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对文化遗产地点影响的指南
引言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第499章)
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评估对文化遗产地点影响的指南
- 文化遗产地点,提供基本丶有限和不可替代的对古往今来的连系,是和文化传统的关联和认同基础。一般来说,都应先假定所有文化遗产地点都要受到保护及存护。因此,在制定发展计划时,应将有关计划对文化遗产地点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
- 此指南的目的,是协助有关人士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下文简称「环评」 )研究,以评估对文化遗产地点的影响时,清楚明白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下文简称「上述条例」 )下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下文简称「技术备忘录」 )中,附件10第2条及附件19所载的规定。
- 根据技术备忘录第9条,环境保护署署长(下文简称「署长」 )在审阅有关要求批准环评报告的申请时,须就该条所列明的事宜采纳有关主管当局的意见。现时由发展局局长(前由文康广播局局长)负责主管古物古迹办事处(下文简称「办事处」 ) 。
- 此指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凌驾技术备忘录附件10第2条及附件19所载的条文。有关条文就环评报告作出规定,订明在评估对文化遗产地点的影响时须遵守的事项。此指南只作为参考之用,其资料内容并非详尽无遗或巳概括周全。因此工程倡议人在有须要进行环评研究时,仍须根据上述条例的技术备忘录,以令署长完全满意的方式及水准进行研究。
- 当局会参考日後所累积的经验,不时对此指南作出适当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