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
   
1.1.1 自一九七九年起,鑽石山火葬場(下稱現有火葬場)一直為九龍區提供火化服務,惟其現用的六個焚化爐已接近其使用期限,因此食物環境衛生署(下稱食環署)建議清拆現有火葬場,並在原址興建及經營一個新的火葬場(下稱新火葬場)代替舊有設施(下稱工程計劃)。
   
1.1.2 建築署是執行此工程計劃的工程代理人。在興建工程完成後,新焚化爐將交由食環署負責經營。
   
1.1.3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所載的定義及工程計劃的本質,此工程計劃中的兩項工程項目須領取環境許可證。由於現有火葬場曾於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一年間處理過非傳染性的人體斷肢,屬「在堆填區棄置醫療廢物工作指引」下的醫療廢料類別,因此其中一項指定工程是列入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表二第II部份第三項,即為解除醫療廢物焚化爐運作。另一項指定工程則列入該條例第N4 類表二第I部份的內容,即新火葬場的興建及經營工作。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發出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簡報 (ESB-102/2002)」要求對上述兩項指定工程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並提出適當的措施建議以減低有關的環境影響。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在城市規劃顧問有限公司(Townland Consultants Ltd.)、偉信顧問(香港)有限公司(Scott Wilson (Hong Kong) Ltd.)及阿特金斯中國有限公司(Atkins China Ltd.)的協助下,受建築署委派負責進行此項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工作。詳盡的環境影響評估結果及建議已載於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內,而本行政摘要則是摘要列出各項評估結果重點。
   
   
2 工程計劃內容說明
   
2.1 工程計劃的需要性
   
2.1.1 現有火葬場由於已使用多年(超過二十四年),故障頻生。單在二零零二年四月至二零零三年三月期間,已因多次故障(每星期約兩次故障事故)及有關的修理工作而須停用設施,而停用時間竟佔全年運作時數的7.4%。繼續長時間使用現有的焚化爐,只會導致更多壞機事故及更長的停用時間,最終將對於為公眾提供的火化服務構成影響。
   
2.1.2 香港目前有二十九個供一般用途的焚化爐,其中六個是設於現有火葬場。該六個焚化爐在二零零二年的處理量佔全港總處理量的20%以上。若這些焚化爐日後在缺乏替代設施或重置計劃的清況下逐漸停用,其餘的二十三個焚化爐將不可能應付現有的焚化處理量。因此為了維持目前對公眾的正常服務水平,現有火葬場內的焚化爐必須更換。在二零零三年一月舉行的立法會個案會議上,多位議員也促請有關方面盡早推行此項工程計劃以改善當地的環境。
   
2.1.3 本地焚化服務的實際數字,在過去十五年大幅增長約55%,由一九八八年約18,400宗增至二零零二年超過28,400宗。鑑於整體人口的增長及人口分佈情況的改變,本港對焚化服務的需求將持續上升。以現時的科技,新焚化爐可以縮短焚化過程的時間,因此以新火葬場取替現有火葬場將有助舒緩市民對焚化服務日益增加的需求。
   
2.1.4 上述情況證明本港有需要透過此項工程計劃改進現有的焚化爐,以應付市民對這項服務日益增加的需求。建築署在諮詢食環署後,就選址、火葬場的設計、焚化及污染控制技術各方面,提出了多個不同方案,以期為工程計劃找出一個實際可行又符合環保的設計和安排。有關工程計劃的重要考慮項目詳情可見於下文。
   
   
2.2 新火葬場選址時的考慮因素
   
2.2.1 為了更換快將接近使用限期的現有焚化爐,並確保焚化設施能滿足日後的服務需求,前市政總署(即目前的食環署) 考慮了以下幾個選址方案:
   
  方案一:在現有的火葬場內增建新的焚化爐
   
2.2.2 有關方面曾考慮在其他現有的火葬場內另外增建六個新的焚化爐,但在研究過所有現有的火葬場可提供的空間後,發現除了位於鑽石山的現有火葬場外,其餘的火葬場均沒有多餘空間可容納這六個新增的焚化爐,因此該方案並不可行。
   
