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附件19
附件19: 评估对文化遗产地点影响及其他影响的指引
1. 引言
1.1 本附件阐述常用於评估工程项目对文化遗产地点影响及所造成的其他环境问题的方式和方法。评估方法可能会因情况而异,须取决於问题的性质,以及有关方法和技术的最新发展。
2. 对文化遗产地点的影响
- 2.1 现时没有量化标准来衡量这些地点的相对重要性。一般而言,具独特考古学丶历史或建筑学价值的地点,会被视为非常重要。
- 基线研究
2.2 须进行基线研究,以便:
- 就拟议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具建筑学丶考古学及历史价值的已知地方丶建筑物丶场地及构筑物编制一份清单;以及
- 识别拟议工程项目对文化遗产地点可能构成的威胁丶实际程度及所遭受的全面或局部破坏。
- 方法
2.3 就已识别的文化遗产地点进行评估时,须搜集所能掌握到的最详尽资料。可先从古物古迹办事处丶公共图书馆及档案室,以及大专院校入手,尝试搜集有关资料。
2.4 评估须提供详细的地理丶历史丶考古学丶民俗学及其他文化资料,亦须参考已发表的论文丶记录丶档案丶历史文件及口述传说。
2.5 倘若证实上述资料来源不足,或先前并无充分研究拟议工程项目范围,便须进行实地调查及场地勘察,以搜集所需资料。
- 影响评估
2.6 整体保存会带来裨益。倘若采取适切的措施,把文化遗产地点与拟议工程项目相互结合,则有助改善文化及社会经济环境。
2.7 倘若因场地限制及其他因素,以致只可作局部保存,须充分考虑替代方案或规划设计,证明整体保存并不可行。
2.8 无论如何,全面拆毁应被视为最後才选择的方案,且须经过仔细及审慎分析,就保存文化遗产地点的考古学丶历史丶建筑学及其他文化价值,与社会整体利益作出平衡,方可提出有关建议。
- 缓解措施
2.9 不得藉建议或采取缓解措施,作为实际上替代保育及保存文化遗产地点的方案,且须证明采取缓解措施是唯一的可行方案。
2.10 为把整体或局部保存的文化遗产地点与拟议工程项目相互结合,须拟订工程项目的设计丶规划布局丶外部处理丶物料颜色及质感等,但不以此为限。
2.11 就涉及全面拆毁的工程项目而言,须拟订全面及切实可行的拯救计划。这亦适用於只建议作局部保存的文化遗产地点。
2.12 评估须拟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以落实建议的缓解措施,并作为拟议工程项目的整体发展计划不可或缺的部分。此外,须委聘合资格的专业人士或专家负责制订及推行缓解措施。
- 2.1 现时没有量化标准来衡量这些地点的相对重要性。一般而言,具独特考古学丶历史或建筑学价值的地点,会被视为非常重要。
3. 潜在的受污染土地课题
3.1 土地的污染物可能是自然存在或因人为活动污染而产生。就《环评条例》附表2第I部及附表3所列的全部发展及重建项目而言,申请人在拟备环评报告时,须考虑可能或已构成土地污染的过去土地用途。有关土地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项:
- 燃油设施(包括油库及加油站)
- 将化石燃料转化为易燃气体或气体燃料的气体作业
- 电力厂
- 船厂/船坞
- 化学品制造厂/加工厂
- 钢铁厂/金属工场
- 汽车修理及拆毁工场
- 都市固体废物倾卸场及堆填区
-
3.1.1 倘若确定有上述土地用途,申请人须进行场地评估,以识别可能对场地造成影响的潜在污染源头。如在场地发现有潜在的土地污染源头,申请人须就污染评估筹划并进行场地勘察,然後拟备一份载述场地勘察结果的污染评估报告,以供署长审视。在拟备污染评估报告期间,倘若证实土地污染是因人为活动所致,便须拟备一份整治计划书。污染评估报告及整治计划书可合并为一份报告,提交予署长批准。
3.1.2 在有关场地进行任何发展或重建项目前,申请人须遵从获批准的整治计划书来整治受污染场地,按“污染源头—途径—受体模式”,采用下述一项或多项管制方法:
- 源头管制:挖走或挖掘泥土并进行适当处理/处置,以移除或控制污染源头;或透过生物除污丶挖走泥土丶凝固法丶固定法或其他经证实的土壤处理方法改变污染源头,以移除或固定污染物或防止污染物进一步释放至环境中。
- 途径管制:利用泥土或混凝土板,或透过使用薄膜/凝固法等,将污染源头妥为封住,以阻挡或限制潜在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渗移及减轻污染源头对受体构成的威胁。
- 受体管制:透过改动场地规划布局或防止受体接触受污染范围,改变受体接触到污染物的可能性。
3.1.3 至於自然存在的污染,如场地含有砷,申请人须考虑采用途径管制或受体管制而非源头管制,以尽量减低继发污染或因清理自然存在的物质而产生大量废物的情况。
3.1.4 待完成整治工作後,申请人须拟备一份整治报告,提交予署长批准。
3.1.5 当进行土地污染评估及采取整治措施(包括规划及落实场地勘察丶拟备及提交各类计划/报告如污染评估报告丶整治计划书及整治报告等)时,须遵从署长发布的相关指引办理。倘若工程项目场地在环评阶段尚未可供使用,则环评报告可在有附带条件的情况下获批,例如待收回有关场地或场地可供进行所需调查及评估时才提交相关的土地污染评估文件。
3.2 不论场地在过去所涉的土地用途为何,上述规定均适用於《环评条例》附表2第II部的所有解除运作的工程项目。
3.3 就毗邻堆填区的发展或重建工程项目而言,如证实有需要进行堆填区气体风险评估,申请人须注意下述附加的具体规定:
- 进行堆填区气体风险评估,以评定拟议发展项目所涉的风险程度;
- 拟订适当的预防/保护措施,使拟议发展项目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安全;
- 确保预防/保护措施会根据设计予以实施及建造;以及
- 制订持续及监察计划,以确保落实的保护措施可持续执行。
堆填区气体风险评估须在工程项目的早期规划阶段进行及完成,以提交予署长审批。尽早完成评估研究可确保所订下的保护措施在拟议发展项目的整体设计过程中获考虑及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