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附件16
附件16: 生态评估指引
1. 引言
1.1 本附件阐述用於评估工程项目引致的生态影响的一般方式和方法。
1.2 生态评估是为指定工程项目进行环评研究的一部分;此等工程项目可能会影响自然环境,包括现有动植物及野生生物的生境。“生态”一词涵盖海洋和陆地的生态。生态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透过审视文献及取样,收集在评定生态影响中不可或缺的生态资料,以根据本技术备忘录附件8所载的准则客观地识别丶预测及评定潜在的生态影响。生态评估所采用的方法可能会因情况而异,须取决於受影响的自然环境,以及工程项目的性质及规模。
2. 进行生态评估的需要
2.1 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生态评估的程序载列於附录A,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载於附录A注1至3。
3. 一般准则
3.1 生态评估的指导原则如下:
- 须尽可能保育具重要生态价值的地方及/或生境(例如载列於附录A注1及2的地方及/或生境)。任何可能会对具重要生态价值的地方造成不良生态影响的工程项目,通常不会获批准,除非相关影响可以减至最小及/或得到补偿;
- 须识别及评定工地内外所受的影响;
- 工地内外的缓解措施须视为环评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 申请人须缓解其工程项目造成的任何不良环境影响,并在工地内外采取所需的措施。如因场地限制而无法落实工地内的生态缓解措施,便应按全港情况研究在工地外落实措施的可行性;
- 任何缓解措施均须於进行环评研究期间,依照本技术备忘录所订的指引(特别是本附件及附件8的指引)来确定。
4. 生态评估的涵盖范围及内容
4.1 生态评估须包括5个同等重要的部分:
- 提供全面及准确的生态基线资料;
- 识别及预测潜在的生态影响;
- 评定已识别的生态影响的重大程度;
- 建议有效及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及缓解措施;以及
- 就实行生态监察及审核计划的需要和涵盖范围提供建议。
5. 评估方法
5.1 生态基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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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生态评估基线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就拟议发展项目及其邻近一带提供足够及准确的生态基线资料,以便:
- 评定所发现的动植物及生境的生态价值;
- 识别丶预测及评定生态影响;以及
- 制订缓解措施及监察计划。
5.1.2. 基线研究最少须包括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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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审视现有资料
须审视拟议发展地点及邻近一带的现有资料,其中包括已出版的刊物(书本丶期刊丶报告丶登记册等)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可提供的其他资料。获认可来源公布的数据应得到适当重视。
必须审慎评定及核实所得生态资料的准确性及实用性,然後才於生态评估报告中使用,并须顾及调查的时间(例如:资料是否过时?)丶所用方法等。除非确定所得的资料仍然有效,否则须在工地内进行调查,加以核实。
5.1.2.2 生境调查
须绘制一幅适当比例的生境地图,显示工地及其四周(场地界线外的500米范围或可能受工程项目影响的地方)的各个生境。须充分说明各类生境的特徵,连同物种名单丶发现的主要动植物丶场内有否具重要保育价值的物种等资料。此外,亦须识别及描述任何对各生态类群有特别价值的生境特徵,并标示及描述重要生境(见附录A注2),以及就每类生境及任何已识别为具重要生态价值的特徵提供彩色图片。
为确保所得的基线资料准确丶可重复得出及容易核实,生态评估报告须清楚载述采用的方法。所用方法必须合理及科学化,并应参照标准或国际认可的方法。如情况适用,调查结果须以特别设计的标准表格记录,而所得的数据亦须进行量化及统计分析。
5.1.2.3.描述已确认为具重要保育价值的地点
须描述拟议发展范围以内及其附近一带所有已确认为具重要保育价值的地点(见附录A注1),并须评估该等地点会否受拟议发展项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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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所有实地调查均不得对现有生境及野生生物造成任何不必要的压力或损害。进行调查前,必须先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申领采集样本的相关许可证。所有有关实地调查的结果,以及带领和进行调查的人员的姓名及相关经验,均须记录在实地调查报告内;报告须由相关专业人士或专家拟备丶查核及签署。
5.1.4 为确定研究范围的生态状况,必须进行为期最少6个月至长达12个月的生态基线调查。此等调查实际为时多久,须根据以下图1考虑研究范围的生境多样性丶有否具明显季节性的物种,以及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後才厘定。

5.1.5 与研究范围相关的动植物类群应以审视有关的研究/调查结果决定,或列明在研究概要。进行生态基线调查的年中最佳时间丶最少调查次数和日中最佳时间,除非另获署长同意,均须按照附录B决定。
5.1.6 生态基线调查搜集所得的资料,於调查完成後36个月内维持有效,其後应透过实地调查核实这些资料,以确定资料就生态影响评估而言仍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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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识别及预测生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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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生态评估须根据工程项目简介及搜集所得的生态基线资料,识别及预测拟议发展项目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这些影响可以是直接或首要的影响,例如丧失生境或物种。不过,许多生态影响均属诱发或继发的,例如丧失觅食地。因此,评估时须从整个生态系统着眼,突显不同物种之间或物种与四周环境之间现存的主要关系。
5.2.2 须拟备工程项目概要图,用以覆盖在工地的生境地图(见第5.1.2.2段)上,以显示原区生境受影响的概况。
