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刊登的广告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条 例 (第 499章 )
根据第7.(1) 条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供公众查阅

[土木工程拓展署]已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6.(2)条的规定,就[大屿山P1公路(大蚝至欣澳段)]向环境保护署署长提交一份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申请。

一份由申请人拟备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根据条例第7.(1) 条由[2025年12月23日][2026年1月21日]期间,存放于下列地点以供查阅:

  1.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1 3 0 号 修 顿 中 心 2 7 楼 环 境 保 护 署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条 例 登 记 册 办 事 处 (开 放 时 间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时 至 下 午 5 时,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休 息 );
  2. [九龙油麻地海庭道11号西九龙政府合署南座6楼土木工程拓展署南拓展及可持续大屿办事处 (开放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休 息);
  3. 离岛民政事务处(正常办公时间内); 及
  4. 荃湾民政事务处(正常办公时间内)。]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将会上载到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网址:(https://www.epd.gov.hk/eia)。

公众人士可[在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休 息)致电3842 7062联络土木工程拓展署],就理解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寻求澄清或协助。公众人士可于公众查阅期届满前,就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所涵盖的环境问题,向环境保护署署长提出关于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意见。技术备忘录可向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登记册办事处索取或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网页下载。公众人士所提出的意见,可能转交申请人或任何参与处理申请的有关方面人士。所有书面意见应以邮递、传真或电邮方式送交下列地址: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 130 号
修 顿 中 心 27 楼
环 境 保 护 署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条 例 登 记 册 办 事 处

图 文 传 真 : 2147 0894
电 邮 地 址 : eiaocomment@epd.gov.hk

[广告首次刊登日期: 2025年12月23日
 本广告刊登日期: 202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