  方案二:在新址興建一個新的火葬場
   
2.2.3 前市政總署曾為現有鑽石山火葬場的重置工程,就興建新火葬場的發展建議進行了一次場地選址研究。所需的場地應該是讓市民容易到達,並設有所需的基建設施,包括水電供應、排水及排污系統、以及適當的道路安排。新火葬場亦應配合所處位置的環境,能符合法定的土地用途。根據規劃署所指,大部份市區用地均已完全發展,因此找不到即時可用又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址。至於新界區方面,規劃署已在另一個遷移斧山火葬場的類似建議中提出,假若可以透過改善工程解決問題(即在原址進行更新工程),便不應考慮遷址。在沒有合適新址可選的情況下,這個方案也不可行。
   
  方案三:更新鑽石山現有火葬場的焚化爐
   
2.2.4 在研究過各種可行方案後,發現以興建六個新焚化爐來取替鑽石山現有火葬場的六個舊焚化爐,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對於提供建議中的新焚化爐以滿足火化服務的需求,這也是較直接和最具效率的做法。此建議獲前黃大仙臨時區議會環境委員會的支持。
   
  工程計劃的建議位置
   
2.2.5 在考慮過上述三個方案後,我們建議採納方案三,即在鑽石山現有火葬場原址興建新火葬場。如圖2.1所示,工程計劃的位置是在鑽石山蒲崗村道一帶,在斧山道與蒲良里之間。工程計劃地盤的北面是一個金塔墳場,東西兩面均設有骨灰龕,另其北面地勢高於南面,屬斜坡地形。
   
2.2.6 工程計劃地盤面積約為10,300平方米。研究範圍集中考慮工程計劃本身所處位置的環境,但亦會考慮鄰近地區範圍。
   
   
2.3 現有火葬場及新火葬場的說明
   
  現有火葬場
   
2.3.1 如圖 2.1所示,現有火葬場的大部份設施均設於地盤北面的主大樓內,包括兩個供進行儀式的接待廳和六個焚化爐。根據建築署的圖則,現有火葬場的總樓面面積約為1,300平方米。現有火葬場焚化爐所用的燃料是柴油,地下油缸容量為9,092公升。除了火化屍體的工作外,現有火葬場在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一年間亦處理醫院的醫療廢料。
   
  新火葬場
   
2.3.2 新火葬場將設有六個焚化爐、四個儀式接待廳和一系列的支援設施,所處位置屬斜坡地勢,分三級階地(由主水平基準以上70米至主水平基準以上80),因此可供興建火葬場主要設施的可用地實質不多。
   
2.3.3 新火葬場大樓將在兩區分三層興建,即平台層(儀式接待廳和園藝範圍)、入口處(辦事處和公眾洗手間等)及地面層(樓宇設施及焚化爐機房)。平台層將專供市民使用,地面層則主要供營業/運作/辦公用途。營業範圍將以平台層和一條通道與公眾範圍分開。這個三層式分層設計依照工程計劃地盤的地形設計,避免進行大型挖掘工程的需要。地盤面積將約為10,300平方米,總樓面面積約2,084平方米,主大樓高度為18.5 米,而煙的高度則為28.5米。圖2.22.5 顯示了新火葬場的設計安排。
   
2.3.4 新火葬場將引進一套全新的自動運輸系統,可自動處理棺木,能提高服務的效率和水準。以每日十小時為一個工作更期計算,估計新火葬場每個自動焚化系統每日可處理大概六宗火化工作。
   
   
2.4 興建和清拆工程時間表
   
2.4.1 工程計劃建議將現有火葬場清拆,然後興建及經營一個新火葬場,其主要的興建及清拆工程將分兩期完成:第一期(二零零四年九月至二零零六年二月)及第二期(二零零六年十月至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建議的工程時間表可見於圖2.6。圖2.7 亦展示了在工程範圍附近的敏感土地用途。兩期工程的詳情如下:
   
