以 減 低 暫 時 性 的 生 境 損 失 程 度 ;
C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利 用 橋 樑 設 計 , 並 建 設 護 土 牆 , 大 幅 減 低 所 需 的 削 土 斜 坡 數 目 , 帶 來 生 態 效 益 ;
C
在 施 工 及 通 車 期 間 , 路 線 設 計 以 架 空 建 築 跨 越 所 有 重 要 的 生 態 敏 感 河 道 , 避 免 對淡 水 生態 環 境 造 成 直 接 的 影 響 ;
C
建 設 特 別 管 道 , 以 收 集 北 部 路 段 的 工 地 雨 水 , 然 後 輸 送 至 在 東 涌 之 黃 龍 坑 明 渠 , 並 於 排 放 前 經 沉 澱 池 進 行 處 理 。 此 舉 可 避 免 污 水 排 放 至 北 部 河 道 , 因 為 該 處 是 高 度 敏 感 的 東 涌 河 支 流 。 至 於 南 部 路 線 , 所 有 工 地 雨 水 均 在 排 放 前 收 集 及 以 沉 澱 池 和 截 油 池 處 理 , 以 保 護 河 道 與 集 水 地 區 ;
C
設 計 特 別 管 道 , 以 便 在 通 車 期 間 收 集 路 面 雨 水 至 路 線 兩 端 , 避 免 排 放 至 任 何 河 道 ; 及
C
設 計 永 久 排 水 系 統 , 避 免 對 芳 園 沼 澤 及 擬 改 善 的 東 涌 河 分 流 部 分 構 成 直 接 的 影 響 。
4.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4.1 本 工 程 是《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附 表 2 第 A1 條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故 本 工 程 必 須 依 循《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的 法 定 程 序 , 並 在 施 工 前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 因 此 , 本 報 告 書 必 須 涵 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以 評 估 本 工 程 在 施 工 及 通 車 期 的 潛 在 影 響 。
4.2
施 工 期 的 影 響 評 估 包 括 空 氣 質 素 、 噪 音 、 水 質 、 建 築 廢 料 、 生 態 、 景 觀 與 視 覺 及 對 生 物 的 危 害 。 至 於 通 車 期 的 影 響 評 估 則 包 括 空 氣 質 素 、 噪 音 、 水 質 、 生 態 、 景 觀 與 視 覺 、 對 生 物 的 危 害 及 對 文 物 影 響 。
4.3 《 東 涌 與 大 蠔 餘 下 發 展 整 體 可 行 性 研 究》 (The Remaining Development in Tung Chung and Tai Ho
Comprehensive Feasibility Study ) 建 議 在 東 涌 谷 以 北 進 行 發 展 , 但 經 改 善 之 東 涌 道 通 車 後 , 可 能 對 上 述 計 劃 構 成 影 響 。 因 此 , 本 報 告 亦 評 估 工 程 對 是 項 發 展 的 影 響 , 以 及 兩 項 工 程 的 累 積 影 響 。 此 外 , 報 告 同 時 評 估 通 車 後 , 有 關 道 路 對 位 於 未 來 長 沙 出 售 土 地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可 能 造 成 的 空 氣 與 噪 音 影 響 。
5.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的 主 要 結 果
5.1 本 報 告 共 對 八 項 不 同 的 環 境 參 數 進 行 評 估 , 以 作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的 一 部 分 , 並 預 估 各 項 參 數 在 工 程 實 施 後 的 相 關 影 響 。 此 外 , 報 告 亦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緩 解 措 施 建 議 , 以 減 低 有 關 的 影 響 。八 項 涵 蓋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的 環 境 參 數 為 :
·
空 氣 質 素 ;
·
噪 音 ;
·
水 質 ;
·
廢 料 管 理 ;
·
生 態 ;
·
景 觀 與 視 覺 ;
·
工 程 構 成 的 危 險 ; 及
·
對 文 物 影 響 。
5.2 本 工 程 對 部 分 參 數 並 無 影 響 。 根 據 危 害 評 估 的 估 計 , 整 體 而 言 , 長 沙 濾 水 廠 對 道 路 的 風 險 偏 低 , 並 在 可 接 受 的 範 圍 內 。 至 於 通 車 後 的 空 氣 質 素 方 面 , 模 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空 氣 質 素 將 符 合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 因 此 , 工 程 毋 須 就 參 數 採 取 緩 解 措 施 。
