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指南
9. 各项收费
各项申请的费用巳在环境影响评估(费用)规例订明及在申请表格随附的须知内简述。
所有费用应以支票支付,抬头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等字样。任何政府部门如非根据营运基金条例所指的营运基金运作,则不须缴付附表的任何费用。
10. 在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程序中透过环境研究管理小组进行联络工作
环境研究管理小组并非一项法定要求。在申请人要求时,可召开环境研究管理小组会议,以提供机会让申请人和其顾问公司在环评研究中保持联系。会议也可邀请有关的政府主管当局人员出席。
如在根据条例提交申请批准环评报告的正式申请文件前召开这会议,应仅视为行政丶谘询性质的讨论。会议所作的讨论和联络并不会免除条例所订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根据条例正式提交的文件将获根据条例的程序和规定以及技术备忘录规定处理。
署长及其他有关主管当局将会优先处理根据条例规定所提交的申请书或报告。
11. 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如无环境许可证或在违反环境许可证条件(条例第9条)情况下,建造或营办附表2第I部的指定工程项目,或解除附表2第II部的指定工程项目的运作,根据第26(1)条规定,即属犯罪。
如为任何人建造或营办一项工程项目或解除一项工程项目的运作,而该人准许该工程项目在无环境许可证和违反环境许可证情况下进行,根据条例第26(4)条规定即属犯罪,但该人可用尽了应尽的努力作为抗辩。
如某些相连工程项目整体而言符合成为指定工程项目,凡任何人为规避条例的目的而将工程分开,根据条例第26(6)条规定即属犯罪。
如能证明有关罪行乃获得法人团体的董事同意或因其疏忽所导致,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此等人士亦属犯罪。
上列罪行的最高罚则如下:
(a)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6个月;
(b)第二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2年;及
(c)持续罪行:最高每日另罚款1万元。
条例订有条文,让署长可在获得环境及生态局局长的同意下发出终止令,规定进行补救工作,直接采取行动以补救环境上的损害,并向负责人士追讨费用。
12. 上诉
如申请人对署长就条例17(1)条所列事宜而作出的决定感到受屈,他可以根据环境影响评估(上诉委员会)规例规定,在接获通知30日内,填写指定表格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上诉通知书。上诉表格可向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登记册办事处索取。
上诉委员会由一名有资格获委任为地方法院法官的人士出任主席。上诉委员会可确认丶推翻或更改署长所作的决定。上诉时不可就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技术备忘录的内容,提出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