  第一期
   
  (a) 清拆在工程計劃南面地盤現有火葬場的設施,包括現有的室外座席範圍、紀念花園、中電配電站、洗手間、涼亭及擋土牆。
   
  (b) 興建新火葬場的主要設施,包括一個設有六個焚化爐的焚化爐機房、三個油缸(總容量為34,000公升)、兩個儀式接待廳(每個可容納一百二十人)、一個化灰房、一個停屍室、一個辦公室、公眾洗手間、多間輔助設備房(包括電池叉式起重機、變壓器和配電房、緊急發電器機房和焚香爐)、兩個棺木自動運輸系統和部份的地下運棺管道、供棺材車和旅遊巴使用的運載區、園藝範圍、危險品儲存室和位於第二期範圍內的臨時中電配電站。
   
  第二期
   
  (a) 清拆現有火葬場的主要設施,包括兩個儀式接待廳、一個設有六個焚化爐的焚化爐機房、一個變壓器機房、一個地下燃油儲油缸(9,092公升)、一個停屍室、一個機器房、一個一般儲物室連水缸、一個危險品儲存室及一個煙囪(10米高)
   
  (b) 興建新火葬場的其餘設施,包括兩個儀式接待廳 (每個可容納一百二十人)、兩個棺木自動運輸系統和部份的地下運棺管道、供棺材車和旅遊巴使用的運載區及園藝範圍。
   
2.4.2 在第一期和第二期工程進行期間,位於工程計劃地盤側的骨灰龕將不受影響。
   
2.4.3 為了維持日常的火化服務,現有火葬場將繼續營運,直至新火葬場的主要設施在工程計劃第一期工程完成後啟用為止。為防止環境受到影響(尤其是空氣質素)亦已提出有關防冶累積污染的方案。
   
   
2.5 工程計劃的效益
   
2.5.1 在慎重考慮過上文提及的選址、圖則、設計、興建和清拆時間表的問題後,建議中的工程計劃將能提供以下主要的環境和社會效益:
   
工程計劃將可在無需額外增設焚化爐的情況下,滿足到市民日益增加的焚化服務需求,使環境污染問題不致惡化
   
以設計更佳和更先進及設有空氣污染控制系統的新火葬場取替現有火葬場,可改善區內的空氣質素
   
現用的焚化爐每年耗用約547,000公升柴油,而新的焚化爐能節省更多燃油,耗用更少天然資源
   
新火葬場設計將更能善用工程地盤土地空間
   
由於無需為了增建一個新的火葬場而在相關的法定計劃中等待批出指定用途的空地,因此本工程計劃能在較短時間內解決焚化服務需求日益增加的問題
   
在現有火葬場原址興建新火葬場,是更換即將接近使用期限的現有舊焚化爐的快速方法,因為興建基本設施所需的時間較短
   
市民大眾會較易接受以新焚化爐取替現有舊爐的做法。一九九七年黃大仙臨時區議會環境委員會對這項建議的支持便是證明。
   
   
2.6 有和沒有本工程計劃的情
   
2.6.1 資料顯示以一個設有先進焚化科技和污染控制設施的新火葬場代替現已接近使用期限的現有火葬場是必須的。本工程計劃一方面可以提高地區環境質素(特別是空氣質素),另方面可在無須興建更多焚化爐的情況下處理日益增加的焚化服務需求。
   