5.3 若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 將 可 令 施 工 期 的 塵 埃 影 響 減 至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本 報 告 已 制 訂 一 連 串 的 廢 料 管 理 措 施 , 以 管 制 工 程 可 能 引 起 任 何 形 式 之 廢 料 的 分 類 、 貯 存 、 處 理 、 輸 送 和 棄 置 。 一 經 採 取 此 等 措 施 , 估 計 工 程 不 會 產 生 相 關 的 負 面 影 響 , 而 且 此 等 建 議 措 施 均 屬 切 實 可 行 。 至 於 建 築 噪 音 方 面 , 若 採 取 相 應 的 緩 解 措 施 , 亦 可 將 噪 音 減 至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研 究 範 圍 內 的 四 十 四 處 住 宅 將 受 建 議 的 措 施 所 保 障 。
5.4
根 據 文 物 影 響 評 估 顯 示 , 位 於 長 沙 的 研 究 範 圍 內 有 一 些 以 前 的 梯 田 存 在 , 在 東 涌 道 以 東 的 三 處 測 試 地 均 發 現 清 朝 歷 史 文 物 。 由 於 該 等 範 圍 與 長 沙 路 段 相 距 甚 遠 , 而 且 在 東 涌 發 現 的 文 物 並 無 重 要 的 考 古 價 值 , 故 毋 須 採 取 緩 解 措 施 。
5.5 雖 然 報 告 估 計 本 工 程 不 會 對 經 鑑 定 的 二 十 三 處 歷 史 建 築 及 構 築 物 產 生 直 接 的 影 響 , 但 道 路 將 造 成 視 覺 影 響 。 然 而 , 是 項 發 展 與 這 些 構 築 物 的 距 離 可 在 施 工 期 間 , 對 大 部 分 構 築 物 提 供 充 足 的 緩 衝 區 , 而 工 程 對 部 分 建 築 物 的 間 接 影 響 程 度 則 各 有 不 同 。 因 此 , 報 告 建 議 在 施 工 期 間 建 設 保 護 屏 障 , 紓 緩 對 龍 井 頭 神 龕 的 影 響 ; 保 留 現 有 的 林 地 緩 衝 區 , 並 在 芳 園 庵 堂 一 帶 的 單 車 徑 栽 種 植 物 , 以 紓 緩 對 庵 堂 的 影 響 , 藉 此 保 持 現 有 的 環 境 狀 況 。
5.6 然 而 , 本 工 程 的 重 要 環 保 問 題 包 括 通 車 期 的 噪 音 、 景 觀 與 視 覺 影 響 、 水 質 及 生 態 影 響 。
通 車 期 的 噪 音
5.7 若 根 據 噪 音 模 擬 測 試 結 果 顯 示 , 若 不 採 取 緩 解 措 施 , 多 處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在 通 車 期 的 噪 音 水 平 將 超 越 70 分 貝 (A) 的 限 制 。 因 此 , 報 告 已 考 慮 採 取 一 系 列 紓 緩 方 案 , 以 保 障 這 些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5.8
報 告 建 議 在 東 涌 範 圍 於 龍 井 頭 建 設 全 長 127 米 , 高 度 介 乎 1.5 米 至 4.5 米 的 反 射 屏 障 。 若 採 取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所 有 受 本 工 程 所 影 響 的 住 宅 , 其 通 車 期 的 噪 音 將 可 減 至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屆 時 , 約 十 處 住 宅 將 獲 東 涌 範 圍 的 隔 音 屏 障 所 保 護 。
5.9
此 外 , 報 告 建 議 在 長 沙 未 來 售 地 範 圍 設 置 景 觀 美 化 土 壆 , 並 劃 定 4 米 非 建 築 用 地 , 以 免 未 來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受 道 路 的 噪 音 所 影 響 。
景 觀 與 視 覺
5.10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在 路 線 沿 途 建 設 護 土 牆 及 構 築 物 , 以 減 低 斜 坡 工 程 的 規 模 ; 而 路 線 亦 將 盡 量 沿 線 擴 闊 , 藉 此 將 景 觀 與 視 覺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 報 告 認 為 可 將 剩 餘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的 緩 解 措 施 包 括 :
C 盡 量 保 護 及 保 留 現 有 植 物 ;
C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移 植 樹 木 ;
C 保 護 及 保 留 現 有 的 天 然 岩 石 群 、 斜 坡 群 、 植 物 及 景 觀 特 色 ;
C 以 敏 銳 的 建 築 與 色 彩 觸 覺 處 理 新 公 路 構 築 物 , 包 括 橋 樑 、 護 土 牆 和 隔 音 屏 障 ;
C 提 早 種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