5.2.3 所有潜在影响,包括直接丶间接丶工地内丶工地外丶首要丶继发丶诱发丶额外丶协同效应及累积的影响等,均须列明。应视乎情况使用合适方法,例如核对表(描述形式丶按序排列等)丶矩阵丶网络丶特徵测绘等,并加以清楚说明。此外,所有预测均须有稳妥的科学理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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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评定生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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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生态影响是否重大,视乎其幅度和规模以及可能受影响的物种或生境获确认的重要性而定。须注意的是,评定自然保育的价值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涉及价值观或专业判断。然而,某地点或物种的保育价值以至生态影响的重大程度,须以明确准则有系统地评定。评定所用的一般准则载於附件8。
5.3.2 生态影响是否重大须按适当的地理范围评定,并应考虑受影响物种或生境在全港范围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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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缓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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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缓解重要生境及野生生物所受影响的一般政策,按优先次序胪列如下:
- 避免造成影响
须尽可能避免造成潜在的影响,例如采用合适的替代方案,包括更改工程项目的地点丶设计丶建造方法丶走线丶规划布局丶工程计划等。如生态评估识别出重大影响,须优先考虑修改工程项目。
尽量减低影响
如未能避免造成影响,便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影响尽量减至最低。有关措施包括迁移重要的动植物丶把工程限於某特定范围或季节丶修复受干扰地区等。
- 就影响作出补偿
如失去重要物种及生境所造成的影响获评为重大,便须以措施如重置类似物种/生境或改善现存生境等,以作补偿。
- 避免造成影响
5.4.2 建议的所有缓解措施均须因应香港的情况切实可行。须审慎评定拟议缓解措施的成效,并须清楚说明实施缓解措施後任何剩馀影响的重大程度。
5.4.3 从生态角度而言,生态影响的缓解措施宜尽早於施工前在工地内落实,而非竣工後在工地外施行。
5.4.4 如涉及在工地外落实缓解措施,该等措施须连同其他替代方案一并考虑,例如更改工程项目的地点丶规划布局等,而修改该项工程项目亦包括在内。
5.4.5 须根据以下指引决定是否需要为某工程项目在工地外实施生态缓解措施,以及该等措施的类别及覆盖范围:
- 环评研究须探究所有相关设计措施以及所有在工地内切实可行的生态缓解措施,并用尽这些措施,以尽量减少工程项目对生态生境或物种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 在工地落实生态缓解措施後,须根据本附件及附件8载列的方法及准则,界定丶量化及评定工程项目对生态生境或物种所造成的剩馀影响。在工地外落实生态缓解措施前,环评研究须确定有需要根据本附件及附件8载列的生态考虑因素缓解剩馀的生态影响,而这些剩馀影响是由有关工程项目引致;
- 如须缓解剩馀生态影响,并已用尽所有在工地内切实可行的生态缓解措施,便须采用工地外的生态缓解措施;
- 工地外的缓解措施须尽可能以“同类补偿同类”为基础。换言之,所有用以缓解剩馀生态影响的补偿措施均须与拟保护的生境或物种直接有关。补偿须属同类物种或同样大小的生境,又或申请人证明可达致同类生态功能及承载力的措施,以补偿该等生态影响。举例来说,失去的天然林地须尽可能以重新种植原生树种以形成大小相若的林地来补偿;
- 工地外的缓解措施须在香港境内实行,并须在技术上切实可行;
- 此等缓解措施的规模,须限於为缓解工程项目的剩馀生态影响所需的规模;以及
- 任何工地以外的拟议缓解措施,均不应需要另行作环评研究才可实行。该等措施的可行性丶限制丶可靠程度丶设计及建筑方法丶时段丶监察丶管理及保养均须在原先的环评研究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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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生态监察及审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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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进行生态监察及审核的目的在於:
- 核实生态评估研究所作预测的准确程度;
- 找出因拟议发展项目所引致而未能预测的生态影响;
- 监察缓解措施的成效;以及
- 就未能预测的影响及/或不奏效的缓解措施建议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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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认定为具保育价值的地点
- 现有或宪报公布拟议的特别地区
- 现有或宪报公布拟议的郊野公园
- 现有或宪报公布拟议的海岸保护区
- 现有或宪报公布拟议的海岸公园
- 野生动物保护区
- 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
- 拉姆萨尔湿地
- 内后海湾及后海湾缓冲区
- 政府宣布具特别保育价值的其他地点
注2:须进行生态评估的重要生境
如拟议的发展项目会影响下列生境,便须进行生态评估:
- 面积逾1公顷的林地
- 面积逾1公顷或以线性量度长逾500米的未受干扰的天然海岸
- 面积逾0.5公顷的潮间带泥滩
- 任何面积的已成形红树林
- 面积逾0.5公顷的淡水或咸淡水沼泽
- 任何面积的已成形海草床(矮大叶藻属丶喜盐草属或川蔓藻属)
- 长度逾100米的天然溪流及长度显着的河道
- 除上文第2至7项以外,面积逾1公顷的湿地(拉姆萨尔公约所指定的湿地)
- 任何面积的已成形珊瑚群落
- 获刊登於文献的科学研究认定为具特别保育价值的其他生境
注3: 具保育价值的物种
如拟议的发展项目会影响下列大量野生动植物种群赖以维生的生境,便须进行生态评估:
- 获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或南中国地区类似名册列为受威胁类别的野生动植物;
- 为保育野生生物而订的国际公约载列的野生动植物;
- 香港或南中国特有的动植物;
- 下列本港法例载列的动植物:
- 《林务规例》(根据《林区及郊区条例》(第96章)制定);
-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
-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
- 其他相关条例或附属法例,包括但不限於《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规例》(根据《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制定);
- 除上文所列以外,获科学研究认定为属本港稀有或具特别保育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附录B
下图概述调查主要动植物类群的年中最佳时间丶最少调查次数及日中最佳时间(除非另获署长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