2.6.2 另一方面,如沒有本工程計劃,現有已接近其使用期限的焚化爐便需繼續操作,這可能引起以下不良的情況﹕
   
  現有火葬場附近環境會因現有的焚化爐表現下降而變差,特別是空氣質素。
   
  根據食環署資料,總氣味和黑煙投訴已由二零零一年的八宗增至二零零二年的十宗。繼續使用有增加故障趨勢的現有焚化爐可能導致將來有更多的投訴。
   
  現有焚化爐的壞機時間可能增加,這直接影響為公眾提供的火化服務。
   
   
3 潛在影響及建議摘要
   
3.1 整體評估方法
   
3.1.1 此環境影響評估是根據建築署及食環署堤供的資料造成。在可能的情況下,顧問已經改動新火葬場設計、空氣污染控制系統、建築程序及方法,以減少本工程劃所造成的環境影響。本項目的環境評估報告已就工程在不同階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估,並提供相應的污染減輕措施以將影響保持在可接受的程度。
   
   
3.2 空氣質素影響
   
3.2.1 新火葬場對空氣質素造成的影響,主要是在興建期間散發的灰塵和營運期間焚化爐煙囪排出的廢氣。較早前曾進行了一次空氣質素影響評估,評估火葬場在興建和營運期間對空氣質素的影響。
   
3.2.2 在興建火葬場期間排放的游離灰塵對空氣質素的影響,是以工業來源綜合(短期)模式三(ISCST 3)預測。結果發現若採用噴水等適當的減塵措施,懸浮粒子釋放水平將可減低90%。此外建築時亦須符合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對塵埃管制的要求。評估結果在所有二十四個確認的易受空氣污染影響的受體,其一小時和二十四小時的平均懸浮粒子總量(TSP)水平,在第一及第二期的興建工程中均符合空氣質素指引標準。因此預計興建工程將不會對空氣質素構成負面影響。
   
3.2.3 新焚化爐的詳細設計須由投標者確定,所以未能在現階段決定空氣污染控制設施的詳細設計。基於其高燃燒效能,現今最常用的焚化爐設為平台式和自由沉降式。在空氣污染控制方面,濕式洗滌、活性碳注入、化學品中和、靜電除塵、袋式集塵器和冷卻器也可適用。新建成的葵涌火葬場採取了自由沉降式的焚燒設計,並利用乾式化學方法改善排放空氣質素,包括裝上旋風式過濾器及袋式集塵器。這些相似的焚燒和空氣質素控制技術將會投放在新火葬場中。
   
3.2.4 新火葬場啟用後,焚化爐煙囪排出的廢氣將對附近易受空氣污染影響的受體構成主要的影響因素。使用焚化爐將製造和排出各種空氣污染物,包括粒子物體、氣體空氣污染物(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等)、完全有機化合物、重金屬和二噁英等。
   
3.2.5 為了避免釋放更多空氣污染物,在新焚化爐測試及校驗期間將會利用行政手法控制在任何時間中,同時運作的新和舊焚化爐的總數不可超過六部。
   
3.2.6 我們亦利用空氣質素模式技術進行了一項空氣質素影響評估,來預測火葬場的運作對環境空氣質素的短期及長期影響。評估結果發現所有空氣污染物的水平均符合其個別的空氣質素指引標準。此外,排出的二噁英亦不會對公眾構成長遠致癌危險。
   
3.2.7 由於曾有市民投訴現有火葬場在運作期間發出臭味,我們亦進行了一次臭氣評估工作,以評估火葬場發出的氣味對鄰近易受空氣污染影響的受體所造成的滋擾。由於新火葬場將設有先進的焚化爐,並配有適當的空氣污染控制系統,這將可大大減少其排出的空氣污染物和臭氣。臭氣評估結果顯示,新火葬場排出的氣味將對易受空氣污染影響的受體影響不大。根據模擬結果,如現有兩層高的空氣敏感受體代號16(香港海事青年團中心)和空氣敏感受體代號17(鑽石山火葬場員工宿舍)需要重建,其建議最高高度均不能超過45.5米及36.5米。未來的發展者亦需在計劃該地方時進行特別的空氣質素評估,以評價所建議的高度限制根據煙囪排放量和當時的大氣空氣質素仍為適當。
   
