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附件14
附件14: 水污染评估指引
1. 引言
- 1.1 本附件阐述常用於评估指定工程项目引致水污染的评估方式和方法。
2. 受水污染影响的水体
- 2.1 在识别和评定水污染对水生环境的影响时,须考虑下列各方面:
- 水所涉及的特徵:
- 物理及化学特性,例如温度丶盐度丶传导性丶酸硷值丶颜色丶溶解氧丶浊度丶悬浮固体,以及按5天生化需氧量丶化学需氧量或总有机碳含量计算的有机物含量;
- 致病指标微生物;
- 有毒物质,例如氨丶重金属丶残馀氯气丶杀虫药及工业化学品/副产品;以及
- 与富营养化相关的因素及指标,透过溶解氧丶营养物丶叶绿素-a丶红潮出现的频繁程度,以及主要浮游植物群落(如硅藻和甲藻)数量及组成的明显变化反映。
- 沉积物所涉及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及成分,相关参数包括酸硷值丶有机物含量丶营养物丶硫化物丶有毒物质等。
- 水所涉及的特徵:
- 2.1 在识别和评定水污染对水生环境的影响时,须考虑下列各方面:
3. 易受水污染影响的实益用途
- 3.1 易受水污染影响的现有或潜在实益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项:
- 具生态或保育价值的地区,包括现有或宪报公布拟议的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丶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的水体丶现有或宪报公布拟议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丶湿地丶自然保育区丶红树林及重要淡水生境;
- 为饮用水供应丶水产养殖及灌溉供水的抽水区;
- 鱼类产卵场及哺育场丶鱼类养殖区丶海产养殖分区(包括贝介类养殖区)及咸淡水/淡水鱼塘;
- 宪报公布的泳滩及其他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地点;
- 抽水以用作冷却系统丶冲厕及其他工业用途的水供应;
- 被围起或遮蔽的水体,包括避风塘丶游艇停放处及小艇停靠区。
- 3.1 易受水污染影响的现有或潜在实益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项:
4. 评估方式
- 4.1 须根据受纳水体的同化能力及水质指标作评估。同化能力取决於各地点的特徵丶排放或所进行活动的类别与数量,以及相关实益用途。在评定受纳水体的同化能力时,须考虑相关物理丶化学及生物过程。须根据实益用途识别敏感受体,并根据水质指标或附件6的其他相关准则评估水质影响。实施工程项目不应导致水体的浊度丶悬浮固体丶温度丶盐度丶酸硷值丶溶解氧及细菌含量超出相关的水质指标,以保护该水体的实益用途。
- 4.2 就营养物及防止有害藻华而言,由於无机氮总量的水平极受背景河口水流影响,如背景水平已超出或接近附件6第1.3.2段载述既定的水质指标,评估则可按照排放的废水或经处理的污水不会使无机氮总量进一步恶化至超出年平均水平的30%为准则。或者,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可以通过采纳附件6第2.1.2段载述的可接受最低处理水平作为满足降低营养物的要求,以防止有害藻华。
- 4.3 排放的废水及经处理的污水不得造成任何可能危害水生生物的毒性影响。这些排放物的废水整体毒性准则为:经过初始稀释区後,急性毒性单位(TUa)不得超过0.3;经过混合区後,慢性毒性单位(TUc)不得超过1.0。
- 4.4 在评定水污染影响时,须同时考虑点源与非点源的水污染物。非点源污染物指可以藉市区或乡郊径流进入受纳水体的物质。点源则与城市或工业设施特定的排放有关。
5. 评估方法
5.1 评估方法须根据场地及活动而定。评估框架须包括下列各项:
识别造成影响的因素
