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最新消息
法定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立法框架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附件22
附件22: 危险评估的有关主管当局
风险来源
主管当局
生产丶贮存丶使用或运送危险品
气体燃料危险品(注1)
机电工程署署长
其他危险品(注2)
环境保护署署长
注:
包括在《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中定义的“气体”。
包括在《危险品条例》(第295章)中定义的“危险品”,但不包括任何在《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中定义的“气体”。