   
3.3 噪音影響
   
3.3.1 對於鄰近易受影響的受體而言,在興建及清拆工程進行期間,可能構成的噪音影響主要是來自機械動力設備的操作和相關的地盤活動。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建議所指,推行所需的減聲措施,包括使用較寧靜的設備、使用可移動的隔聲器以及在整個興建及清拆工程進行期間採用良好的地盤工作方式,均可降低這些工程構成的噪音影響,使噪音水平符合標準。建築商必須在工作其間盡量減少對學校(SR1至SR5)造成噪音,特別是在學校考試期間。再者,建築商亦須在工作其間聯絡學校及香港考試及評核局以確定考試時間。
   
3.3.2 在新火葬場運作期間,其空調系統、焚化爐散熱器、一般的排氣風扇及空氣污染控制系統的排氣風扇將對鄰近地方構成主要的固定噪音來源。由於預計這些系統不會在晚間操作,因此我們只對火葬場在日間運作時對易受噪音影響的受體所構成的影響作出估計。預測結果顯示各項噪音水平全都符合日間噪音水平標準,因此並沒有嚴重的剩餘噪音影響。
   
   
3.4 土地污染
   
3.4.1 根據過往資料記錄和目前的做法,已找出土地污染的主要來源,這包括燃油儲存缸、危險品儲存室、配電站、受煙囪廢氣沉積物影響的範圍、焚化爐及前火葬場。
   
3.4.2 一份「污染評估計劃」現已完成並經環保署認可。此「污染評估計劃」詳細說明潛在的污染來源、渠道和受體以及各項地盤研究建議書。污染評估計劃確認了六個可能存在污染物(柴油類石油烴化合物、多環芳香烴化合物、多氯聯苯、「荷蘭名單」內的重金屬及/或二噁英)的位置。在進行地盤研究後,污染評估報告指出除了在S3S5位置 ( 3.1)有過多的鉛和錫外,其他地方均沒有發現污染情況。在毒性滲濾測試(TCLP)後證實在該兩位置含重金屬的泥土 無須預先處理便可進行廢物堆填,而「整治行動計劃」中亦已對相應的整治工程作出安排。
   
3.4.3 由於目前階段不能在現有火葬場的配電站進行地盤研究工作,因此建議應在工程第一期待該處停用後再進行這項工作。此外,由於現有火葬場將運作至二零零六年, 因此亦建議在S1S6的位置收集證實性的表面樣本,以確定由煙囪廢氣沉積物所導致的污染水平。再者,如土地污染專家在工程第二期拆卸地下燃油儲存缸時發現有視覺及嗅覺証據証明有燃油污染,建築商便須收集證實性的樣本作柴油類石油烴化合物的污染測試。
   
3.4.4 只要新火葬場能符合BPM12/2及污染物目標釋放量,估計煙囪廢氣沉積物將不大可能導致嚴重的土地污染問題。此外,只要燃油油缸是按照適當的標準和條例進行興建、維修和檢驗,土地因意外漏油而受污染的機會也是很微的。
   
   
3.5 廢料管理
   
3.5.1 在工程計劃興建和清拆期間,主要廢料將包括掘出物料、建築和清拆物料、含石棉物料、含二噁英物料、含重金屬物料、含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物料、含柴油類石油烴化合物物料、含多氯聯苯物料、化學廢料(例如用過的潤滑劑和溶劑等)及一般垃圾。新火葬場營運所產生的主要廢料則將是灰末和非易燃的殘餘物、化學廢料及一般垃圾。
   
3.5.2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建議採取適當的減廢措施、再用及/或循環再造措施,並應盡量推行,以減少需棄置的廢物數量。興建和清拆工程將掘出約2,100立方米的物料,這些物料應盡量用作園藝用途。興建及清拆物料應以惰性及非惰性廢料分類處理(估計數量分別約為272立方米和68立方米),以便能即場再用惰性廢料,或將之用作公眾堆填物料。在可行情況下,應該將具有循環再造價值的廢料(例如木材、紙張、鋁罐、膠樽等)與其他廢料分開,以供外間廢料回收商回收再造。
   
