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指南
7. 申请手续
7.4 申请环境许可证
任何人如拟安排建造丶建造或营办附表2第I部的指定工程项目,或解除附表2第II部的指定工程项目的运作,应以指定的表格向署长提交申请,并缴付订明的费用。
如环境许可证的申请是连同批准环评报告的申请一并呈交,则环境许可证要待环评报告获准後才会发出。
在批出或拒绝环境许可证和决定环境许可证上须订明的条件时,署长会考虑根据条例获批准或存放在登记册内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丶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条件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以及须达致和维持可接受的环境质素等因素。
7.5 申请新的环境许可证
如环境许可证就指定工程项目发出但期间该指定工程项目的责任所属有所改变,则为该项指定工程项目承担责任的人士须申请环境许可证,并应在承担责任前以指定表格取得新的环境许可证。申请人应缴交订明的费用。如署长信纳就该指定工程项目所发出的现有环境许可证并无实质改变而同时环评报告的定论仍属有关,便会发出新的环境许可证。
现有持证人在停止承担工程项目的责任时,应以向署长提交表格方式,交回全部或部分环境许可证。
7.6 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
当环境许可证条件需作出更改,持证人可根据条例第13条以指定的表格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并缴交订明的费用。申请将会在30日内处理。
如署长信纳在实施缓解措施後指定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并无实质改变,而且指定工程项目亦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规定,署长可能不另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而批准更改环境许可证。如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按条例第5丶6丶7及8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7.7 要求确定应否视相连工程为一项指定工程项目
根据条例第26(6)条,任何人或相联系的人如将某些相连工程项目分开,而该等相连工程项目整体而言符合成为指定工程项目的资格,而如此分开的目的是规避条例的执行,即属违法。条例附表1有就相联系的人作出释义。
该人或相联系的人可根据条例第4(5)条以书面向署长申请确定某些相连工程项目是否须视为指定工程项目。对於应视为指定工程项目的相连工程项目,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在谘询署长意见後,可以书面指明及由署长将该指明文件发予该人或相联系的人。
8. 署长丶公众及环境谘询委员会提出回应或意见的时限
署长回应各项申请,以及容许公众和环境谘询委员会就工程项目简介或环评报告提出意见的时限如下:
署长的时限 公众人士的时限 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时限 申请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 接获申请或进一步资料45日内 刊登广告14日内 刊登广告14日内 申请准许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 接获申请或进一步资料45日内 刊登广告14日内 刊登广告14日内 检讨环评报告 接获环评报告60日内
公众查阅环评报告
刊登广告30日内 接获环评报告60日内 批准环评报告 公众查阅期结束丶或接获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意见或接获进一步资料30日内
申请环境许可证 接获申请30日内(如同时间提交两项申请,则与批准环评报告的时限相同)
申请新的环境许可证 接获申请30日内
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 接获申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