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附件12
附件12: 空气质素评估指引
1. 引言
1.1 本附件阐述常用於评估指定工程项目引致的空气质素影响的方式和方法。评估方法可能会因情况而异,须取决於空气质素问题的性质,以及有关方法和技术的最新发展。
2. 确定易受空气污染影响的受体
2.1 住宅丶酒店丶旅舍丶医院丶诊所丶托儿所丶临时房屋丶学校丶教育机构丶办公室丶工厂丶店铺丶购物商场丶公众宗教崇拜场所丶图书馆丶法庭丶体育馆或演艺场所,均须列为易受空气污染影响的受体。短暂逗留/路过的地方/处所(例如单车径丶行人道丶巴士站丶小巴站及的士站)不会列为易受空气污染影响的受体。
2.2 此外,任何处所或地方如按照逗留时间或牵涉的人数计算,对空气污染物的敏感程度近似上述易受空气污染影响受体,亦需列为易受空气污染影响的受体。
3.评估方法
空气质素评估须考虑下列各方面:
3.1 识别排放特质
识别研究范围内各主要污染源(包括环评研究提出的新污染源(如有))的污染物排放特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项:
- 在最大限度丶平均及额定的运作/设定条件下,因应释出空气污染物的含量丶时间和类别而变化的排放比率丶速度及温度;
- 排放源的位置丶排放高度丶平均海平面以上的高度丶排放点的实际维度(排放面积丶容量以及是否属线源排放);
- 估计在环评研究的评估时间范围内,污染物增长情况的改变。
3.2 描述研究范围
用以评估空气质素影响的研究范围可能因个案而异,环评研究概要可订明研究的范围。描述研究范围时,应涵盖该范围内可能影响空气污染物扩散的地形及人造特徵,包括地域高度丶研究范围内现有及潜在的土地用途。
3.3 描述空气敏感受体
描述应涵盖空气敏感受体的位置丶高度及平均海平面以上的高度。
3.4 基线研究
描述应涵盖现有的空气质素,数据基础包括但不限於现有实地空气质素监测或由政府机关丶公司或机构获取的有质素保证的量度数据。基线研究应论及研究范围内其他非工程项目排放源以及研究范围外的排放源所造成的背景空气质素值。
3.5 气象情况
评估时须采用从监测点或气象数值模拟计算所得的近期及具代表性的时序气象数据。如采用监测点的气象数据,须提供理据证明该监测点可代表研究范围。如采用数值天气模拟计算的气象数据,应参照环境保护署的《使用空气模型评估本地空气质素的指引》。
3.6 预测及评估影响
- 定量评估结果应就研究范围内受最大影响的部分以及由於背景及已知源头造成的累积影响提供资料。
- 陈述定量评估结果时,应借助污染物浓度撮要表及等量线图来表达。
- 定量评估结果应与根据附件4界定的可接受空气质素标准比较。
- 建筑工地的尘埃排放受《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规管。该规例列出有效管制建筑尘埃的规定,包括但不限於覆盖易生尘埃物料及洒水保持地面湿润。应以定质方式进行建造工程尘埃评估,以确保符合《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