3.5.3 應採納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詳述的適當廢料管理措施,使因處理、儲存和棄置廢料對環境造成的間接影響(例如潛在危險、排出的廢氣和臭氣、運輸交通及污水排放)能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我們更須特別注意那些受污染灰末廢料和建築物中的含石棉物料、含二噁英物料、含重金屬物料和含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物料。基於營運期間的限制,我們目前不能對可能存在上述物料的範圍(焚化爐、煙囪和煙道)進行評估,因此我們建議待現有火葬場停用後及清拆工程展開前,進行一次附加地盤研究工作。
   
3.5.4 含石棉物料的建築物,應由註冊石棉承辦商根據環保署印發的相關工作守則進行清拆,處理和棄置。報告亦建議視乎在進一步的地盤研究工作中所發現的污染水平,對含二噁英物料和含重金屬物料採取適當的緩解措施。
   
3.5.5 目前預計因土壤整治工作關係而造成的環境影響應該不大,惟實際情況須待日後進行了進一步的土地污染地盤調查工作(包括含石棉物料、含二噁英物料、含重金屬物料、含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物料、含柴油類石油烴化合物物料、含多氯聯苯物料)並取得結果後方可確定。
   
3.5.6 如果能有效地推行建議措施,預計工程計劃對收集、運送和棄置廢料設施的處理量將不會構成重大影響,而管理各種不同廢料的工作所造成的間接影響預計也不大。
   
   
3.6 景觀和視覺影響
   
3.6.1 工程計劃會引致失去約970平方米的園景面積 (現有火葬場的栽種面積為2,620平方米,而新火葬場的栽種面積、荷花池和草地面積則分別為1,650平方米、751平方米和507平方米)。工程亦會透過移植(132 )或砍伐(24) ,去拔除144棵樹和12棵老灌木。建議指出最好能將最合適的品種,當中包括受保護的品種(9 棵成長或半成長的樹和12棵幼樹或灌木) 移植到現有火葬場範圍內的地方,以減輕景觀影響。若現有的栽種範圍未能容納所有樹木,則建議可將多出的樹木暫放在食環署管理的和合石火葬場,待其他工程計劃有合適地方時再進行移植。這個做法主要是適用於第一期興建及清拆工程中受影響的樹木。若兩期的興建及清拆工程安排周詳,配合得宜,則第二期工程的移植植物將可直接移往已完工的第一期位置。建議中的樹木移植安排,加上在火葬場邊界及空地新種樹木的建議,將有助減低工程對整體種植範圍的影響。圖3.2展示了總景觀設計圖。利用了消?措施後,剩餘的園藝影響可達接受水平。
   
3.6.2 本評估報告巳包括一些消?措施的建議如移植、保護樹木、保護表層土、再種及改善新火葬場放設計等。至於景觀方面,現有火葬場周邊濃密的老樹帶將會保留,為低處易受景觀影響的受體提供一道有效屏障。此外,建築物一般只屬低層至中層建築,井井有條地依現有地勢興建,設施周圍也種有樹木,此舉能減低對高處易受景觀影響的受體的整體視覺影響。整體而言,利用了消?措施後,剩餘的景觀影響將是可以接受的。
   
   
3.7 水質影響
   
3.7.1 工程計劃的興建及清拆工程對附近水質的主要潛在影響,將是來自工程排出的廢物和污水、一般建築/清拆工程的活動、地盤人員產生的污水及土壤整治工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建議承辦商須根據環保署發出的相關工作守則說明(Practice Note)實施適當的減廢措施,以防止及控制對水質的潛在影響。對於土壤整治工程可能引致的水質污染問題,「土地整治行動計劃」提出了一些減輕影響措施的建議。但根據二零零三年三月進行的地盤調查工作所指,工程計劃地盤的地下水量只有很少,因此預計土地整治工程對水質影響不大。
   