5.2 当中包括识别与工程项目有关而造成影响的因素,并说明其特徵。资料须参照工程项目的特性,包括海岸线及河道的改变丶建造工程(如挖泥与倾倒)丶废水及热水排放的水质及水量丶土地用途及排水设施的改变丶海上废物丶废物处置设施和渗漏污水,以及非点源的污染源。考虑因素亦须包括水生生物因接触有毒物质而受到的威胁,以及水体的冲刷或同化能力减弱。
确定受影响范围的范围
5.3 在评估某项活动对水体的影响时,首要确定受影响范围。受影响范围可界定为近区和远区。近区是指出现初始稀释的范围,取决於物理或水动力过程。远区是指其後更为复杂的稀释范围,取决於水力传输丶物理化学过程丶生物过程等。估计受影响范围的工作须在评估初期进行,但可能需要因应评估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加以修订。
基线研究
5.4 基线研究涉及汇编数据库的现有资料,以说明相关水体的特徵,并着眼於水质参数,包括浊度丶悬浮固体丶温度丶盐度丶酸硷值丶溶解氧丶5天生化需氧量丶化学需氧量丶氮丶磷丶细菌等。当现有数据过时或不足,便须进行实地调查以补充相关资料。基线研究包括制订调查及采样计划,其中须涵盖气象丶地质及水动力因素丶水质特徵,以及水体的实益用途。研究亦应顾及季节转换可能会引致的变化,以及区内其他现有或拟议的发展项目所造成的影响。
预测和评估影响
5.5 评估须应用有关近区及远区污染物传输和扩散的科学知识,再加上数学模型及基线研究所得的资料。工程项目的建造及营办范畴也须在考虑之列。评估须以定量技术为基础,由简单的质量平衡方法以至复杂的电脑模型均可包括在内。选取的模型须经过充分验证,并以现场数据校正及核实至令人满意的水平,其模拟能力及方法亦须符合政府现行的相关规定。
5.6 为住宅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水进行水质模拟时,应参考本地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的平均排放水水质,或现行的政府指引或数据库所提供的参数及数据。
5.7 预测结果提供的资料可作为依据,用以确定水生资源及实益用途是否会处於风险之中,又或会否因为实施工程项目而对水质敏感受体或实益用途造成任何不可接受的影响。
缓解措施
5.8 缓解措施应以尽量减低潜在影响为目的,同时亦应考虑是否有机会改善现时的情况。基本原则是从源头防止污染,而非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所采取的方式须为尽量减少对实益用途造成损害的风险,并采用相关方案防止和纠正污染问题。
监察
5.9 监察一般是为了搜集资料,以确定有否符合规例及牌照规定丶核实模型的准确性以及了解最新趋势。如未能确定影响的程度丶范围丶持续时间或拟议缓解措施的成效,便须进行监察。监察为核证过程提供资料,并为验证预测结果和改善监察计划提供所需反馈,同时为其後修改计划提供依据。
6. 活动/工程项目的特定指引
废水及经处理的污水排放
6.1 废水在排放前必须先经处理,而处理後的水平应足以保护下游排污系统及受纳水体。近区及远区的影响须以定量模型技术评估。用作预测排水口污染物的物理丶化学及微生物过程从而推断其传输及去向的模型,须包括初始稀释丶水体分层效应丶向岸平流丶大肠菌群死亡率丶溶解氧消耗量丶金属溶解量丶粒子沉降率丶生物转化作用等。
6.2 不同水体的环境背景各异,为控制进入水体的有机物和营养物含量,应遵从本技术备忘录附件6第1.3.2及2.1.2段所详列有关评估排放的准则和方法。透过接驳至公共污水渠,把废水排往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在各种情况下都是较可取的方案。不过,将废水排放至公共污水系统时不得超出其可受纳的水量,废水中亦不得含有会损毁公共排污系统的物质。
6.3 对废水排放所作的评估,须交待对水生生物的潜在毒性。对於可能干扰或避开处理过程的有毒物质,须在源头加以控制。如排放的废水性质复杂或含有不明水生毒性成分,须进行符合现行指引和程序的废水整体毒性测试,以评估对水生环境的潜在毒性。排放经处理污水的废水整体毒性准则为:经过初始稀释区後,急性毒性单位(TUa)不得超过0.3;经过混合区後,慢性毒性单位(TUc)不得超过1.0。污水的排放点必须与宪报公布的泳滩丶次级接触康乐活动水域丶鱼类养殖区及海产养殖分区保持距离。须审慎评定应否采用加氯消毒法,因为此举可能会增加排放水的毒性,对水生环境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无可避免要采用加氯消毒法,则须确保经加氯的排放水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否则应提供除氯设施。
