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
由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开始在提交申请时,须根据2000年环境影响评估(费用) (修订)规例的订明的缴交费用。
各项申请收费如下 申请项目费用
(港币$)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 16,325 准许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 18,760 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2,190 环境许可证 16,535 新的环境许可证 6,030 更改环境许可证的条件 8,245 在提出各项申请时缴交的费用将不予退回,并须以支票缴付。
支票必须划线,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抬头人。
递交申请
填妥的申请表应交回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登记册办事处。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27楼。开放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星期六及公众假期休息。
有关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资料
申请人递交申请前,应先参阅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环境保护署在审阅有关申请时,将按照该技术备忘录的指引处理。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声明是为配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而作出。
本声明是为配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而作出。在你向本署申请/续领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而颁发的牌照时,你需提供一些私人资料作以下用途及使用。请小心阅读以下有关你的资料的用途及使用,并请留意『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赋予你的权利。
环境保护署将会把经这申请表所收集到的个人资料,用於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甲) 与处理本表格申请事项有关的工作; (乙) 任何与处理牌照有关的活动; (丙) 施行和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和其附属规例的有关条文,以及进行污染投诉调查; (丁) 作统计和任何其他法定用途;及 (戊) 方便政府跟你联络。 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性质。不过,如果你不提供所需的一切资料,本署未必能够处理你的申请。
转移资料与受让人的类别
你在本表格上提供的个人资料,本署可能会向下列人士披露:
(甲) 索取该等资料以作上文第一段用途的其他政府决策局及部门,以及任何其他机构,及 (乙) 按有关法例获准的其他人士。 查阅个人资料
你有权查阅及更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惟该权利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条及第22条及附表1第6原则的规限。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可向本署索取这申请表内有关个人资料的副本,惟需支付费用。
关於个人资料的查询,以及查阅和提出更正所提供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来信致函以下地址。来信请注明本署的档案编号(如有的话)。
新界沙田沙田乡事会路138号新城市中央广场第2座22楼2215室
高级环境保护主任(知识管理)
电话号码: 3162 8291 传真号码: 3167 7543
个人资料收集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