3.7.2 新火葬場運作期間,由於空氣污染控制系統是採用無水/乾式設計,因此水質污染唯一的可能成因,是到訪者/員工及一般清洗工作所產生的污水(估計每日總量約28立方米)。這些污水將全部以適當的方法接駁至污水渠,再經政府的污水處理工程作進一步處理。
   
3.7.3 如能適當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建議的減廢措施,預計工程計劃將不會對水質構成重大影響。
   
   
3.8 危險評估
   
3.8.1 由於新設施設有三個柴油儲存缸和一個存放化學品(例如活性碳和石灰)的危險儲存室,因此新火葬場在營運期間可能構成潛在危險(例如因漏出柴油導致土地污染、因未能及時察覺密封場地內積存柴油而構成火警危險等)。為了將危險水平減至最低,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建議油缸的設計應有足夠的安全功能。此外,在新火葬場的整個營運階段,均須時刻採取適當的安全及預防措施來進行適當的處理、儲存、防漏及清理工作,並在環境管理計劃中闡明。
   
   
3.9 環境監察及審核工作
   
3.9.1 報告建議對空氣、噪音、土地污染、廢料管理和景觀園藝等方面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工作。環境監察及審核工作計劃的詳情,包括監察位置、頻密次數及程序,已載於獨立『環境監察及審核工作手冊』內。這可讓承辦商提早發現警號以採取所需行動,從而減少工程對某特定範疇所造成的影響。在進行這些監察及審核工作時,亦可同時評估建議減廢措施的有效性。
   
3.9.2 3.1摘要列出在第一及第二期興建及清拆工程期間以及工程計劃營運期間所有須監察和審核的參數。
   
 

表 3.1 所有監察參數的摘要

監察範圍

興建及清拆工程

第一期及第二期

營運期間

空氣質素

在地盤附近兩個空氣污染影響受體選定的抽樣位置,每隔六天監察一次二十四小時和一小時的懸浮粒子總量

持續性監察

  • 主室溫度
  • 次室溫度
  • 煙的密度
  • 一氧化碳和氧氣

啟用階段及例行標準檢查

  • 粒子物體
  • 氯化氫
  • 一氧化碳
  • 有機化合物
  • 水銀
  • 二噁英
  • 煙的密度

噪音

在易受影響的受體範圍,於三個選定的抽樣位置每星期監察噪音水平一次

非必須

土地污染

補充地盤研究工作

土壤﹕於第一期工程在配電站(柴油類石油烴化合物和多氯聯苯)

確定地盤研究工作

土壤﹕於第二期工程在S1致S6位置(二噁英、重金屬、多環芳香烴化合物)

土壤﹕於第二期工程在地下燃油儲存缸之下(發現有視覺及嗅覺証據証明有燃油污染)(柴油類石油烴化合物和多氯聯苯)

整治行動

土壤﹕於第二期工程在S3和S5位置(鉛和錫)

非必須

廢料管理

補充地盤研究工作

灰末﹕於第二期工程在焚化爐/煙囪/煙道(二噁英、重金屬、多環芳香烴化合物)

建築物﹕於第二期工程在焚化爐/煙囪/煙道(石棉)

非必須

園藝及景觀影響

在第一和二期工程中每星期一次的樹木保護檢查以及監測移植工作

在完成所有建議的種植工作後的第一、第六及第十二個月進行保養檢查

 

   
   
4 總結
   
4.1.1 環境影響評估的結果,對工程計劃引致的環境影響的性質和程度提供了一些資料。評估報告在適當地方提出了一些減廢措施建議以減輕影響程度,確保工程計劃能符合相關的環境法例和標準。
   
4.1.2 總括而言,環境影響評估預測工程計劃所引致的環境影響是很微小的,即使有影響,也可以透過適當的措施減低影響程度,令易受影響的受體的影響減至可接受水平。因此,報告亦建議推行環境監察及審核工作計劃,以確保緩解措施得以適當實施,令在第一及第二期的興建及清拆工程期間以及工程計劃營運期間的環境質素也不會受到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