6.4 现场处理及处置污水的设施须包括後备供电丶後备设备及其他设施,以避免及尽量减少设施出现故障丶有助迅速修理设施及避免废水绕流。为应对紧急情况及无可避免的维修工程而设的绕流排放口须远离任何水质敏感受体。上述标准预防及缓解措施载於渠务署发出的《污水收集系统手册》。此等措施推行後,设施在遇上紧急情况及进行无可避免的维修工程时排出污水的机会应该甚微,其相关水质影响(如有)亦只会短暂和轻微。应制定水质监察计划,涵盖预先选定的地点,当进行无可避免的维修工程而引致未经处理的污水被排放至受纳水体时,亦可保护水质敏感受体。
涉及改变沿岸地形和海牀的防波堤丶填海及其他工程
6.5 评估须集中於构筑物(如避风塘)内外水体的水文及水质,及受影响水道在同化能力整体下降时所造成的影响。须使用模型量化该等影响,以评估构筑物内外水体的潜在水质影响是否属可接受水平。
挖泥丶填沙及倾倒物料
6.6 模型模拟可用作决定沉积物的短期及长期去向。羽流的大小取决於挖泥设备的类别丶悬浮沉积物的数量及当地的水力情况。沉积物的性质是预测沉积物悬浮情况的首要考虑因素。如在沉积物中发现有毒或有害成分,便须交待其化学影响。要确定和分析沉积物中的污染物,须进行整体沉积物丶淘洗及孔隙水等方法测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有需要评估毒性影响。处理受污染沉积物的原则是尽量减少变动,并将其与水生环境分隔。如无法避免挖泥,在挖泥前须进行调查,并且收集可能受污染的水底沉积物样本。建议书须详细评估沉积物的特徵,客观比较可供选择的处置方法,审慎拣选地点及处置方法,以及小心拣选挖泥方法和设备,并根据现行的政府技术通告及附件6第2.2.1段所述的《伦敦公约》的指引处理。
热排放
6.7 须基於数学模型研究进行评估,以羽流模型说明近区特性,并以水动力及平流-扩散模型说明远区特性,从而预测受影响的范围。有关范围可按照温度改变及残馀化学添加剂(如杀虫药丶防污剂及除泡沫化学剂等)的准则来界定。评估亦须涵盖及交待累积影响(如有)。缓解措施须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化学添加剂或采用其他方法以控制化学剂量。有毒物质
6.8 有毒物质可分为5类:(a)非金属无机毒物(如氨及氰化物);(b)重金属及亚金属无机物质(如汞及镉);(c)易分解有机毒物(如挥发性酚及苯);(d)耐火有机物质(如滴滴涕丶多氯联苯及聚芳烃);以及(e)放射性物质。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不得把有毒及特定有害物质排入或弃置於水体环境。
从源头减少排入污水渠或环境水体的有毒物质数量是最有效及最可行的方法。从源头管控污染的4种基本方法分别为防止污染丶预先处理污水丶污水循环使用及再用。
6.9 如工程项目产生性质复杂或含有未知水生毒性成分的废物或废水,则评估须包括符合现行指引及程序的废水整体毒性测试,以确保排放不会对受纳水体环境产生不能接受的毒性影响。
非点污染源及雨水排放
6.10 非点源或扩散式污染源包括点源以外的排放。评估须包括:(i)识别污染源,包括建筑工地丶市区丶禽畜农场及农地的地面径流;以及(ii)在有需要时量化污染水平。在有需要时,应使用模型预测及评估对水生环境的影响,并把非点源污染量纳入考虑因素。
6.11 控制非点源污染的策略,是尽量减少污染物与降雨或径流接触的可能。从源头减少接触的最常用措施,包括拆除非法接驳的排污渠丶防止非法弃置废物丶遮盖化学品存放地方丶防止及控制溢出丶尽量减少使用化学品丶清洗集水区丶控制侵蚀及管制土地用途。控制排水系统受污染的方法,包括尽量减少不透水地区直接连系丶设置隔滤地带丶壕沟丶路边沟渠气隔丶截油器丶旱季截流器丶滞留设施丶渗透池丶洼地及人工湿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